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李杞撰《用易详解•卷五》

[宋]李杞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宋)李杞撰《用易詳解•卷五》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噬嗑者,頤六四之變也。頤以養為義,而噬嗑、頤中有物,則失其所以為養矣。頤中有物,是物有以為之間也。欲去頤中之間,必噬而嗑之,而後可以亨通。亦猶小人為君子之間,必刑而去之,而後可以致治。此所以貴乎用獄也。自卦之全體論之,震,剛自乾來者也;離,柔自坤來者也。剛柔既分,動于下而明于上,雷電相合以成其章,此皆利用獄之象也。盖動而且明,則真偽可審察而无疑;雷電合而章,則德威可並用而不廢。以此用獄,豈不足以得其情哉?雖然,動不可過乎剛也,明不可至于察也。動過于剛,則有太刻之失;明至于察,則有好訐之病。太刻則傷恩,好訐則民无所措手足矣。是以六五之柔,進而上行,以柔而濟其剛,以中而用其明。故雖以六居五位為不當,而于用獄為利也。盖獄者,生民之大命,人之生死係焉。以剛用之,往往或有太過之傷;惟以柔用之,而後有慈祥忠厚之意。故惟柔者為能仁,而惟仁者為能中。呂刑曰:惟良折獄。嗟乎!折獄而以善良之人主之,其易之所謂柔得中者耶?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罰有輕重,惟明者能得其宜;法有可否,惟謹者能審其當。此明罰勑法所以為用獄之要也。帝舜之命皋陶曰:五刑有服,五服三就;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。惟明克允。夫五刑之服而有三就,五流之宅而有三居,其為罰不同,故其法亦因以異,而用之者當以明允為先。盖明則不失于疑似,而允則不亂于是非,以此用獄,尚安有濫刑之失哉?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用刑者,所以折天下之心,而使之歸于善也。天下之人,方其麗于惡也,一步之始,其端甚微,苟不于其微而折之,逮其長惡不悛,則无及矣。初九居一卦之下,始乎用獄者也。小人之為不善,自其一舉足之誤,而遂麗于刑辟之嚴,故初九有屨校滅趾之罰。屨校滅趾者,盖以懲其惡于初,而使不復行也。小懲大誡,刑一趾以全其身,尚何咎之有哉?春秋傳曰:君子惡惡疾。其始齊桓圖伯之初,而有滅遂之惡,聖人書人以疾之也,乃所以愛桓公于後也,其屨校滅趾之謂乎?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五刑之有劓,即滅鼻之罰也。二有互體艮,艮為鼻,噬膚而至于滅鼻,其用刑亦慘矣,而乃得无咎者,以其所乘者初九之剛也。天下剛強之小人,非治之以嚴,則无以折其姦心,箕子六三德所謂強弗友剛克者是矣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腊肉,肉之堅者。三以隂柔居非其位,而上遇九四之剛,三欲噬之,是噬腊肉也。以隂噬陽,噬之不可,而反遇毒焉,亦小吝矣。君子之用獄,貴乎足以大服天下之心。今以刑刑人,不惟不服,而反招怨懟,豈不可羞者乎?然三非用之不當,而以其位之不當,是以雖小吝而无咎也。以周公之聖,而致二叔于辟,尚不免東征之變。居非其位,而果用刑,信乎其難哉!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乾胏,肉之帶骨者,尤為難噬者也。乾胏雖難噬,而在我者得金矢則噬之為不難。盖金矢者,剛且直之謂也。金剛而矢直,以剛直之道待天下之小人,彼雖難噬,吾以正治之,未有不吉者矣。雖然,以刑刑人,用之雖當,而終不如德,則其道猶未光也。四居大臣之位,其帝舜士師之官乎?皋陶之刑,非後世之刑,而呂刑所載,猶不在三后之列,信乎其未光也矣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黄,中之色也。金,以斷割為事者也。五之所噬者乾肉,其視三之腊肉、四之乾胏,則為无毒而且易矣。居至尊之位,操天下之權,以此斷割,天下何難之有?而五方且得黄金,以中道行之,而不使之至于過也。夫用刑之道,寛則養奸,急則民无所措手足,惟得其中,則可以大服天下之心。要之,刑不如德,是以雖正而猶厲也。然而无咎者,何也?以其所用之刑得其當也。舜誅四凶而天下大服,亦惟當爾。所為當者,不獨當其罪,當其心也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坎為耳,離為目。離之旁通為坎,故有滅耳之象。而其正體則離,故有不明之說。盖合正變而言之也。繫辭曰: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。故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。《易》曰:何校滅耳,凶。滅耳者,滅趾之應也。小人之為惡也,其初屨校滅趾,不過于不行而已。至于積惡既久,聰明閉塞,不可告語,則遂至有滅耳之凶。狃惡至此,尚何及哉!舜之四凶,周之三監,商之頑民,皆聰不明之類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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