【原文】漸,女歸吉,利貞。
《程傳》謂:漸與歸妹正相對,女之歸能如是,則正而吉,蓋其固有,非設戒也。《本義》以利貞為戒辭。愚竊按卦象,長女在上,將入而來歸;少男在下,方止而未往。女之于歸,必俟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、親迎,六禮備而後行。天下之進以漸者,无如女子之于歸,故曰女歸吉。咸取女吉,取婦之卦也;漸女歸吉,嫁女之卦也。咸以正感男下女,漸以正進女從男,皆以貞為主。利貞者,其利乃在止而巽,似非戒詞,當依《程傳》。
王伯厚曰:漸,男方求女之事;歸妹,女將歸男之時。以未成夫婦而名卦。
愚又按:外卦本乾,内卦本坤,三四互換,而乾變巽,坤變艮,中爻自二至五,各得其正,而女居外卦,乃自外來歸之象也。
【原文】彖曰:漸之進也,女歸吉也。進得位,往有功也,進以正,可以正邦也。其位剛得中也。止而巽,動不窮也。
彖曰:漸之進也,女歸吉也。進得位,往有功也。進以正,可以正邦也。其位,剛得中也。止而巽,動不窮也。
《本義》云:漸之進也,之字疑衍,或是漸字。
愚按:晉與漸同取進義,本卦所重却在不遽進。漸不是進,漸乃所以進也。漸之進之字,與比之自内、否之匪人句法相似,言漸之進也。如女歸則吉也,之字似不當衍。彖傳于卦辭不多添注脚,只點綴幾箇虚字,利貞之意已明。進得位以下,皆釋利貞之故。得位、得中,皆指九五一爻。止而巽,又從卦德發漸進之義。兩進字,從上漸之進也來。進以正,即是進得位;正邦,即是有功。以正者,得位之本;正邦者,有功之驗。卦之中四爻皆得位,聖人恐人誤認,故復申之曰:其位剛得中也,所以别于六二之柔得中。惟其止而巽,所以動不窮。下止則凝静不擾,上巽則相時而動。以此而進則得位,以此而往則有功。所謂漸之進者如此,所謂貞之利者如此。
進得位《本義》謂:卦之變,自涣來九進居三,自旅來九進居五,皆得位之象,亦雜舉兩卦為卦變者也。
愚按:漸與歸妹反對,歸妹下卦之兌,進而為漸上卦之巽,則二三四五皆得位,而五又得中,乃反對之象。若以卦變言,成卦之主在三四兩爻,何不云漸三陰之卦自否來,三進居四,而剛柔得位,五剛得中?似不必云自渙來,又自旅來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山上有木,漸,君子以居賢德善俗。
舉正作“善風俗”
黄氏日:抄云:《程傳》以山上有木,其高有因為漸。晦庵謂木漸長則山漸高,似勝有因之說。愚又竊謂地勢平衍,木之長也易見,故謂之升;山勢高峻,木之長也不覺,止于下而進于上,故謂之漸。《本義》疑賢字當衍,或善下有脱字。愚竊謂賢德善俗,猶云仁里也。從來風俗之美惡,視男女之貞淫,入其鄉而嫁娶以正,婚姻以時,則風俗之善可知。君子居仁里,則事賢友仁,積日積月,吾德不覺漸成。如山上有木,不見其長,以漸而高也。若衍却賢字,則與夬大象居德无别矣。
【原文】初六:鴻漸于干,小子厲,有言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小子之厲,義无咎也。
《本義》鴻之行有序,而進有漸。始進于下,未得所安,上復无應,故象如此。愚竊按文王卦辭以漸為婚禮,故周公爻辭多以鴻取象。婚禮奠雁,取其不再偶也。鴻之飛,翼次肩隨,成行而進,漸之象。中爻互坎為水,水涯曰干。鴻,水鳥也。初居最下,漸,干之象。不獨遠无應,近亦无比。離羣孤飛,厲之象。爻位皆陰,小子之象,與隨卦陰爻稱小子同。鴻性多警,失羣則呼,厲而有言之象。以其心知危懼,故雖厲而无咎。以義揆之,寧有危懼而䧟于咎過者乎?
【原文】六二:鴻漸于磐,飲食衎衎,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飲食衎衎,不素飽也。
《程傳》:磐,石之安平者。
愚按:二居艮體之中,艮為石,磐之象。漸于磐,視干稍進矣。中爻互坎,有飲食之象。二柔順中正,與五本正應。五云三歲不孕,則二猶為未嫁之女。雜卦傳所謂女歸待男者,正指此爻。不急于進,而從容自養以待時,故吉。有鴻漸于磐,飲啄自如之象。衎衎,和樂也。人見其飲食宴樂,居中无事,未必不蒙素餐之譏,故象以不素飽釋之,以見二之從容有待,非甘豢養而妄進者也。又按:漢書武帝紀引此文,磐作般,注云:水中堆也。《易纂》言:云:磐,水旁石墩。
【原文】九三:鴻漸于陸,夫征不復,婦孕不育,凶,利禦寇。
【原文】象曰:夫征不復,離群醜也;婦孕不育,失其道也;利用禦寇,順相保也。
爾雅高平曰:陸三居艮上,視干磐漸高矣。鄭剛中曰:三上无應而親四,四下无應而奔三,三務進而妄動,故征則不可還。四失守而私交,故孕則不敢育。
吳幼清曰:三往為六四,四來為九三,故否變成漸,而九三得居正位,三四男女之交也。今九三剛躁,不安其居,又欲往四,則漸復變為否,而男女不交矣。三往則四來,因夫征不復,故婦孕不育也。
愚按:卦中夫婦之義,于此爻發之。卦辭之女歸,二五正應也。爻辭之夫婦,則指三四兩爻,四无歸三之理,以近比而成偶,本失女歸之正,因兩爻各得艮巽之正位,故聖人亦許其為夫婦也。中爻互坎,陷而止之,夫征不復象。坎中滿,婦孕象。自三至五,互離中虚,不育象。又坎為盜,寇象。艮,止也,禦寇象。
胡雲峯曰:三悦四之隂,往不以正也。四從三之陽,合不以正也。故一則征而不復,一則孕而不育,不復不育,凶之極矣。而云利禦寇,不可解。或曰:鴻宿處,必有司夜以防掩捕,遇警一號,則舉羣皆起,乃禦寇之象。今据小象釋之,三本艮體,去其儔類而比四,故曰離羣醜。三以私情與四相合,故曰失其道。四巽體而性順,與三既合,物莫能奪,故曰利禦寇,順相保。
張彦陵曰:禦寇與婚媾相反,此句正教三以待四之法。蓋夫婦而出于私情比昵,匪媾也,而實寇也。惟以禦寇之法禦之,庶幾不受私情之累,乃為利耳。又是一解。
【原文】六四:鴻漸于木,或得其桷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或得其桷,順以巽也。
四入巽體,漸于木,視陸又高矣。鴻駢趾,豈能集本?四與初无應,繞樹三匝,无枝可依,宜有咎矣。《程傳》、《本義》皆以桷為平柯。愚竊按詩疏:桷,榱也。夏侯湛玄鳥賦:銜泥結巢,營居傅桷。
吳幼清云:屋㯫之方者,似非平柯之解。或得木枝横平如桷者,則可以託處而无咎。九三一陽在下,有桷象。象曰:順以巽。與前順相保相應。四以陰居陰,巽順者,婦道也,故于此再言之。
愚又按:爻象辭皆詳于三而畧于四,必兩爻參看始明,似側重在陰一邊。當夫征不復時,一離羣之婦,懷抱无兒,外多強暴,幾幾有不能自保之勢。于此而能守身禦寇,擇木孤棲,卒能婉孌相保,以待征夫之復。爻辭于三曰凶,于四曰无咎,嘉其得巽順之道也。
【原文】九五:鴻漸于陵,婦三歲不孕,終莫之勝,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終莫之勝,吉,得所願也。
《程傳》謂:以陵為最高處,象君位之尊。愚竊按《爾雅》:大阜曰陵。艮山在下,漸于陵之象。五與二正應,婦指二。中爻互離,中虚不孕之象。離位居三,三歲之象。五以剛中正應柔中正,非三四之比。三云不育,已孕而不育,以合之不正也。五云不孕,未合而不孕,以有待而合也。終莫之勝,謂五之心惟屬于二,視人世女歸之正,終莫有勝于二者。雖于歸有待,到底是德配,故吉。同人二五亦為三四兩爻所隔,故九五曰大師克相遇,此曰終莫之勝,其義相同。
胡雲峯曰:卦以巽為女,艮為男,而爻以五為夫,二為婦者,以二五相應為言,取義不同也。愚又謂天下之躁進者必驟退,易合者亦易離。二不輕進,五不輕合,相須之久,相信之深,至此始得所願。其進之正而得位如此。
【原文】上九:鴻漸于陸【當作逵。】,其羽可用為儀,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其羽可用為儀,吉,不可亂也。
愚按:六爻之象,上九為最吉。漸道已成,離羣高舉,漸逵之象。先儒或以漸陸為退飛之象,或以三為南陸,上為北陸,皆從木字作解。晁氏讀書志陸作逵,胡安國亦然。《程傳》:逵,雲路也。
吳艸廬云:陸當作逵,字體相類,傳録誤也。
愚按:下五爻皆叶韻,本爻逵與儀叶,其義可見,當從之。漸于逵,言其翺翔雲路,使人可望不可即,吉光片羽,留為世珍,所謂進退可法者也。儀字如鳳凰來儀之儀,亦當從《程傳》。纂言作儀刑解,亦猶蠱上九不事王侯,志可則也之義。《本義》以儀為旌纛之飾,似非正解。可用,用字當玩。大抵无位者多无用,上九乃賢人之高致,其用可以為儀,雖高而无位,非无用者也。鴻之飛成羣而不失次,小象獨于上爻言之者,要其終而知其不可亂也。亂者,失次之謂。只就鴻漸說,不必說到不以富貴利達亂其心也。
吳艸廬曰:鴻,水鳥,而乘風以飛。下卦艮止而有坎水,故下三爻之象曰干,曰磐,曰陸,皆漸進而止于水際者也。上卦巽為風,為高,故上三爻之象曰木,曰陵,曰逵,皆漸進而飛于風中者也。此六爻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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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四库书目】:第47册•经部第四十一•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