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传:《萃·序卦》:“姤者遇也,物相遇而后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”物相会遇则成群,《萃》所以次《姤》也。为卦兑上坤下,泽上于地,水之聚也,故为《萃》,不言泽在地上而云泽上于地,则为方聚之义也。
萃,亨,王假有庙,利见大人,亨,利贞,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。
本义:“萃”,聚也。坤顺兑说,九五刚中而二应之,又为泽上于地,万物萃聚之象,故为《萃》。亨字衍文。“王假有庙”,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庙之中,王者卜祭之吉占也。祭义曰:“公假”于太庙是也,庙所以聚祖考之精神,又人必能聚己之精神,则可以至于庙而承祖考也。物既聚,则必“见大人”而后可以得“亨”。然又必利于止,所聚不正,则亦不能亨也。大牲必聚而后有。聚则可以有所往,皆占吉而有戒之辞。
程传:王者萃聚天下之道,至于“有庙”极也,群生至众也,而可一其归仰,人心莫知其乡也。而能致其诚敬,鬼神之不可度也。而能致其来格,天下萃合人心总摄众志之道非一,其至大莫过于宗庙。故王者萃天下之道,至于“有庙”,则《萃》道之至也。祭祀之报,本于人心。圣人制礼以成其德耳,故豺獭能祭,其性然也。萃下有亨字,羡文也,亨字自在下,与《涣》不同。《涣》则先言卦才,《萃》乃先言卦义,彖辞甚明,天下之聚,必得大人以治之。人聚则乱,物聚则争,事聚则紊,非大人治之,则萃所以致争乱也。萃以不正,则人聚为苟合,财聚为悖入,安得亨乎,故“利贞”。《萃》者丰厚之时也,其用宜称,故“用大牲吉”。事莫重于祭,故以祭享而言。上交鬼神,下接民物,百用莫不皆然。当萃之时,而交物以厚,则是享丰富之吉也,天下莫不同其富乐矣。若时之厚,而交物以薄,乃不享其丰美,天下莫之与而悔吝生矣。盖随时之宜,顺理而行,故《彖》云“顺天命也”。夫不能有为者,力之不足也,当萃之时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大凡兴工立事,贵得可为之时,萃而后用,是动而有裕,天理然也。
集说:程子曰:《萃》、《涣》皆立庙,因其精神之萃,而形于此,为其涣散,故立此以收之。
项氏安世曰:卦名下元无亨字,独王肃本有,王弼遂用其说,孔子彖辞初不及此字。
赵氏汝腾曰:阳居五而五阴从之为《比》,阳居五与四而四阴从之为《萃》,二卦相似,然《比》者众阴始附之初,圣人作而万物睹之时也。《萃》者二阳相比,群阴萃而归之,君臣同德,万物盛多之时也。
龚氏涣曰:“假”字,疑当作昭假烈祖之假,谓感格也。王者致祭于宗庙,以己之精神,感格祖考之精神,所以为《萃》也。
何氏楷曰:“用大牲吉”,承“王假有庙”言,“利有攸往”,承“利见大人”言。
案:以《彖传》观之,“利见人人亨利贞”为一事无疑。“王假有庙”者,神人之聚也。“利见大人”者,上下之聚也。“用大牲吉”。广言群祀,由假庙而推之,皆所以聚于神也。“利有攸往”,广言所行,由见大人而推之,皆所以聚于人也。
初六,有孚不终,乃乱乃萃,若号,一握为笑,勿恤往无咎。
本义:初六上应九四,而隔于二阴,当萃之时,不能自守,是“有孚”而“不终”,志乱而妄聚也。若呼号正应,则众以为笑。但“勿恤”而往从正应,则“无咎”矣。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程传:初与四为正应,本“有孚”以相从者也。然当《萃》时,三阴聚处,柔无守正之节。若舍正应而从其类,乃“有孚”而“不终”也,“乃乱”,惑乱其心也。“乃萃”。与其同类聚也。初若守正不从,号呼以求正应,则一握笑之矣。“一握”,俗语一团也,谓众以为笑也。若能“勿恤”而往从刚阳之正应,则无过咎。不然,则入小人之群矣。
集说:胡氏瑗曰:“号”,谓号咷也。萃聚之世,必上下相求和会,然后必有所济,故始有号咷之怨,终得与四萃聚而有欢笑也。
王氏宗传曰:初之于四,相信之志,疑乱而不一也。然居萃之时,上下相求。若号焉,四必说而应之,则一握之顷,变号咷而为笑乐矣,谓得其所萃也。故戒之曰“勿恤”,又勉之曰“往无咎”。
姚氏舜牧曰:初四相应,此心本自相孚。但孚须有终为善,如“有孚”而“不终”,则“乃乱”而“乃萃”矣,萃其可乱乎哉。若念有孚之当终,而呼号以往从之,则正应可合,而无妄萃之咎矣。
钱氏志立曰:《萃》与《比》同,所异者多九四一阳耳。《比》初无应,曰,“有孚”者,一于五也。《萃》初与四应,曰“有孚不终”者,有二阳焉,“不终”于四也。及此时而号以求萃,可以破涕为笑,《同人》“先号咷而后笑”者是也。
案:胡氏王氏姚氏钱氏诸说,皆于文义甚合,盖《易》中“号”“笑”二字每每相对也。两“乃”字不同,上“乃”字,虚字也;下“乃”字,犹汝也。正如《书》“而康而色”,上而字,虚字也,下而字,犹汝也。言“有孚不终”,则必乱汝之所萃也。其所以乱之故,则钱氏得之矣。“握”者,手所执持以转移之机也。言能至诚迫切,则一转移之间,必有和合之喜,故曰“若号,一握为笑”。
六二,引吉,无咎,孚乃利用禴。
本义:二应五而杂于二阴之间,必牵引以萃,乃“吉”而“无咎”。又二中正柔顺,虚中以上应。九五刚健中正,诚实而下交,故卜祭者有其孚诚,则虽薄物亦可以祭矣。
程传:初阴柔,又非中正,恐不能终其孚,故因其才而为之戒。二虽阴柔而得中正,故虽戒而微辞。凡爻之辞关得失二端者,为法为戒,亦各随其才而设也。“引吉无咎”,“引”者,相牵也。人之交,相求则合,相待则离。二与五为正应,当萃者也。而相远,又在群阴之间,必相牵引,则得其萃矣。五居尊位,有中正之德,二亦以中正之道,往与之萃,乃君臣和合也。其所共致,岂可量也,是以“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“无咎者善补过也”,二与五不相引则过矣。“孚乃利用禴”,“孚”,信之在中,诚之谓也。“禴”,祭之简薄者也。菲薄而祭,不尚备物,直以诚意交于神明也。“孚乃”者,谓有其孚,则可不用文饰,专以至诚交于上也。以“禴”言者,谓荐其诚而已,上下相聚而尚饰焉,是未诚也。盖其中实者,不假饰于外,“用禴”之义也。孚信者,《萃》之本也,不独君臣之聚,凡天下之聚。在诚而已。
集说:胡氏瑗曰:君子之进,不可自媒。以苟媚其君,而幸其时之宠荣也。是故君子进用,必须有道。六二以阴居阴,履得其中,又上应九五中正之君,必待其君援引于己,然后往之,此所以得“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“孚”,信也。“禴”,薄祭也。君子之进,必在乎诚信相交,心志相接。当萃聚之时,诚信既著,心志既通,则可以不烦外饰,其道得行矣。孚信中立,则虽禴之薄祭,亦可通于神明也。
张子曰:能自持不变,引而后往,“吉”乃“无咎”。凡言“利用禴”,皆诚素著白于幽明之际。
王氏宗传曰:彖以“用大牲”为“吉”,而六二以“用禴”为利,何也?备物者,王者所以随其时。“有孚”者,人臣所以通乎上。
案:彖言“利见大人”,九五者卦之大人也。六二应之,得见大人之义矣。然见大人者,聚必以正,故必,待其引而从之,乃”吉”而“无咎”。盖聚而不正,则不亨也。“孚乃利用禴”者,言相聚之道,以诚为本,苟有明信,虽用禴可祭矣,况大牲乎,亦根卦义而反其辞也。《易》曰:可用汲,王明并受其福。《传》曰:在下位,不援上。此引字是汲引之引,非援引之引。
六三,萃如嗟如,无攸利,往无咎,小吝。
本义:六三阴柔,不中不正,上无应与,欲求萃于近而不得,故“嗟如”而无所利。唯往从于上,可以“无咎”。然不得其萃,困然后往,复得阴极无位之爻,亦小可羞矣。戒占者当近舍不正之强援,而远结正应之穷交,则“无咎”也。
程传:二阴柔不中正之人也,求萃于人,而人莫与,求四则非其正应,又非其类,是以不正为四所弃也。与二则二自以中正应五,是以不正为二所不与也。故欲“萃如”,则为人弃绝而“嗟如”,不获萃而嗟恨也。上下皆不与,无所利也。唯往而从上六,则得其萃,为“无咎”也。三与上虽非阴阳正应,然萃之时,以类相从,皆以柔居一体之上,又皆无与,居相应之地,上复处说顺之极,故得其萃而“无咎”也。易道变动无常,在人识之,然而小吝,何也?三始求萃于四与二,不获而后往从上六。人之动为如此,虽得所求,亦可小羞吝也。
集说:吴氏澄曰:与二阴萃于下,而上无应,故嗟叹不得志。虽无应而比近九四之阳,苟能往而上求九四,则可“无咎”。
俞氏琰曰:《萃》之时“利见大人”,三与五非应非比,而不得其萃,未免有嗟叹之声,则“无攸利”矣。既曰“无攸利”,又曰“往无咎”,三与四比,则其往也。舍四可乎,三之从四,四亦巽而受之,故“无咎”。第无正应,而近比于四,所聚非正,有此小疵耳。
案:以《象传》观之,吴氏俞氏之说是也。易例三四隔体,无相从之,义,然亦有以时义而相从者,《随》三之“系丈夫”,及此爻是也。其不正而亦以时义相从者,《豫》三《咸》三是也。皆因九四有主卦之义者故然。
九四,大吉,无咎。
本义:上比九五,下比众阴,得其萃矣。然以阳居阴不正,故戒占者必“大吉”,然后得“无咎”也。
程传:四当《萃》之时,上比九五之君,得君臣之聚也。下比下体群阴,得下民之聚也:得上下之聚,可谓善矣。然四以阳居阴,非正也。虽得上下之聚,必得“大吉”,然后为“无咎”也。“大”为周遍之义,无所不周,然后为大,无所不正,则为“大吉”,“大吉”则“无咎”也。夫上下之聚,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,非理枉道而得君者,自古多矣。非理枉道而得民者,盖亦有焉:如齐之陈恒,鲁之季氏是也。然得为“大吉”乎,得为“无咎”乎,故九四必能“大吉”,然后为“无咎”也。
集说:房氏乔曰:“大吉”谓匪躬尽瘁,始终无玷,可免专民之咎,有谓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。
项氏安世曰:无尊位而得众心,故必“大吉”而后可以“无咎”。如《益》之初九,在下位而任厚事,亦必“元吉”而后可以“无咎”也。
胡氏炳文曰:《比》卦五阴,皆比五之一阳,《萃》四阴,皆聚归五与四之二阳。五日“萃有位”,以见四之萃非有位也。无尊位而得众心,非“大吉”安能“无咎”。
九五,萃有位,无咎,匪孚,元永贞,悔亡。
本义:九五刚阳中正,当《萃》之时而居尊,固“无咎”矣。若有末信,则亦修其“元永贞”之德而“晦亡”矣。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程传:九五居天下之尊,萃天下之众,而君临之,当正其位,修其德,以阳刚居尊位称其“位”矣。为有其位矣,得中正之道,无过“咎”也。如是而有不信而未归者,则当自反以修其“元永贞”之德,则无思不服,而“悔亡”矣。“元永贞”者,君之德,民所归也。故比天下之道,与萃天下之道,皆在此三者。王者既有其位,又有其德,中正无过咎,而天下尚有未信服归附者。盖其道未光大也,“元永贞”之道未至也,在修德以来之。如苗民逆命,帝乃诞敷文德,舜德非不至也。盖有远近昏明之异,故其归有先后。既有未归,则当修德也。所谓德,“元永贞”之道也。“元”,首也,长也。为君德首出庶物君长群生,有尊大之义焉,有主统之义焉。而又恒永贞固,则通于神明,光于四海,无思不服矣。乃无匪孚而其“悔亡”也,所谓悔,志之未光,心之未慊也。
集说:王氏宗传曰:五,《萃》之主也。当萃之时,为萃之主,莫大于有其位,尤莫大于有其道。有是位而无是道,则天下不我信者,亦众矣、故曰“匪孚”。谓天下之人,容有言曰: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,而其道则未至也,故必“元永贞”而后“悔亡”。
《朱子语类》:问:九五以阳刚中正,当萃之时,而居尊位,安得又有“匪孚”?曰:此言有位而无德,则虽萃而不能使人信,故人有不信,当修其“元永贞”之德,而后“悔亡”也。
案:萃九五,居尊以萃群阴,与比略同。卦象泽上于地,与比象亦略同也,故其“元永贞”之辞亦同。“元永贞,悔亡”,即所谓“原筮,元永贞,无咎”也。
上六,赍咨涕洟,无咎。
本义:处《萃》之终,阴柔无位,求萃不得,故戒占者必如此,而后可以“无咎”也。
程传:六,说之主。阴柔小人,说高位而处之,天下孰肯与也。求萃而人莫之与,具穷至于“赍咨”而“涕洟”也。“赍咨”,咨嗟也。人之绝之,由己自取,又将谁咎。为人恶绝,不知所为,则陨获而至嗟涕,真小人之情状也。
集说:方氏应祥曰:此爻照“后夫凶”看,《比》之上六,以比之最后而凶。《萃》之上六,亦以萃之最后而有未安者。故其忧惧若此,此正所谓孤臣孽子也。
黄氏淳耀曰:上乃孤孽之臣子也。《萃》极将散,而不得所萃,乃不得于君亲者。“赍咨涕洟”四字,乃极言怨艾求萃之情,故终得萃而“无咎”。
案:方氏黄氏之说得之,盖不止孤臣孽子,乃放臣屏子之伦也,方氏以比上相照亦是。然《比》上直曰“凶”,此则“赍咨涕洟”而“无咎”者,《比》彖有“后夫凶”之辞,故遂以上六当之。此彖有“利见大人”之辞,正与《蹇》卦同例,故尚有积诚求萃之理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