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传:《师·序卦》:“讼必有众起,故受之以师。”《师》之兴由有争也,所以次《讼》也。为卦坤上坎下,以二体言之,地中有水,为众聚之象。以二卦之义言之,内险外顺,险道而以顺行,师之义也。以爻言之,一阳而为众阴之主,统众之象也。比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上,君之象也。《师》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下,将帅之象也。
师贞,丈人,吉无咎。
本义:“师”,兵众也。下坎上坤,坎险坤顺,坎水坤地,古者寓兵于农,伏至险于大顺,藏不测于至静之中,又卦唯九二一阳居下卦之中,为将之象。上下五阴顺而从之,为众之象。九二以刚居下而用事,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,为人君命,将出师之象,故其卦之名曰《师》。“丈人”,长老之称。用师之道,利于得正,而任老成之人,乃得“吉”而“无咎”。戒占者亦必如是也:
程传:《师》之道,以正为本。兴师动众以毒天下,而不以正,民弗从也。强驱之耳。故师以贞为主。其动虽正也,帅之者必丈人,则“吉”而“无咎”也,盖有吉而有咎者,有无咎而不吉者,吉且无咎,乃尽善也。“丈人”者,尊严之称。帅师总众,非众所尊信畏服,则安能得人心之从?故司马穰苴擢自微贱,授之以众,乃以众心未服,请庄贾为将也。所谓“丈人”,不必素居祟贵,但其才谋德业,众所畏服,则是也。如穰苴既诛庄贾,则众心畏服,乃“丈人”矣。又如淮阴侯起于微贱,遂为大将,盖其谋为有以使人尊畏也。
集说:王氏弼曰:兴役动众无功,罪也,故“吉”乃“无咎”。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吉无咎”,谓如一件事,自家作出来好方得无罪咎;若作得不好,虽是好事,也则有咎。
初六,师出以律,否臧凶。
本义:“律”,法也:“否臧”,谓不善也。晁氏曰:否字先儒多作不,是也。在卦之初,为《师》之始,出师之道,当谨其始,以律则吉,不臧则凶,戒占者当谨始而守法也。
程传:初,《师》之始也。故言出师之义,及行师之道。在邦国兴师而言,合义理则是以律法也。谓以禁乱诛暴而动。苟动不以义,则虽善亦凶道也。善,谓克胜。“凶”,谓殃民害义也。在行师而言,“律”,谓号令节制。行师之道,以号令节制为本,所以统制于众,不以律则虽善亦凶,虽使胜捷,犹凶道也。制师无法,幸而不败且胜者,时有之矣,圣人之所戒也。
集说:王氏弼曰:为《师》之始,齐师者也,齐众以律,失律败散。
程子曰:“律”有二义,有出师不以义者,有行师而五号令节制者,皆失律也。
胡氏炳文曰:初六才柔,故有否臧之戒。然以律不言吉,否臧则言凶者,律令谨严,出师之常,其胜负犹未可知也,故不言吉。出而失律,凶立见矣。
九二,在师中吉,无咎,王三锡命。
本义:九二在下,为众阴所归,而有刚中之德,上应于五,而为所宠任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《师》卦唯九二一阳为众阴所归,五居君位,是其正应,二乃师之主,专制其事者也。居下而专制其事,唯在师则可。自古命将,阃外之事,得专制之。在师专制而得中道,故“吉”而“无咎”。盖恃专则失为下之道,不专则无成功之理,故得中为吉。凡《师》之道,威和并至则吉也。既处之尽其善,则能成功而安天下,故王锡宠命至于三也。凡事至于三者,极也。六五在上,既专倚任,复厚其宠数。盖礼不称,则威不重而下不信也。它卦九二为六五所任者有矣,唯《师》专主其事而为众阴所归,故其义最大。人臣之道,于事无所敢专,唯阃外之事,则专制之。虽制之在己,然因师之力而能致者,皆君所与而职当为也。世儒有论鲁祀周公以天子礼乐,以为周公能为人臣不能为之功,则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礼乐,是不知人臣之道也。夫居周公之位,则为周公之事,由其位而能为者,皆所当为也,周公乃尽其职耳。子道亦然。唯孟子为知此义,故曰事亲若曾子者可也,未尝以曾子之孝为有余也。盖子之身所能为者,皆所当为也。
集说:孔氏颖达曰:承上之宠,为《师》之主,任大役重,无功则凶,故“吉”乃“无咎”。“王三锡命”者,以其有功,敢王三加锡命。
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在师中吉”,言以刚中之德在师中,所以为吉。
胡氏炳文曰:卦辞“师贞丈人吉,无咎”,爻“在师中吉,无咎”,即卦辞意也。中则无过不及,所以为贞。以师而中,所以为“丈人”。故《师》六爻,唯九二“吉无咎”。
六三,师或舆尸,凶。
本义:“舆尸”,谓师徒挠败,舆尸而归也。以阴居阳,才弱志刚,不中不正,而犯非其分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三居下卦之上,居位当任者也。不唯其才阴柔不中正,师旅之事,任当专一,二既以刚中之才,为上信倚,必专其事,乃有成功,若或更使众人主之,凶之道也。“舆尸”,众主也,盖指三也。以三居下之上,故发此义,军旅之事,任不专一,覆败必矣。
集说:王氏申子曰:三不中不正,以柔居刚,是小人之才弱志刚者,而居二之上,是二为主将,三躐而尸之也。凡任将不专,偏裨擅命,权不出一者,皆“舆尸”也。军旅何所听命乎?其取败必矣。
六四,师左次,无咎。
本义:“左次”,谓退舍也。阴柔不中,而居阴得正,故其象如此,全师以退,贤于六三远矣,故其占如此。
程传:师之进,以强勇也。四以柔居阴,非能进而克捷者也。知不能进而退,故“左次”。“左次”,退舍也。量宜进退,乃所当也,故“无咎”。见可而进,知难而退,师之常也。唯取其退之得宜,不论其才之能否也。度不能胜,而完师以退,愈于覆败远矣。可进而退,乃为咎也。《易》之发此义以示后世,其仁深矣。
集说:吴氏澄曰:按兵家尚右,右为前,左为后,故八阵图天前冲、地前冲在右,天后冲、地后冲在左。
六五,田有禽,利执言,无咎,长子帅师,弟子舆尸,贞凶。
本义:六五用《师》之主,柔顺而中,不为兵端者也。敌加于己,不得已而应,故为“田有禽”之象,而其占利以抟执而无咎也。“言”,语辞也。“长子”,九二也。“弟子”,三四也。又戒占者专于委任,若使君子任事,而又使小人参之,则是使之“舆尸”而归,故虽贞而亦不免于“凶”也。
程传:五君位,兴《师》之主也,故言兴师任将之道。师之兴,必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为生民之害,不可怀来,然后奉辞以诛之。若禽兽入于田中,侵害稼穑,于义宜猎取,则猎取之。如此而动,乃得“无咎”。若轻动以毒天下,其咎大矣。“执言”,奉辞也,明其罪而讨之也。若秦皇汉武,皆穷山林以索禽兽者也,非“田有禽”也。任将授师之道,当以长子帅师。二在下而为师之主?“长子”也,若以弟子众主之,则所为虽正亦凶也。“弟子”,凡非长者也。自古任将不专而致覆败者,如晋荀林父邲之战,唐郭子仪相州之败是也。
集说:孔氏颖达曰:阴不先唱,柔不犯物,犯而后应,故往即有功。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,若往猎之则无咎过。
《朱子语类》:问;《易》爻取义,如《师》之五“长子帅师”,乃是本爻有此象,又却说“弟子舆尸”,何也?曰:此假设之辞也,言若“弟子舆尸”则“凶”矣。问:此例恐与“家人嗃嗃”而继以“妇子嘻嘻”同。曰:然。
胡氏炳文曰:“长子”,即彖所谓“丈人”也,自众尊之,则曰“丈人”,自君称之,则曰“长子”,皆长老之称。
蒋氏悌生曰:“舆尸”,《程传》训众主,朱《义》训挠败。但训作众主,则与“长子帅师”为反对,其义尤切。禽在山林,固无事子猎取,今入于田,则害我禾稼,畋而执之宜也。“长子帅师”可也。又使弟子众生之,是自取凶咎也。
蔡氏清曰:“田有禽利执言”,是“师贞”意。“长子帅师”,是“丈人”意。
上六,大君有命,开国承家,小人勿用。
本义:《师》之终,顺之极,论功行赏之时也。坤为土,故有“开国承家”之象。然小人则虽有功,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土,但优以金帛可也。戒行赏之人,于小人则不可用此占,而小人遇之,亦不得用此爻也。
程传:上,《师》之终也,功之成也,大君以爵命赏有功也。“开国”,封之为诸侯也。“承家”。以为卿大夫也。“承”,受也。小人者虽有功,不可用也,故戒使勿用。师旅之兴,成功非一道,不必皆君子也,故戒以小人有功不可用也,赏之以金帛禄位可也,不可使有国家而为政也。小人平时易致骄盈,况挟其功乎?汉之英彭所以亡也,圣人之深虑远戒也。此专言师终之义,不取爻义,盖以其大者。若以爻言,则六以柔居顺之极,师既终而在无位之地,善处而无咎者也。
集说: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开国承家,小人勿用”,旧时说只作论功行赏之时,不可及小人。今思它既一例有功,如何不及它得?看来“开国承家”一句,是公共得底,未分别君子小人在。“小人勿用”,则是勿更用它与之谋议经画耳。汉光武能用此义,自定天下之后,一例论功行封,其所以用之在左右者,则邓禹耿弇贾复数人,它不与焉。此义方思量得如此,未曾改入《本义》,且记取。
赵氏汝楳曰:“大君”,六五也。周官军将皆命卿,“开国”者,出卦为诸侯,师帅皆中大夫,旅帅皆下大夫。“承家”者,大夫之采邑。
又曰:知勇之人,不能皆全材,用于戎行,有将师节制于上,未见其害。今为国为家,有民人,有社稷,则不可属之小人。
胡氏炳文曰:初,《师》之始,故纪其出师而有律,上,《师》之终,故纪其还师而赏功,六爻中,将兵将将,伐罪赏功,靡所不载。末曰“小人勿用”,则又戒辞也。虽然,亦在于谨其始焉耳。曰“丈人”,曰“长子”,用以行师者得其人。及其“开国承家”,自不至于用小人矣。
林氏希元曰:小人立功,不得不一例赏以爵邑。若一例赏以爵邑,又恐播恶于众,不若于行师之初,不用之为愈也。故《象传》谓其“必乱邦”,彖辞于师贞之下,即言宜用丈人,五爻之辞又戒用“弟子”,即此意也。师之始既言之,师之终而复言,正戒人当谨于其始也。
案:“小人勿用”,非既用而不封,亦非既封而不用,乃是从初不用,所谓丈人吉弟子凶者,自其出师之始而已然也。胡氏林氏之说,皆合卦意。但此处小人勿用,小人二字,又似所包者广,盖非专论在师立功之人,乃是谓乱定之后,建宫唯贤,不可复用小人,恐为它日之乱本尔。如《解》卦难既平矣,必曰“小人退”。《既济》卦“三年克之”矣,又必曰“小人勿用”,皆此意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