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陈法撰《易笺•卷二》

[清]陈法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噬嗑: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噬嗑以象言,有物間於頤中,必噬而嗑之,乃亨也。夫聖人之於物,无所不容,豈必介介乎求去之?至於間之為害,若頤中有物,則必不可留。利用獄,又以卦爻、卦德、卦象言,傳已詳之矣。剛柔分,則是非不至於混淆;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則刑威不至於妄用。柔得中而上行,明在上則情偽盡燭,柔得中則寛而非姑息。用獄者,在上位之事。卦之上四爻,剛柔雖不當位,如卦之才,則利用獄也。

周公爻辭皆本文王名卦之義。噬嗑,亨。蓋噬嗑有亨之道,情與理一也,无有不合。有不合者,有物以間之,去其間則合矣,合則亨矣。亨者通也,間去則彼此之情意感通而无間矣。由一身以至於天下國家,莫不皆然,此噬嗑之義與其用也。利用獄,指其一事而言,如利見大人、利涉大川之類。蓋獄詞互異,必有間之之故,隱伏於中,反覆硏究,得其間而去之,然後两造之辭合,情罪相符,而爰書可定。卦德卦象皆於治獄為直,故曰利用獄,非謂噬嗑即專言用獄,而去間之道非用獄不可也。夫人倫之間,骨肉之際,其間皆不能无,非刑獄可得而施者,間遂不可去乎?恃刑威以去間,亦何其无術也!是故周公爻詞概言噬嗑之義,乃解易者見彖有利用獄之語,而上下兩爻又取屨校、何校之象,遂謂六爻皆言用獄,則是間非刑不可去。且言見大人者,六爻即專言見大人;言涉川者,六爻即專言涉川乎?是不可通也。又如豫言建侯行師矣,爻未嘗言建侯行師也。然則上下两爻之義何居乎?曰:此亦以噬嗑而言耳。以一卦之象而言,只九四為頤中之物,周公爻辭則中四爻皆為頤中之物,被噬者也。上下兩爻,噬物者也。凡卦於初、上二爻,多取全卦之象。此卦初、上二爻,如未能噬物,而反為頤中之物所撑拄,上者不得下,下者不得上,无由噬而相合,故取象於校。校有噬嗑之象,而卦又有兩校之象。上校一隂一孔,下校二隂二孔。校而在下,則足為間於中,如屨校滅趾也。校而在上,則首為間於中,如何校之滅耳也。爻多以上為首,下為足,其位然也。夫至於屨校滅趾,雖云小懲大戒,而當前之獲罪,安得无咎乎?夫易之取象,亦擬諸其形容耳。如以為事實,則乾胏、乾肉、金矢、黄金,皆為實有其事與物耶?凡噬物者,上不動而下頷動,屨校滅趾,如能噬者之有所制而不能動耳。故傳曰不行也。夫在下位,有噬物之具,而有所制而不行,於義為无咎矣。下震為足,中互艮為止,有其象。噬物者而在下,或有所制而不行,在上則肆其貪殘矣。利令知昏,傳故曰聰不明也。凡噬物者,未有不反為物所噬者也,宜其獲何校之罪也。離互坎為耳,見離目不見坎,如何校而滅耳也。傳於夬亦以聰明並言,蔽塞而無所聞知,聽宜聰而不明也。卦以去間為義,然恣其齧噬,為害大矣。上下二剛為噬之用,故周公於此二爻,反若甚惡乎其為噬也。六二爻位皆柔,有膚象。六三外柔而内剛,有腊象。九四二柔附於一剛,有胏象。六五外柔内剛,以其柔中,故曰乾肉。柔不如膚,剛不如腊也。曰膚、曰腊、曰胏、曰肉,但取頤中之物耳。既為間,則宜去,故諸爻皆无咎。而四以剛且吉,以初剛噬二柔,入之深也。艮有鼻象,三才柔而志剛,勇於噬而慮其不勝,以爻之柔遇位之剛,為其所梗,故曰遇毒。九四陽剛,擬其物則為乾胏,以爻之才則為金矢,以其剛直之才,去難噬之物,加之以艱貞,罔不克矣。四以剛居柔,若隱微之間,稍有瞻狥,則失其光大,故曰未光,而惟艱貞則吉。六五離本乾體,黄為中色,故曰黄金。夫噬乾肉而得黄金,似為甚易,而猶存惕厲,蓋間雖宜去,而吾所以去之者,亦不可太過,亦不可輕忽,乃為合乎中道,傳故曰得當也。離為乾卦,故四五言乾。凡此不獨獄為然,人情之有所間隔而求去之,皆是也。其問有大小,則去之有難易,又如與人論事,各執意見,窮理而有所扞格,皆是也。易故无所不包也。

電雷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
内明而外斷,豐之所以折獄也;上明而下斷,噬嗑之所以立法也。明其輕重之罰,而勅之以為可守之法,以斷天下之獄,而无所不合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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