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传:《鼎·序卦》:“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”鼎之为用,所以革物也。变腥而为熟,易坚而为柔,水火不可同处也。能使相合为用而不相害,是能革物也,《鼎》所以次《革》也。为卦上离下巽,所以为鼎,则取其象焉,取其义焉。取其象者有二,以全体言之,则下植为足,中实为腹。受物在中之象,对峙于上者耳也,横亘乎上者铉也,鼎之象也。以上下二体言之,则中虚在上,下有足以承之,亦鼎之象也。取其义则木从火也,巽,入也,顺从之义,以木从火,为然之象。火之用唯燔与烹,燔不假器,故取烹象而为鼎。以木巽火,烹饪之象也。制器取其象也,乃象器以为卦乎。曰:制器取于象也,象存乎卦,而卦不必先器。圣人制器,不待见卦而后知象,以众人之不能知象也,故设卦以示之。卦器之先后,不害于义也。或疑鼎非自然之象,乃人为也。曰:固人为也,然烹饪可以成物,形制如是则可用,此非人为自然也,在井亦然。器虽在卦先,而所取者乃卦之象,卦复用器以为义也。
鼎元吉亨。
本义:“鼎”,烹饪之器,为卦下阴为足,二三四阳为腹,五阴为耳,上阳为铉,有鼎之象。又以巽木入离火而致烹饪,鼎之用也。故其卦为鼎,下巽,巽也,上离为目而五为耳,有内巽顺而外聪明之象。卦自巽来,阴进居五,而下应九二之阳,故其占曰“元亨”。“吉”,衍文也。
程传:以卦才言也,如卦之才,可以致“元亨”也,止当云“元亨”,文羡“吉”字,卦才可以致“元亨”,未便有“元吉”也。《彖》复止云“元亨”,其羡明矣。
集说:易氏祓曰:《易》之诸卦皆言象,取诸物以名卦者,《鼎》与《井》而已。《井》以木巽水,《鼎》以木巽火,二卦以养人为义,故皆以实象明之。
胡氏一桂曰:自“元亨”外无余辞,唯《大有》与《鼎》。
案:上经《颐》卦言养道,曰圣人养贤以及万民。然则王者之所当养,此两端而已。下经《井》言养,《鼎》亦言养,然井在邑里之间,往来行汲,养民之象也。《鼎》在朝庙之中,燕飨则用之,养贤之象也。养民者存乎政,行政者存乎人,是其得失未可知也,故《井》之彖犹多戒辞。至于能养贤,则与之食天禄,治天职,而所以养民者,在是矣,故其辞直曰“元亨”,与《大有》同。
初六,鼎颠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本义:居《鼎》之下,鼎趾之象也。上应九四则“颠”矣。然当卦初,鼎未有实,而旧有否恶之积焉。因其颠而出之,则为利矣。得妾而因得其子,亦由是也。此爻之象如此,而其占“无咎”。盖因败以为功,因贱以致贵也。
程传:六在《鼎》下,“趾”之象也。上应于四,趾而向上,“颠”之象也。鼎覆则趾颠,趾颠则覆其实矣,非顺道也。然有当颠之时,谓倾出败恶以致洁取新,则可也。故“颠趾”利在于“出否”,“否”,恶也。四近君大臣之位,初在下之人而相应,乃上求于下,下从其上也。上能用下之善,下能辅上之为,可以成事功,乃善道。如鼎之“颠趾”,有当颠之时,未为悖理也。“得妾”以其子“无咎”,六阴而卑,故为妾。“得妾”,谓得其人也。若得良妾,则能辅助其主,使无过咎也。“子”,主也。“以其子”,致其主于无咎也。六阴居下,而卑巽从阳,妾之象也。以六上应四为“颠趾”而发此义,初六本无才德可取,故云“得妾”。言得其人则如是也。
集说:熊氏良辅曰:“鼎颠趾”,鼎之末用而倾仆也。未用而倾仆,则污秽不能留,反以颠为利也。若九四之折足,则覆败而凶矣。“得妾以其子”,又就“颠趾”“出否”上取义,“得妾”者,“颠趾”也,以其子者,“出否”也,疑于有咎,故曰“无咎”。
案:《易》例初六应九四,无亨吉之义,盖以初六乃材德之卑,应四有援上之嫌,故于义无可取者。其动于应而凶咎者,则有之矣,“鸣豫”“咸拇”之类是也。唯《晋》有上进之义,《萃》有萃上之义,《鼎》有得养之义,此三者则初六九四之应,容有取焉。然《晋》初则“晋如摧如”,《萃》初则“乃乱乃萃”,盖主于在下者之求进求萃而言。则居卑处初,未能自达者宜也。唯《鼎》之义,主于上之养下,上之养下也,大贤固养之矣。及其使人也器之,薄材微品,所不遗焉。当此之时,虽其就上也如颠趾,而因得去污秽以自濯于洁清。虽其媒鬻也如妾,而因得广嗣续以荐身于嫔御。盛世所以无弃才,而人入于士君子之路者,此也,故观《易》者知时义之为要。
九二,鼎有实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本义:以刚居中,“鼎有实”之象也。“我仇”,谓初。阴阳相求而非正,则相陷于恶而为仇矣。二能以刚中自守,则初虽近,不能以就之矣。是以其象如此,而其占为如是则“吉”也。
程传:二以刚实居中,鼎中“有实”之象。鼎之有实,上出则为用。二阳刚有济用之才,与五相应,上从六五之君,则得正而其道可亨。然与初密比,阴从阳者也。九二居中而应中,不至失正,己虽自守,彼必相求,故戒能远之,使不来即我,则“吉”也。“仇”,对也。阴阳相对之物,谓初也。相从则非正而害义,是有“疾”也。二当以正自守,使之不能来就己。人能自守以正,则不正不能就之矣,所以“吉”也。
集说:胡氏炳文曰:《鼎》诸爻与《井》相似,《井》以阳刚为泉,《鼎》以阳刚为实。《井》二无应,故其功终不上行。《鼎》二有应,而能以刚中自守,故“吉”。
案:此“疾”字是妒害之义,所谓入朝见疾是也。夫相妒害,则相远而不相即矣。然小人之害人也,必托为亲爱以伺其隙,故必不恶而严,使之“不我能即”,而后无隙之可乘也。此只据九二刚中能自守而取此象,不必定指一爻为我仇也。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亏悔,终吉。
本义:以阳居鼎腹之中,本有美实者也。然以过刚失中,越五应上,又居下之极,为变革之时,故为鼎耳方革而不可举移。虽承上爻文明之腴。有“雉膏”之美,而不得以为人之食。然以阳居阳,为得其正,苟能自守,则阴阳将和,而失其悔矣。占者如是,则初虽不利,而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
程传:“鼎耳”,六五也,为《鼎》之主。三以阳居巽之上,刚而能巽,其才足以济务。然与五非应而不同,五中而非正,三正而非中,不同也,未得于君者也。不得于君,则其道何由而行。“革”,变革为异也,三与五异而不合也。“其行塞”,不能亨也。不合于君,则不得其任,无以施其用。“膏”,甘美之物,象禄位。“雉”,指五也,有文明之德,故谓之雉。三有才用,而不得六五之禄位,是不得“雉膏”食之也。君子蕴其德,久而必彰,守其道,其终必亨。五有聪明之象,而三终上进之物,阴阳交畅则雨。“方雨”,且将雨也,言五与三方将和合。“亏悔终吉”,谓不足之悔,终当获吉也。三怀才而不偶,故有不足之悔。然其有阳刚之德,上聪明而下巽正,终必相得,故吉也。三虽不中,以巽体故无过刚之失,若过刚则岂能“终吉”。
集说:易氏祓曰:三鼎腹,有实者也,“耳”谓六五。正所以运其腹中所容者,唯上无应,塞而不行。实在其中,美如“雉膏”,谁得而享之,然君子处心,要使美实备于我,而不计行之通塞。及其终也,阴阳相济,有至和将雨之兆,此所以亏其始之悔,而终必获吉也。
胡氏炳文曰:《井》《鼎》九三,皆居下而未为时用。《井》三如清洁之泉而不见食,《鼎》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为人食。然君子能为可食,不能使人必食,六五鼎耳,三与五不相遇,如鼎耳方变革而不可举移,故其行不通。然五文明之主,三上承文明之腴,以刚正自守,五终当求之,方且如阴阳和而为雨,始虽有不遇之悔,终当有相遇之吉。《井》三所谓“王明并受其福”者,亦犹是也。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本义:晁氏曰;“形渥”,诸本作“刑剭”,谓重刑也,今从之。九四居上任重者也,而下应初六之阴,则不胜其任矣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凶也。
程传:四,大臣之位,任天下之事者也。天下之事,岂一人所能独任,必当求天下之贤智,与之协力。得其人,则天下之治,可不劳而致也。用非其人,则败国家之事,贻天下之患。四下应于初,初阴柔小人,不可用者也。而四用之,其不胜任而败事、犹鼎之折足也。“鼎折足”,则倾覆公上之餗。“餗”,鼎实也。居大臣之位,当天下之任,而所用非人,至于覆败,乃不胜其任,可羞愧之甚也。“其形渥”,谓赧汗也,其凶可知。《系辞》曰:“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谋大,力少而任重,鲜不及矣。”言不胜其任也,蔽于所私,德薄知小也。
集说:王氏弼曰:“渥”,沾濡之貌也。既“覆公餗”,体为沾滞,知小谋大,不堪其任,受其至辱,灾及其身,故曰“其形渥,凶”也。
胡氏瑗曰:夫鼎之实必有齐量,不可以盈溢。若遇其盈溢,则有覆餗之凶。君子之人,虽有才德,亦有分量。若职事过其才分,则有堕官之谤矣。
苏氏轼曰:《鼎》之量极于四,其上则耳矣。受实必有余量,以为溢地也,溢则覆矣。
朱氏震曰:“其形渥”,羞赧之象。泽流被面,沾濡其体也。
易氏祓曰:四亦鼎腹有实,在二阳之上,已过于溢,而又以阳刚之才,下应于初,初趾已颠,故有“折足”之象。“覆公餗”,四近君,为公之象。
胡氏炳文曰:初未有鼎实,故因“颠趾”而“出否”。四已有鼎实,故“折足”而覆餗。
案:四之得凶,诸家之说备矣。盖三阳为实,而四适当其盈也,盈则有倾覆之象矣。又应初为无辅,故有“折足”覆餗之象,凡《易》例,九四应初六,皆有损而无助,《大过》之“不桡乎下”,《解》之“解而拇”,皆是也,“其形渥”,从王氏说为是。《诗》曰“渥赭”,曰“渥丹”,皆以颜貌言之,愧生于中,则颜发赤也。
六五,鼎黄耳金铉,利贞。
本义:五于象为耳,而有中德,故云“黄耳”。“金”,坚刚之物。“铉”,贯耳以举鼎者也。五虚中以应九二之坚刚,故其象如此。而其占则利在贞固而已。或曰“金铉”以上九而言,更详之。
程传:五在鼎上,耳之象也。鼎之举措在耳,为鼎之主也。五有中德,故云“黄耳”。“铉”,加耳者也。二应于五,来从于耳者铉也。二有刚中之德,阳体刚,中色黄,故为“金铉”。五文明得中而应刚,二刚中巽体而上应,才无不足也,相应至善矣。所利在贞固而已,六五居中应中,不至于失正,而质本阴柔,故戒以贞固于中也。
集说:五氏宗传曰:在鼎之上,受铉以举鼎者耳也,六五之象也。在鼎之外,贯耳以举鼎者铉也,上九之象也。
王氏申子曰:“黄”,中色,谓五之中也。“金”,刚德,谓上之阳也。主一鼎者在乎耳,耳不虚中,则鼎虽有铉而无所措,耳而无铉,则鼎虽有实而无所施。故《鼎》之六五,虚其中以纳上九阳刚之助,而后一鼎之实,得以利及天下,犹“鼎黄耳”得“金铉”也。曰“利贞”,亦以阴居阳而有此戒。
胡氏一桂曰:《程传》及诸家,多以六五下应九二为“金铉”,《本义》从之。然犹举或曰之说,谓“金铉”以上九言,窃谓铉所以举鼎者也,必在耳上,方可贯耳。九二在下,势不可用,或说为优。然上九又自谓“玉铉”者,金象以九爻取,王象以爻位刚柔相济取。
上九,鼎玉铉,大吉,无不利。
本父:上于象为“铉”,而以阳居阴,刚而能温,故有“玉铉”之象。而其占为“大吉无不利”,盖有是德,则如其占也。
程传:《井》与《鼎》以上出为用,处终,鼎功之成也。在上铉之象,刚而温者玉也。九虽刚阳,而居阴履柔,不极刚而能温者也。居成功之道,唯善处而已。刚柔适宜,动静不过,则为“大吉”,无所不利矣。在上为铉,虽居无位之地,实当用也。与它卦异矣,《井》亦然。
集说:易氏祓曰;《鼎》与《井》,其用在五,而其功皆在上。《井》至上而后为“元吉”,《鼎》至上而后为“大吉”,皆所以全养人之利者也。
胡氏炳文曰:上九一阳横亘乎鼎耳之上,有“铉”象。“金”,刚物。自六五之柔而视上九之刚,则以为“金铉”。“玉”具刚柔之体,上九以刚居柔,而又下得六五之柔,则以为“玉铉”。
熊氏良辅曰:《井》、《鼎》皆以上爻为“吉”,盖水以汲而出井为用,食以烹而出鼎为用也。
案:此卦与《大有》,只争初六一爻耳,余爻皆同也。《大有》之彖辞直曰“元亨”,它卦所无也。唯《鼎》亦曰“元亨”,《大有》上爻曰“吉无不利”,它爻所无为也。唯《鼎》上爻亦曰“大吉无不利”,以其皆为尚贤之卦故也。上九刚德为贤,六五尊而尚之,是尚贤也。在它卦有此象者,如《贲》、《大畜》、《颐》之类,其义皆善,其《彖传》亦多发“尚贤”“养贤”之义。然以卦义言之,则《大有》与《鼎》独为盛也。卦义之盛,重于此两爻之相得,故“吉无不利”。皆于上爻见之,即彖所谓“元亨”者也。又《易》中《大象》言天命者,亦唯此两卦。一曰“顺天体命”,一曰“正位凝命”。《书》曰,天命有德,五服五章哉,故退不肖而进贤者,天之命也。《大有》以遏恶扬善为顺天,此则推本于正位以凝命,所谓君正莫不正者,用能协于上下,以承天休也。
总论:邱氏富国曰:初为足,故曰“颠趾”,二三四为腹,故曰“有实”,曰“雉膏”,曰“公餗”。五为耳,故曰“黄耳”。上为铉,故曰“玉铉”,此岂非全鼎之象乎。然初曰“趾”,四亦曰“足”者,以四应乎初,而四之足即初也。上曰“铉”,而五亦曰“铉”者,以五附乎上,五之铉即上也。五曰“耳”,而三亦曰“耳”者,则以三无应乎五,而有“鼎耳革”之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