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[清]陈法撰《易笺•卷四》

[清]陈法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

未济:䷿【坎下离上】

未濟,亨。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彖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;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;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,雖不當位,剛柔應【叶雍】也。

象曰:火在水上,未濟,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
初六:濡其尾,吝。

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
九二:曳其輪,貞吉。

象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
六三: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

象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

九四:貞吉,悔亡,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

象曰: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
六五:貞吉无悔,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
象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
上九: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

象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
未濟,剛柔之位皆不當,事皆未得其序,物皆未得其理,所以為未濟也。未濟亨,未濟有亨之理也。柔得中,則能虚中以應九二陽剛之賢,而六爻上下相應,故終有可濟之理。然能濟與否,則存乎用人。大川渺茫,利用舟楫,小狐徒涉,汔濟而未出,險中濡其尾,是以未濟力不足也。夫未濟之時,國家多難之日,在國則賴有長君,國事則宜委任老成,或貪立幼弱,或誤用新進,鮮有不敗事者,易之為戒深矣。汔,朱子語類以與井卦汔至汔同,與傳意合。坎為狐,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宜在柔得中,下誤在後。

文王彖詞于未濟取狐象,則濡尾者,狐尾也。周公爻詞于既濟已先自取牛車之象。睽之輿曳牛掣,亦離互坎也,故尾輪并言,則輪為車輪,尾為牛尾。若以為狐尾,則因曳輪而濡尾,狐車不可并也,故未濟之尾與既濟同也。蓋未濟之初即涉于險,初以隂柔在下,昧于淺深之宜,往而陷焉。如輪尚未下,而牛尾已濡,吝之道也。傳故曰亦不知極也,言不知淺深之則也,見初之宜審也。離互在坎中,濡尾之象。九二因初之濡尾而遂曳輪,在既濟因曳輪而濡尾,終登彼岸,在未濟因濡尾而曳輪,未可深涉,蓋其慎也,是以吉也。傳故曰中以行正也,惟其得中,故不遽進,改轍而行,正而不陷,故貞吉也。二則輪見矣,牛前而輪後,有其象。六三以柔居剛,其志剛,勇于進也,其才弱,不能濟也。不中不正,當未濟之時,而妄動以求濟,征則凶矣。利涉大川,遺不字,未濟征凶,何利涉之有?如坎之六三在重坎之間,惟安静以俟時而已。離為舟,互在坎中,既濟舟在上,險可出,未濟舟在下,險虞陷,有其象。九四以陽剛居大臣之位,在下卦之上,有出險之象,而以剛居柔,亦不過剛,故貞吉悔亡,而志可得行也。未濟之四,即既濟之三,故其取象同。九三當既濟之時,而勤遠畧,故曰三年克之,難辭也。九四當未濟之時,宜奮興以求出險,未可安坐而求濟也,故曰震用。用震叠之威,而伐鬼方,如火烈烈,如武鄉之五月渡瀘,皆不得已焉耳。上五爻互離,有王用出征之象。三年有賞于大國,喜之之辭也。服其心不以力,彼自來而我賞之也。大國對鬼方言,坎為鬼方,則離為大國,離為文明,坎為隱伏也。既濟言克之,三重剛,用威克也。未濟言有賞,四以剛居柔,用懷柔也。柔皆順乎剛,離為大明在上,坎伏在下,有其象。三離數六五,彖所謂柔得中也。中兼乎正,故貞吉无悔。離本明體,五復虚中,以應下之賢,令儀令色,由中而發,非外飾也。一炙其光,一飲其和,有不為之心醉者乎?故曰有孚。

傳曰:其暉吉也,太和之氣之達于面目者也。以二體而言,火在水上為未濟。以爻而言,則柔上剛下,剛柔相應,火外明而水内景,水火相映,其光愈覺藹然,其象然也。上九以陽剛得正,持未濟之終,事之向乎既濟者也。于斯時而飲食晏樂,以示休息而相勞苦,誰曰不宜?蓋人情之所欲,衆心之同然,故无咎。然遂以為无事而肆意縱情,則驕侈之念生而衆心離,防檢之術踈而窺伺起。禍機之發,不在于遠而在蕭牆,不在于久而在頃刻。漢高祖之于彭城,王全斌之于蜀,自古以來,得而復失,勝而終敗,易于反掌,何可勝數?皆飲酒濡首之為害也。有孚失是,言向之有孚者,即當于是而有失,近在指顧之間。甚矣!聖人之為戒深也。上九一陽在上,高亢暌孤,而下伏重坎,故有孚而終失。卦于需、于坎、于困,皆言酒重坎,上浸離為首,有飲酒濡首之象。既濟之濡首,隂揜乎陽;未濟之濡首,隂侵乎陽也。初宜慎之于始,二以中正求濟,涉險而不陷,三不宜行險徼倖,四則奮興有為,才克有濟,五則德足以致羣賢之輔。上九向乎既濟而又失之,所謂懼以終始耶?未濟而求濟之道亦盡矣。又此二卦相為首尾,既濟之初即未濟之終,既濟之終即未濟之始,故初、上二爻皆以首尾言。天運之盛衰,人事之得失,相為倚伏,易之所以不窮也。

火在水上,未濟。君子以慎辯物居方。

水在下,火在上,辨物之宜而使之各居其方,則各得其所而不相害矣。

《易箋》卷四

<經部,易類,《易箋》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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