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18卦-蛊卦䷑山风蛊卦(巽下艮上)-[清]李光地《御纂周易折中•卷第三》

[清]李光地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18卦-蛊卦䷑山风蛊卦(巽下艮上)

程传:《蛊·序卦》;“以喜随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蛊。”承二卦之义以为次也。夫喜说以随于人者,必有事也,无事则何喜何随?《蛊》所以次《随》也。蛊,事也。蛊非训事,蛊乃有事也,为卦山下有风,风在山下,遇山而回则物乱,是为《蛊》象。蛊之义,坏乱也。在文为虫皿,皿之有虫,蛊坏之义。《左氏传》云:风落山,女惑男。以长女下于少男,乱其情也,风遇山而回,物皆挠乱,是为有事之象,故云蛊者事也。既蛊而治之,亦事也。以卦之象言之,所以成盎也。以卦之才言之,所以治蛊也。

蛊,元亨,利涉大川,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。

本义:蛊,坏极而有事也。其卦艮刚居上,巽柔居下,上下不交,下卑巽而上苟止,故其卦为《蛊》。或曰,刚上柔下,谓卦变自《贲》来者;初上二下,自《井》来者;五上上下,自《既济》来者。兼之,亦刚上而柔下,皆所以为《蛊》也。蛊坏之极,乱当复治,故其占为“元亨”,而“利涉大川”。“甲”,日之始,事之端也。“先甲三日”,辛也,“后甲三日”,丁也。前事过中而将坏,则可自新以为后事之端,而不使至于大坏;后事方始而尚新,然更当致其丁宁之意,以监前事之失,而不使至于速坏,圣人之深戒也。

程传:既蛊则有复治之理,自古治必因乱,乱则开治,理自然也。如卦之才以治蛊,则能致“元亨”也。蛊之大者,济时之艰难险阻也,故曰“利涉大川”。“甲”,数之首,事之始也,如辰之甲乙。甲第、甲令,皆谓首也,事之端也。治蛊之道,当思虑其先后三日,盖推原先后为救弊可久之道。“先甲”,谓先于此,究其所以然也。“后甲”,谓后于此,虑其将然也。一日二日至于三日,言虑之深,推之远也。究其所以然,则知救之之道,虑其将然,则知备之之方。善救则前弊可革,善备则后利可久。此古之圣王,所以新天下而垂后世也。后之治蛊者,不明圣人先甲后甲之诫,虑浅而事近,故劳于救世而乱不革、功未及成而弊已生矣。甲者,事之首;庚者,变更之首。制作政教之类则云甲,举其首也,发号施令之事则云庚。庚犹更也,有所更变也。

集说:马氏融曰:十日之中唯称甲者,甲为十日之首,蛊为造事之端,故举初而明事始也。

孔氏颖达曰:蛊者事也,有事营为则大得串通。有为之时,利在拯难,故“利涉大川”也。“甲”者,创制之令,既在有为之时,不可因仍旧令,故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。

又曰:物既惑乱,终致损坏,当须有事,故《序卦》云:“蛊者,事也。”谓物蛊必有事,非谓训蛊为事:

集氏曰:“先甲三日”,殷勤告戒;“后甲三日”,丁宁宣布。

案:二体则阳卦居上,阴卦居下;六位则刚爻居上,柔爻居下。六十四卦中,亦唯此卦阴阳刚柔不相交,尊卑上下不相接,则隔绝而百弊生,万事堕矣,亦此卦名《蛊》之第一义也。坏极则有复通之理,但当弘济艰难,而不可狃于安,维始慎终,而不可轻于动,故以“利涉大川”“先甲”“后甲”为戒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蛊卦初六

初六,干父之蛊,有子,考无咎,厉终吉。

本义:“干”,如木之干,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。“蛊”者,前人已坏之绪,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,子能干之,则饬治而振起矣。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,故其占为有子,则能治蛊,而考得“无咎”,然亦危矣。戒占者宜如是,又知危而能戒,则“终吉”也。

程传:初六虽居最下,成卦由之,有主之义,居内在下而为主,子干父蛊也。子干父蛊之道,能堪其事,则为有子,而其考得无咎。不然,则为父之累,故必惕厉则得“终吉”也。处卑而尸尊事,自当兢畏,以六之才,虽能巽顺,体乃阴柔,在下无应而主干,非有能济之义,若以不克于而言,则其义甚小,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,必克济则不累其父,能厉则可以终吉,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。

集说:苏氏轼曰: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,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,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。蛊之灾,非一日之故也,必世而后见,故爻皆以父子言之。

故氏炳文曰:爻辞有以时位言者,有以才质言者,如《蛊》初六以阴在下,所应又柔,才不足以治蛊。以时言之,则为蛊之初,蛊犹末深,事犹《易》济,故其占为有子,则其考可“无咎”矣。然谓之蛊,则已危“厉”,不可以蛊未深而忽之也。故又戒占者知危而能戒,则“终吉”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蛊卦九二

九二,干母之蛊,不可贞。

本义:九二刚中,上应六五,子干母蛊而得中之象。以刚承柔而治其坏,故又戒以不可坚贞,言当巽以入之也。

程传:九二阳刚,为六五所应,是以阳刚之才,在下而干夫在上阴柔之事也,故取子干母蛊为义。以刚阳之臣,辅柔弱之君,义亦相近。二巽体而处柔,顺义为多,干母之盅之道也。夫子之于母,当以柔巽辅导之,使得于义,不顺而致败蛊,则子之罪也。从容将顺,岂无道乎?以妇人言之,则阴柔可知。若伸己刚阳之道,遽然矫拂,则伤恩,所害大矣,亦安能入乎?在乎屈己下意,巽顺将承,使之身正身治而已,故曰“不可贞”。谓不可贞固尽其刚直之道,如是乃中道也,又安能使之为甚高之事乎?若于柔弱之君,尽诚竭忠,致之于中道则可矣,又安能使之大有为乎?且以周公之圣辅成王,成王非甚柔弱也。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,守成不失道则可矣,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。二巽体而得中,是能巽顺而得中道,合不可贞之义,得干母蛊之道也。

集说:苏氏轼曰:阴之为性,安无事而恶有为,是以为蛊之深,而干之尤难者。正之则伤爱,不正则伤义,以是为之难也。二以阳居阴,有刚之实,而无用刚之迹,可以免矣。

杨氏时曰:或曰卦以五为君位,而可以母言乎?曰:母者阴尊之称,如《晋》六二之称“王母”,《小过》六二之称“遇其妣”,皆谓六五也。

蒋氏悌生曰;九二以阳刚而承六五之阴柔,有母子之象,但戒以“不可贞”,则与干父小异。然以巽顺而得中道,亦善于蛊者也。

杨氏启新曰:子干母蛊,易于专断而失于承顺,故戒以“不可贞”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蛊卦九三

九三,干父之蛊,小有悔,无大咎。

本义:过刚不中,故“小有悔”。巽体得正,故“无大咎”。

程传:三以刚阳之才,居下之上,主干者也,子干父之蛊也,以阳处刚而不中,刚之过也。然而在巽体,虽刚过而不为无顺,顺事亲之本也。又居得正,故无大过。以刚阳之才,克干其事,虽以刚过,而有小小之悔,终无大过咎也。然有小悔,已非善事亲也。

集说:赵氏汝楳曰:二三之刚,三有余于干;初四五之柔,四不足于干。重刚之才,易失于太过,则小悔固所宜也。然蛊由以亨,何“大咎”之有?

胡氏炳文曰:干蛊之道,以刚柔相济为尚。初六六五,柔而居刚,九二刚而居柔,皆可干蛊,不然,与其为六四之过于柔而吝,不若九三之过于刚而悔,故曰“小有悔”。若不足其过于刚,继之曰“无大昝”,犹幸其能刚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蛊卦六四

六四,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

本义:以阴居阴,不能有为,宽裕以治蛊之象也。如是则蛊将日深,故“往”则“见吝”,戒占者不可如是也。

程传:四以阴居阴,柔顺之才也。所处得正,故为宽裕以处其父事者也。夫柔顺之才而处正,仅能循常自守而已。若往干过常之事,则不胜而“见吝”也。以阴柔而无应助,往安能济?

集说:《朱子语类》云:此两爻说得悔吝二字最分明,九三有悔而无咎,由凶而趋吉也;六四虽目下无事,然却终吝,由吉而趋凶也。

刘氏弥邵曰:强以立事为干,怠而委事为裕。事弊而裕之,弊益甚矣。盖六四体艮之止而爻位俱柔,夫贞固足以干事,今止者怠,柔者懦,怠且懦,皆增益其蛊者也。持是以往,吝道也,安能治蛊耶?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蛊卦六五

六五,干父之蛊,用誉。

本义:柔中居尊,而九二承之以德,以此干蛊,可致闻誉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:五居尊位,以阴柔之质,当人君之干,而下应于九二,是能任刚阳之臣也。虽能下应刚阳之贤而倚任之,然己实阴柔,故不能为创始开基之事,承其旧业则可矣,故为干父之蛊。夫创业垂统之事,非刚明之才,则不能。继世之君,虽柔弱之资,苟能任刚贤,则可以为善继而成令誉也。太甲成王,皆以臣而“用誉”者也。

集说:赵氏汝楳曰:六五德位,适刚柔之中,用以干蛊,宜有休誉,“用誉”则《蛊》之亨可知。

熊氏良辅曰:诸爻称干蛊者,皆干前人已坏之事。六五至于“用誉”,则不特干其事之已坏,所谓立身扬名,使国人称愿曰,幸哉有子矣。

郑氏维岳曰:子有干蛊之名,则过归于亲,干蛊而亲不失于令名,是“用誉”以干之也,干蛊之最善者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蛊卦上九

上九,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

本义:阳刚居上,在事之外,故为此象,而占与戒,皆在其中矣。

程传:上九居蛊之终,无系应于下,处事之外,无所事之地也。以刚明之才,无应援而处无事之地,是贤人君子,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,不累于世务者也,故云“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”。古之人有行之者,伊尹、太公望之始,曾子、子思之徒是也。不屈道以徇时,既不得施设于天下,则自尊其身,尊高敦尚其事,守其志节而已。士之自高尚,亦非一道:有怀抱道德,不偶于时,而高洁自守者;有知止足之道,退而自保者;有量能度分,安于不求知者;有清介自守,不屑天下之事,独洁其身者。所处虽有得失小大之殊,皆自高尚其事者也。《象》所谓“志可则”者,进退合道者也。

集说:石氏介曰;在卦之终,事成也。在卦之上而无所承,身退者也,在外卦而心不累于内,志之高者也。

胡氏炳文曰:初至五皆以蛊言,不言君臣而言父子,臣于君事,犹子于父事也。上九独以“不事王侯”言者,盖君臣以义合也。子于父母,有不可自诿于事之外,若王侯之事,君子有不可事者矣,是故对子之出处,在事之中。尽力以干焉而不为污,在事之外,洁身以退焉而不为僻。

张氏振渊曰:阳刚非遗世不事事之人,居《蛊》之终,则无事之时也。在蛊之外,则不当事之人也。故曰“不事王侯”。然当事者以干蛊为事,不当事者以高尚为事,故不曰无事,而曰“高尚其事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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