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传:《剥·序卦》:“贲者饰也,致饰然后亨则尽矣,故受之以剥。”夫物至于文饰,亨之极也。极则必反,故《贲》终则《剥》也。卦五阴而一阳,阴始自下生,渐长至于盛极,群阴消剥于阳,故为《剥》也。以二体言之,山附于地,山高起地上,而反附着于地,颓剥之象也。
剥,不利有攸往。
本义:“剥”,落也。五阴在下而方生,一阳在上而将尽,阴盛长而阳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阴盛阳衰,小人壮而君子病。又内坤外艮,有顺时而止之象。故占得之者,不可以有所往也。
程传:“剥”者,群阴长盛,消剥于阳之时,众小人剥丧于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。唯当巽言晦迹,随时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初六,剥床以足,蔑贞凶。
本义:剥自下起,灭正则“凶”,故其占如此。“蔑”,灭也。
程传:阴之剥阳,自下而上。以床为象者,取身之所处也。自下而剥,渐至于身也。“剥床以足”,剥床之足也。剥始自下,故为剥足。阴自下进,渐消灭于贞正,“凶”之道也。“蔑”,无也,谓消亡于正道也。阴剥阳,柔变刚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“凶”可知。
集说:俞氏琰曰:阴之消阳,自下而进。初在下,故为剥床而先以床足灭于下之象。当此不利有攸往之时,唯宜顺时而止耳。“贞凶”,戒占者固执而不知变则凶也。
案:俞氏之说,是以蔑字属上句读,盖自《象传》“灭下”看出。亦可备一说。
六二,剥床以辨,蔑贞凶。
本义:“辨”,床干也,进而上矣。
程传:“辨”,分隔上下者,床之干也。阴渐进而上,剥至于辨,愈灭于正也,“凶”益甚矣。
集说:俞氏琰曰:既灭初之足于下,又灭二之辨于中,则进而上矣。得此占者,若犹固执而不知变,则其“凶”必也。
六三,剥之,无咎。
本义:众阴方剥阳,而己独应之,去其党而从正,“无咎”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则得“无咎”。
程传:众阴剥阳之时,而三独居刚应刚,与上下之阴异矣。志从于正,在剥之时为无咎者也。三之为可谓善矣,不言吉何也?曰:方群阴剥阳,众小人害君子,三虽从正,其势孤弱,所应在无位之地,于斯时也,难乎免矣,安得吉也?其义为无咎耳。言其“无咎”,所以劝也。
集说:荀氏爽曰:众皆剥阳,三独应上,无剥害意,是以“无咎”。
王氏弼曰:与上为应,群阴剥阳,我独协焉,虽处于剥,可以“无咎”。
胡氏炳文曰:《剥》之三,即《复》之四。《复》六四不许以吉,《剥》六三许以“无咎”,何也?曰:《复》,君子之事,明道不计功,不以吉许之可也。《剥》,小人之事,小人中独知有君子,不以“无咎”许之,无以开其补过之门也。
案:王氏、程子,皆以剥之“无咎”连读,言此乃剥时之无咎者也,玩《本义》,似以剥之为剥去其党。
六四,剥床以肤,凶。
本义:阴祸切身,故不复言蔑贞,而直言“凶”也。
程传:始剥于床足,渐至于“肤”。“肤”,身之外也。将灭其身矣,其“凶”可知。阴长已盛,阳剥已甚,贞道以消,故更不言蔑贞,直言“凶”也。
六五,贯鱼,以宫人宠,无不利。
本义:“鱼”,阴物。“宫人”,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也。五为众阴之长,当率其类,受制于阳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则“无不利”也。
程传:剥及君位,剥之极也,其凶可知,故更不言剥,而别设义以开小人迁善之门。五,群阴之主也。“鱼”,阴物,故以为象。五能使群阴顺序,如贯鱼然,反获宠爱于在上之阳,如宫人,则无所不利也。“宫人”,宫中之人。妻妾,侍使也。以阴言,且取获宠爱之义。以一阳在上,众阴有顺从之道,故发此义。
集说:张子曰:阴阳之际,近必相比。六五能上附于阳,反制群阴,不使进逼,方得处剥之善。下无剥之之忧,上得阳功之庇,故曰“无不利”。
熊氏良辅曰:卦本为阴剥阳而阳凶,爻则以剥阳而见凶,故五则以顺上为“无不利”,三则以应上为“无咎”,而上则有“硕果”得“舆”之象焉。
张氏振渊曰:《遯》阴长而犹微,可制也,则告阳以制阴之道,曰“畜臣妾”;剥阴长已极不可制矣,则教阴以从阳之道,曰“以宫人宠”。
上九,硕果不食,君子得舆,小人剥庐。
本义:一阳在上,《剥》未尽而能复生。君子在上,则为众阴所载;小人居之,则剥极于上,自失所覆,而无复“硕果”“得舆”之象矣。取象既明,而君子小人,其占不同,圣人之情,益可见矣。
程传:诸阳削剥已尽,独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硕大之果不见食,将见复生之理。上九亦变,则纯阴矣。然阳无可尽之理,变于上则生于下,无间可容息也。圣人发明此理,以见阳与君子之道。不可亡也。或曰:《剥》尽则为纯坤,岂复有阳乎?曰:以卦配月,则《坤》当十月;以气消息言,则阳剥为《坤》,阳来为《复》,阳未尝尽也。《剥》尽于上,则《复》生于下矣,故十月谓之阳月,恐疑其无阳也。阴亦然,圣人不言耳。阴道盛极之时,其乱可知,乱极则自当思治,故众心愿载于君子,“君子得舆”也。《诗》、《匪风》、《下泉》,所以居变风之终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众阴宗阳,为共载之象。“小人剥庐”,若小人则当剥之极,剥其庐矣,无所容其身也。更不论爻之阴阳,但言小人处剥极,则及其庐矣。庐取在上之象,或曰,阴阳之消,必待尽而后复生于下,此在上便有复生之义,何也?《夬》之上六,何以言终有凶?曰:上九居《剥》之极,止有一阳,阳无可尽之理,故明其有复生之义,见君子之道,不可亡也。《夬》者阳消阴,阴小人之道也。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却有复生之理乎?
集说:程子曰:息训为生者,盖息则生矣,中无间断。“硕果不食”,则便为复也。
杨氏文焕曰:“贯鱼”者,众阴在下之象也。“硕果”者,一阳在上之象也。
胡氏炳文曰:乾为木果,众阳皆变,而上独存,有“硕果不食”象。果中有仁,天地生生之心存焉。“硕果”专以象言,“得舆”“剥庐”,兼占而言。床,上之藉下以安者也,庐,下之藉上以安者也。始而“剥床”,欲上失所安,今而“剥庐”,自失所安矣。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亦岂小人之利哉?
蔡氏清曰:《易》固为君子谋,然其为君子谋者,亦所以为小人谋也,观“小人剥庐”之辞可见。盖道理自是如此,天地间岂可一日无善类哉?不然,人之类灭矣。可见圣人非姑为是抑彼以伸此也。
乔氏中和曰:“硕果不食”,核也。仁也,生生之根也。自古无不朽之株,有相传之果,此剥之所以复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