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传:《蒙·序卦》:“屯者盈也,屯者物之始生也,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,蒙者蒙也,物之稚也。”屯者物之始生,物始生稚小,蒙昧未发,蒙所以次屯也。为卦艮上坎下,艮为山为止,坎为水为险,山下有险,遇险而止,英知所之,蒙之象也。水必行之物,始出未有所之,故为蒙。及其进则为“亨”义。
蒙,亨,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,初筮告,再三渎,渎则不告,利贞。
本义:艮,亦三画卦之名。一阳止于二阴之上,故其德为止,其象为山。“蒙”,昧也。物生之初,蒙昧未明也。其卦以坎遇艮,山下有险,蒙之地也。内险外止,蒙之意也。故其名为《蒙》。“亨”以下,占辞也。九二内卦之主,以刚居中,能发人之蒙者,而与六五阴阳相应,故遇此卦者有亨道也。“我”,二也;“童蒙”,幼稚而蒙昧,谓五也。筮者明,则人当求我而其亨在人;筮者暗,则我当求人而亨在我。人求我者,当视其可否而应之;我求人者,当致其精一而扣之。而明者之养蒙,与蒙者之自养,又皆利于以正也。
程传:“蒙”有开发之理,亨之义也。卦才时中,乃致亨之道。六五为《蒙》之主,而九二“发蒙”者也。“我”谓二也,二非《蒙》主,五既顺巽于二,二乃“发蒙”者也,故主二而言。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”,五居尊位,有柔顺之德,而(方)声在童蒙,与二为正应、而中德又同,能用二之道以发其蒙也。二以刚中之德在下,为君所信向,当以道自守,待君至诚求己而后应之,则能用其道。匪我求于童蒙,乃童蒙来求于我也。“筮”,占决也。“初筮告”,谓至诚一意以求己则告之,再三则渎慢矣,故不告也。发蒙之道,利以贞正,又二虽刚中,然居阴,胡宜有戒。
集说:《朱子语类》云:人来求我,我则当视其可否而告之,盖视其来求我之发蒙者,有初筮之诚则告之,再三烦渎则不告之也。我求人,则当致其精一以叩之,盖我而求人以发蒙,则当尽初筮之诚,而不可有再三之渎也。
项氏安世曰:待其求而后教之,由其心相应而不违,致一以导之,则其受命也如响。
胡氏炳文曰:有天地即有君师,乾坤之后继以《屯》,主震之一阳而曰“利建侯”,君道也;又继以《蒙》,主坎之一阳而曰“童蒙求我”,师道也。君师之道皆利于贞。
俞氏琰曰:“渎”,与《少仪》“毋渎神”之“渎”同。不告,与《诗·小昱》“我龟既厌,不我告犹”之义同。初筮则其志专一,故告。再三则烦渎,故不告,盖童蒙之求师,与人之求神,其道一也。
林氏希元曰:童蒙不我求,则无好问愿学之心,安能得其来而使之信?我求而诚或未至,则无专心致志之勤,安能警其惰而使之听?待其我求而发之,则相信之深,一投而即入矣,待其诚至而发之,则求道之切,一启而即通矣。此蒙者所以得亨也。
初六,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,以往,吝。
本义:以阴居下,蒙之甚也。占者遇此,当发其蒙。然发之之道,当痛惩而暂舍之,以观其后。若遂往而不舍,则致羞吝矣。戒占者当如是也。
程传:初以阴暗居下,下民之蒙也。爻言发之之道,发下民之蒙,当明刑禁以示之,使之知畏,然后从而教导之。自古圣王为治,设刑罚以齐其众,明教化以善其俗,刑罚立而后教化行。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,未尝偏废也。故为政之始,立法居先。治蒙之初,威之以刑者,所以说去其昏蒙之“桎桔”。“桎梏”,谓拘束也。不去其昏蒙之桎桔,则善教无由而入。既以刑禁率之,虽使心未能喻,亦当畏威以从,不敢肆其昏蒙之欲。然后渐能知善道,而革其非心,则可以移风易俗矣。苟专用刑以为治,则蒙虽畏而终不能发,苟免而无耻,治化不可得而成矣,故以往则可吝。
集说:王氏安石曰:不辨之于蚤,不惩之于小,则蒙之难极矣。当《蒙》之初,不能正法以惩其小,而“用说桎梏”,纵之以往,则吝道也。
王氏宗传曰:所谓刑人者,正其法以示之,立其防束,晓其罪戾,而豫以禁之,使蒙蔽者知所戒惧,欲有所纵而不敢为,然后渐知善道,可得而化之也。当是时也,夫苟说其桎梏,而不豫以禁之,由过此以往,不可复制矣。故于发蒙之初,“用刑人”则以为利,“用说桎梏”则以为吝也。
胡氏炳文曰:“利用刑人”,痛惩之也。“用说桎梏”,暂舍之以观其后也。痛惩而不暂舍,一于严以往,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宽之道也,故吝。
案:二王氏之说,则“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以往吝”,只是一正一反口气,正如“师出以律”、失律凶之比尔。
九二,包蒙吉,纳妇吉,子克家。
本义:九二以阳刚为内卦之主,统治群阴,当发蒙之任者。然所治既广,物性不齐,不可一概取必。而爻之德刚而不过,为能有所包容之象。又以阳受阴,为“纳妇”之象。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,为“子克家”之象。故占者有其德而当其事,则如是而“吉”也。
程传:“包”,含容也。二居蒙之世,有刚明之才,而与六五之君相应,中德又同,当时之任者也。必广其含容,哀矜昏愚,则能发天下之蒙,成治蒙之功。其道广,其施博,如是则“吉”也。卦唯二阳爻,上九刚而过,唯九二有刚中之德而应于五,用于时而独明者也。苟恃其明,专于自任,则其德不宏。故虽妇人之柔暗,尚当纳其所善,则其明广矣。又以诸爻皆阴,故云“妇”。尧舜之圣,天下所莫及也,尚曰清问下民,取人为善也。二能包纳,则克济其君之事,犹子能治其家也。五既阴柔,故发蒙之功,皆在于二。以家言之,五,父也,二,子也,二能主《蒙》之功,乃人子克治其家也。
集说:杨氏万里曰:五求二,二匪求五,乃曰“子克家”,何也?臣事君,如子事父,正使致君如伊、周,亦臣子分内事,如子之克家耳,非功也。
王氏申子曰:“包蒙”者,包众蒙而为之主也。“纳妇”者,受众阴而为之归也。此通一卦而言也。五,尊也,父也。二,卑也,子也。处卑而任尊者之事,“子克家”之象也。此以应五而言也。
胡氏炳文曰:初爻统说治蒙之理,余三四五皆是蒙者,治蒙只在阳爻,而九二为治蒙之主。
梁氏寅曰:阳刚明,阴柔暗,故阴为蒙者,而阳为发蒙者。卦唯二阳,而九二以刚居中,为内卦之主,与五相应。当发蒙之任,尽发蒙之道,非九二其谁哉?二中而不过,为能“包蒙”,言其量之有容也。以阳受阴,是为“纳妇”,言其志之相得也。居下任事,为子能克家,言其才之有为也。其占如是,吉可知矣。
六三,勿用取女,见金夫,不有躬,无攸利。
本义:六三阴柔,不中不正,女之“见金夫”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。占者遇之,则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,无所利矣。“金夫”,盖以金赂己而挑之,若鲁秋胡之为者。
程传:三以阴柔处蒙暗,不中不正,女之妄动者也。正应在上,不能远从,近见九二为群蒙所归,得时之盛,故舍其正应而从之,是女之“见金夫”也。女之从人,当由正礼,乃见人之多金,说而从之,不能保有其身者也,无所往而利矣。
集说:王氏弼曰:童蒙之时,阴求于阳,晦求于明。六三在下卦之上,上九在上卦之上,男女之义也。上不求三,而三求上,女先求男者也。女之为体,正行以待命者也。见刚夫而求之,行在不顺,故“勿用取女”而“无攸利”。
赵氏汝楳曰:人致蒙者多端,故亨蒙非一术。有不被教育而蒙者,初是也。有不能问学而蒙者,四是也,有性质未开而蒙者,五是也。如三则自我致蒙,圣人戒之曰:“勿用取女”。或发之,或击之,教亦多术,勿取非绝之,不屑之教也。
林氏希元曰:六三又别取一义,意因二爻取纳妇一事,故发此象。
案:“金夫”本意不黏爻象,《程传》以为九二。然九二发蒙之主,若三能从之,正合彖辞“童蒙求我”之义,不应谓之不顺。盖《易》例阴爻居下体,而有求于上位者皆凶,王氏之说近是。
六四,困蒙,吝。
本义:既远于阳,又无正应,为因于蒙之象。占者如是,可羞吝也。能求刚明之德而亲近之,则可免矣。
程传:四以阴柔而蒙暗,无刚明之亲授,无由自发其蒙,困于昏蒙者也,其可吝甚矣。“吝”,不足也,谓可少也。
集说:王氏弼曰:独远于阳,处两阴之中,暗莫之发,故曰“困蒙”也。困于蒙昧,不能比贤以发其志,亦以鄙矣,故曰“吝”也。
胡氏炳文曰:初与三比二之阳,五比上之阳,初三五皆阳位,而三五又皆与阳应,唯六四所比所应所居皆阴,困于蒙者也。蒙岂有不可教者?不能亲师取友,其困而吝也,自取之也。
六五,童蒙,吉。
本义:柔中居尊,下应九二,纯一未发,以听于人,故其象为“童蒙”,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。
程传:五以柔顺居君位,下应于二,以柔中之德,任刚明之才,足以治天下之蒙,故“吉”也。童,取未发而资于人也。为人君者,苟能至诚任贤以成其功,何异乎出于己也?
集说:陆氏绩曰:六五阴爻,又体艮少男,故曰“童蒙”。
胡氏炳文曰:屯所主在初,卦曰“利建侯”,而爻于初言之;《蒙》所主在二,卦曰“童蒙求我”,而爻于五言之,五应二者也。童蒙纯一未发以听于人,居尊位而能以童蒙自处,其吉可知。
蔡氏清曰:柔中居尊,纯一未发,此“童蒙”字,与卦辞“童蒙”字小不同。盖卦辞只是说蒙昧而已,此之童蒙,言其有柔中之善,纯一之心。纯则不杂,一则不二。盖有安己之心,而无自用之失,有“初筮”之诚,而无“再三”之渎”,信乎其吉矣。《程传》童,取未发而资于人者也,此语最初。
又曰:宋敷文阁直学士李椿有曰,《易》以九居五,六居二为当位,而辞多艰;以六居五,九居二为不当位,而辞多吉。盖君以刚健为体,而虚中为用;臣以柔顺为体,而刚中为用。君诚以虚中行其刚健,臣诚以刚中守其柔顺,则上下交而其志同矣,实易爻之通例。
上九,击蒙,不利为寇,利御寇。
本义:以刚居上,治蒙过刚,故为“击蒙”之象。然取必太过,攻治太深,则必反为之害。唯捍其外诱,以全其真纯,则虽过于严密,乃为得宜。故戒占者如此。凡事皆然,不止为诲人也。
程传:九居蒙之终,是当蒙极之时,人之愚蒙既极,如苗民之不率,为寇为乱者,当击伐之。然九居上,刚极而不中,故戒“不利为寇”,治人之蒙,乃“御寇”也。肆为刚暴,乃为寇也,若舜之征有苗,周公之诛三监,“御寇”也。秦皇汉武穷兵诛伐,“为寇”也。
集说:杨氏简曰:击其蒙,治之虽甚,不过御其为寇者而已,去其悖道之心而已。击之至于太甚,而我反失乎道,是击之者又为寇也,故戒之曰:“不利为寇,利御寇。”
吴氏澄曰:二刚皆治蒙者,九二刚而得中,其于蒙也能包之,治之以宽者也。上九刚极不中,其于蒙也,乃击之,治之以猛者也。
总论:项氏安世曰:六爻之义,初常对上,二常对五,三常对四观之,则其义易明。初用刑以发之,上必至于用兵以击之;二为包而接五,则五为童而巽二;三为见二而失身,则四为远二而失实。大约诸卦多然,终始见于初上,而曲折备于中爻也。
蔡氏清曰:详观蒙卦六爻,在蒙者便当求明者,在明者便当发蒙者,而各有其道。然要之不出卦辞数句矣,故曰“智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”。若三四则自暴自弃,虽圣人与居,不能化而入者也。
吴氏曰慎曰:治蒙之道,当发之养之,又当包之,至其极乃击之,刑与兵所以弼教,治蒙之道备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