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传:《小过·序卦》:“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过》。”人之所信则必行,行则过也,《小过》所以继《中孚》也。为卦山上有雷,雷震于高,其声过常,故为《小过》。又阴居尊位,阳失位而不中。小者过其常也。盖为小者过,又为小事过,又为过之小。
小过,亨,利贞,可小亨不可大事,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本义:“小”,谓阴也。为卦四阴在外,二阳在内,阴多于阳,小者过也。既过于阳,可以“亨”矣。然必利于守贞,则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”可小事”。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,故“不可大事”。卦体内实外虚,如鸟之飞,其声下而不上,故能致飞乌遗音之应,则“宜下”而“大吉”,亦“不可大事”之类也。
程传:“过”者,过其常也。若矫枉而过正,过所以就正也。事有时而当然,有得过而后能亨者,故《小过》自有“亨”义。“利贞”者,过之道,利于贞也不失时宜之谓正,过所以求就中也,所过者“小事”也,事之大者,岂可过也。于《大过》论之详矣。“飞鸟遗之音”谓过之不远也,“不宜上宜下”,谓宜顺也。顺则“大吉”,过以就之,盖顺理也。过而顺理,其吉必大。
集说:王氏弼曰:飞鸟遗其音,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,下则得安,愈上则愈穷,莫若飞鸟也。
孔氏颖达曰:过之“小事”,谓之小过。即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之例是也。诸氏云,谓小人之行,小有过差,君子为过厚之,行以矫之,如晏子狐裘之比也,过为小事,道乃可通,故曰:“小过亨”。“利贞”者,矫世励俗,利在归正也。“可小事不可大事”者,小有过差,惟可矫以小事,不可正以大事。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”者。飞鸟声哀以求处,过上则愈无所适。过下则不失其安,譬君子处过差之时,为过矫之行,顺则执卑守下,逆则犯君陵上,故以顺逆类鸟之上下也。
吕氏大临曰:《小过》,过于小者也。君子之道,皆以济其不及,然后可以会于中。《大过》以济其大不及,《小过》以济其小不及者,济所以“亨”也。“飞鸟”“不宜上宜下”,上穷而下有止也。过奢过慢则凶,不宜上也。过恭过俭则吉,宜下也。
《朱子语类》云:《小过》是过于慈惠之类,《大过》则是刚严果毅底气象。《小过》是小事过,又是过于小,如“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”。皆是过于小。退后一步,自贬底意思。
俞氏琰曰:《小过》之时,可过者“小事”而已,“大事”则不可过也。
林氏希元曰:《小过》不当以人类言。当以事类言。观大象《本义》曰:三者之过,皆小者之过,可过于小,而不可过于大,可以小过,而不可以甚过。又曰彖所谓“可小事”,而“宜下”,其意可见矣。“《小过》亨”者,小事过而亨也。曰“利贞”,深戒占者之辞。“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”,又是申“利贞”之意。
陆氏铨曰:君子虽行贵得中,事期当可,然势有极重,时须损余以补缺,事必矫枉而后平。即夫子所谓宁俭宁戚之意,理昕当过,即是时中。
案:《大过》者,大事过也。《小过》者,小事过也。“大事”,谓关系天下国家之事。“小事”,谓日用常行之事。道虽贵中,而有时而过者,过所以为中也,当过而过,然后可以通行,故有“亨”道而利于正也。“可小事不可大事”,是申《小过》之义。言此卦之义,可以施于小事,不可施于大事。“不宜上宜下”,又是申“利贞”之义。“飞鸟遗之音”者,卦有飞鸟之象,卦示以兆,如飞鸟之遗以音也。上下二字是借鸟飞之上下,以切人事。飞鸟相呼云,不宜上宜下,在飞鸟则上无止戾,下有栖宿,在人事则高亢者失正而远于理,卑约者得正而近乎情,是以“大吉”也。
初六,飞鸟以凶。
本义:初六阴柔,上应九四,又居过时,上而不下者也。飞鸟遗音,“不宜上宜下”,故其象占如此,郭璞《洞林》占得此者,或致羽虫之孽。
程传:初六阴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应于四,四,复动体,小人躁《易》,而上有应助,于所当过,必至过甚,况不当过而过乎。其过如飞鸟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躁疾如是,所以过之速且远,救止莫及也。
集说:孔氏颖达曰:《小过》之义,上逆下顺。而初应在上卦,进而之逆,同于飞鸟无所错足,故曰“飞鸟以凶”。
胡氏瑗曰:《小过》之时“不宜上”,位在下而志愈上,故获“凶”也。
项氏安世曰:初上二爻,阴过而不得中,是以“凶”也。以卦象观之,二爻皆当鸟翅之末。初六在艮之下,当止而反飞,以飞致凶,故曰“飞鸟以凶”,上六居震之极,其飞已高则丽于网罟,故曰“飞鸟离之凶”。
龚氏焕曰:《大过》卦辞以栋为象,而三四两爻亦以栋言。《小过》卦辞以鸟为象,而初上两爻亦以鸟言。《大过》阳过于中,而三四又阳之中也。《小过》阴过于外,初上又阴之外也。
胡氏炳文曰:《大过》有栋桡象,栋之用在中,故于三四言之。《小过》有飞鸟象,鸟之用在翼,故于初上言之。然初二五上皆翼也,独初上言之何耶,吗飞不在翼而在翰,初上其翰也。
案:《大过》象栋者两爻,《小过》象飞鸟者亦两爻。然《大过》宜隆不宜桡,则四居上吉,三居下凶,宜矣。《小过》之鸟,“宜下”“不宜上”,初居下应吉而反凶者,何也?盖屋之中栋,惟一而已,四之象独当之,鸟之翼则有两,初与上之象皆当之也。初于时则未过,于位则处下,如鸟之正当栖宿者,乃不能自禁而飞,其凶也,岂非自取乎。
六二,过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本义:六二柔顺中正,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,是过阳而反遇阴也。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,而适遇其臣也。皆过而不过,守正得中之意,“无咎”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阳之在上者父之象,尊于父者祖之象。四在三上,故为“祖”。二与五居相应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志不从于三四,故过四而遇五,是“过其祖”也。五阴而尊,祖妣之象,与二同德相应,在它卦则阴阳相求,过之时必过其常,故异也。无所不过,故二从五亦戒其过。不及其君遇其臣,谓上进而不陵及于君。适当臣道,则“无咎”也。遇,当也,过臣之分,则其咎可知。
集说:王氏宗传曰:六二或过或不及,皆适当其时与分,而不愆于中焉,此在过之道为无过也,故曰“无咎”。
俞氏琰曰:遇妣而过于祖,虽过之,君子不以为过也。遇臣则不可过于君,故曰“不及其君”。“遇其臣”,彖言“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”。而六二柔顺中正,故其象如此,其占“无咎”。
张氏振渊曰:“祖”“妣”只作阴阳象,阳亢而阴顺也。过祖遇妣,是去阳而就阴,去亢而从顺。如此则不陵及于君,适当臣道之常矣。“不及其君遇其臣”,宜下宜顺也。
吴氏曰慎曰:六二中正,而爻辞以过不及言之。盖当过而过,当不及而不及,此权之所以取中,而卒无过不及之偏矣。
案:古者重昭穆,故孙则拊于祖,孙妇则拊于祖姑。《晋》之“王母”,此爻之“妣”,皆谓祖姑也。两阴相应,故取妣妇相配之象。凡《易》之义,阴阳有应者,则为君臣,为夫妇,取其耦配也。无应者,则或为父子,或为等夷,或为嫡媵,或为妣妇,取其同类也。此爻二五皆柔,有妣妇之配,无君臣之交,故取遇妣不及其君为义。孙行而附于祖列,疑其过矣。然礼所当然是适得其分也,无应于君者,不敢仰干于君之象。然守柔居下,是臣节不失也。以人事类之,则事之可过者。过而得其恭顺之体。事之必不可过者,不及而安于名分之常。夫子之言麻冕拜下,意正如此也。《小过》之义主于过恭过俭,妻道也,臣道也。二当其位,而有中正之德,故能权衡于过不及而得其中,于六爻为最善。
九三,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
本义:《小过》之时,事每当过,然后得中。九三以刚居正,众阴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刚,不肯过为之备,故其象占如此,若占者能过防之,则可以免矣。
程传:《小过》阴过阳失位之时,三独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为,而为阴所忌恶。故有当过者,在过防于小人,若“弗过防之”,则或从而戕害之矣,如是则“凶”也。三于阴过之时,以阳居刚,过于刚也。既戒之过防,则过刚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己为先。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义,能过防则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为下,皆如是也。
集说:杨氏启新曰:言当过于防,而九三不知时也。
案:《小过》者,小事过也。小事过者,敬小慎微之义也。九三过刚,违于斯义矣。故为不过于周防,而或遇戕害之象。《传》曰:君子能勤小物,故无大患,此爻之意也。
九四,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本义:当过之时,以刚处柔,“过乎恭”矣,“无咎”之道也。“弗过遇之”,言弗过于刚,而适合其宜也。“往”则过矣,故有“厉”而当戒。阳性坚刚,故又戒以“勿用永贞”,言当随时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或曰“弗过遇之”,若以六二爻例,则当如此说。若依九三爻例,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。未详孰是,当阙以俟知者。
程传:四当小过之时,以刚处柔,刚不过也,是以“无咎”。既弗过则合其宜矣,故云“遇之”,谓得其道也。若“往”则有“危”,必当戒惧也。往去柔而以刚进也,“勿用永贞”,阳性坚刚,故戒以随宜不可固守也。方阴过之时,阳刚失位,则君子当随时顺处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虽比五应初,方阴过之时,彼岂肯从阳也,故“往”则有“厉”。
集说:《朱子语类》云:过遇,犹言加意待之也,与九三“弗过防之”文体正同。
案:《彖传》,三四皆“刚失位而不中”,然九三纯刚,故“凶”。九四居柔,故有“无咎”之义。然质本刚也,故又戒以当过遇之为善。“遇”者,合人情,就事理。过遇,朱子所谓加意待之者是也。若不能过遇之,则“往”而有“危”。所当以为戒,而不可固执而不变者,是《小过》之时义也。
六五,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本义:以阴居尊,又当阴过之时,不能有为。而弋取六二以为助,故有此象。“在穴”,阴物也。两阴相得,其不能济大事可知。
程传:五以阴柔居尊位,虽欲过为,岂能成功,如“密云”而不能成雨。所以不能成雨,自“西郊”故也。阴不能成雨,《小畜》卦中已解。“公弋取彼在穴”,“弋”,射取之也。“射”止是射,“弋”有取义。“穴”,山中之空,中虚乃空也。“在穴”,指六二也,五与二本非相应,乃弋而取之,五当位,故云“公”,谓公上也。同类相取,虽得之。两阴岂能济大事乎,犹“密云之不能成雨”也。
集说:张子曰:《小过》有飞鸟之象,故因曰“取彼在穴”。
胡氏瑗曰:“弋”者,所以射高也。“穴”者,所以隐伏而在下也。公以弋缴而取穴中之物,犹圣贤虽过行其事,意在矫下也。
姚氏舜牧曰:时值《小过》,“宜下”“不宜上”。阴至于五,过甚矣,其所居者尊位也。挟势自亢,泽不下究,云虽密而“不雨”,“自我西郊”故耳。当此之时,欲沛膏泽于生民,必须下求穴之士以为辅,乃可也。故又戒之以求助,抑之以下贤。
钱氏志立曰:《小过》所恶者,飞乌也。鸟“在穴”而不飞,所谓“不宜上”而“宜下”者也,故公弋取以为助。
案:《小过》有飞鸟之象,而所恶者飞。盖飞则上而不下,违乎“不宜上宜下”之义也,云亦飞物也,下而降则为雨。“密云不雨”是犹飞而未下也,五在上体,又居尊位,当小过之时,上而未下者也,故取“密云不雨”为象。云而“不雨”,则膏泽不下于民矣。以其虚中也,故能降心以从道,抑志以下交。如弋鸟然,不弋其飞者,而弋其在穴者,如此则合乎“宜下”之义。而云之飞者,不崇朝而为雨之润矣,此爻变鸟之象而为云者,以居尊位故也。
上六,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本义:六以阴居动体之上,处阴过之极。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或曰遇过,恐亦只当作过遇,义同九四未知是否。
程传:六阴而动体,处过之极,不与理遇,动皆过之,其违理过常如飞鸟之迅速,所以“凶”也。“离”,过之远也,是谓“灾眚”,是当有灾眚也。“灾”者天殃,“眚”者人为。既过之极,岂惟人眚,天灾亦至,其“凶”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集说:王氏弼曰:小人之过,遂至上极。过而不知限,至于亢也。过至于亢,将何所遇。飞而不已,将何所托。灾自己致,复何言哉!
孔氏颖达曰:以小人之身,过而弗遇,必遭罗网。其犹鸟飞而无托,必离缯缴,故曰“飞鸟离之凶”也。过亢离凶,是谓自灾而致眚。
胡氏瑗曰:上六过而不已,若鸟之高翔,不知所止,以至穷极,而离于凶祸不能反于下以图其所安,犹人之不近人情,亢己而行,故外来之灾自招之损,皆有之也。
余氏芑舒曰:飞鸟离之,如鸿则离之之离。
俞氏琰曰:彖辞言“不宜上”,而上乃震动之体,动极而忘返,如飞鸟离于缯缴,不亦凶乎?是天灾也,亦人眚也。故曰“飞鸟离之凶”,是谓“灾眚”。
案:《复》之上曰:“迷复凶有灾眚”,此曰“飞鸟离之凶”,是谓“灾眚”。辞意不同,凶由己作,灾眚外至,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。此则“凶”即其“灾眚”也,盖时当过极,不能自守,而徇俗以至于此,与初六当时未过,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。
总论:项氏安世曰:《坎》、《离》者,《乾》、《坤》之用也。故上经终于《坎》、《离》,下经终于既未济。《颐》、《中孚》肖离,大小过肖坎。故上经以《颐》、《大过》附《坎》、《离》,下经以《中孚》、《小过》附既未济。二阳函四阴则谓之《颐》,四阳函二阴则谓之《中孚》,二阳函四阴则谓之《大过》,四阴函二阳则谓之《小过》,《离》之为丽,《坎》之为陷,意亦类此。
吴氏曰慎曰:以二阳言,九三过刚居上,不能自下,故“或戕之”。九四居柔能下,故“无咎”。五上皆以阴乘阳上,《彖传》所谓“上逆”者也,曰已上,曰已亢,然上凶而五不然者,以其柔中也。六二柔顺中正而承乎阳,所谓“下顺”者也,故无咎。初以柔居下而凶者,位虽卑,而志则上而不下,是以与上六同为“飞鸟”之象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