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辨畫卷八
潁川連斗山撰
同人:䷌【离下乾上】
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上乾下離,天火相同,此不過偶舉一象耳。究之羲圖,乾本位南,文圖離亦位南,二卦本同方也。乾為天,離為日,日麗於天,二卦又同體也,皆同義也。其名同人者何?乾以五為主,五為人位,離以二為主,二亦為人位。卦惟五與二應,餘爻皆不應,故曰同人。然人之相同,易出於私意,同於朝則相逐於功名,同於家則相昵於恩愛,惟同於野則天高地廣,畛域所不設,亦意見所不生,空空洞洞,彼此居无求之地,乃為人心之大同耳。易筌曰:人目所望,地連天際處為野【卦中上三爻為天,二與初爻為地,三五又互乾為天,天之下,地之上,中又有天,此天地相連,野之象也】。六二正當其處,九五下而應之,故為同人于野。人之同人果能如是,推之四海而遥,安有不亨通者?然不特論其常,即臨大患,當大難,人所疑畏而不前者,我以此同於人,人亦必以此同於我,雖大川之險,涉之而亦无不利【離中虚,有舟象,上坎體,有川象,離坎相合,有涉之象】。但人之相同,亦有不正而幸而亨利者,而乾五則不然。盖乾五中正,君子也,以已之中正同二之中正,君子之正道也,故與人同者又利於此。不然,雖同滿天下,皆是比黨之私,非于野之公也,安能處常而亨,處變而利哉?
彖曰:同人,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同人曰: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乾行也。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。
此卦五剛一柔,以柔為主,本與大有相錯相綜,其在大有雖中而未正,今在此卦得正而仍得中【得位得中從此來,不然則不得言得】,而又能以中正應中正【乾獨指五言,故止言中正】。雖曰以隂從陽,隂陽不同而同此中,以下從上,上下不同而同此正,同德同心,故名曰同人。顧同人之名既取於六二,則宜即二以明其義【有此一層,下意乃明】。乃同人,卦辭【同人曰三字非衍文】。又曰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何也?盖同人之義非一柔所能盡,卦辭所云乃言乾行於下,五同於二也。盖乾為天德,以天德而行,始能同人于野,往无不通而亨,行无不得而利也。而至於利君子貞,則卦德卦體皆見之。内文明而能察於理,外剛健而能勇於義,中焉而无偏黨,正焉而无邪曲,皆君子之正道也。唯此君子之正道為能與天下之志通,盖天下之志不同而同此心,同此理即同此正也。此君子之正所以為利,而卦辭必歸之五也【君子謂五,二旁通坎為志,居乾之下,故曰通天下之志。惟君子為能者,言唯五之乾健能之,六二則不能也。此卦名雖屬於二,而卦義必屬於五,末句數虛字直貫全傳,不獨繳歸利字而已】。
象曰:天與火,同人;君子以類族辨物。
此卦上乾下離,應曰天下有火。或曰火在天下,乃曰天與火,一與字便含有同字意。盖卦中同人,是言五同於二,此言天與火,見得是天同於火也。卦所以名同人,君子觀同人之象,欲與人同,如天之无不覆【上乾象】。當先使人異,如火之无不照【下離象】。如善惡邪正,人各有族也,使不知其族,何以與之同?是非得失,物各有分也,使不知其物,何以與之同?君子知之,於以類其族,使善惡邪正之不淆;辨其物,使是非得失之不爽。夫然後我之所同於人者,不致誤於同;而人之不為我同者,亦將共勉於同矣。此君子合一世為大同之道也。
初九,同人于門,无咎。
二五人位相應,故為同人。他爻非人非應,皆不得為同人,故三四不言同人。初與上言同人者,初之同人謂六二言同人之始,上之同人謂九五言同人之終,皆一正一反,合兩爻以明一爻也。人之與人相同者,内而家人,外而國人,獨門為之限耳。同人于門内則為私暱,同人于門外則為公溥。盖門以外,則東西南北唯其所之,厚薄親疎唯其所遇,當同者同之,不當同者則不同也。今六二為九五,所同之人當相同之初,即以已之中正應五之中正,既无私暱,斯无偏黨,所謂同人于門也,于門故无咎也【于門者,于門外也,故象傳加出字以明之。初爻變艮為門闕,於全卦為遯,出門之象也】。
象曰:出門同人,又誰咎也?
爻辭同人謂二,以五所同之人言。此同人謂同於人,言二出門同於五也。无咎加誰字,指三與四言。二、五之同,乃其正應,三不得而咎其私,四不得而咎其黨也。
六二,同人于宗,吝。
卦之所以名為同人者,以二五之相應也。觀彖傳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同人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,所以美六二者至矣。何於爻辭反以其應五而譏之?即曰同人貴于野,應五則為狹,於理誠通。第思于野者,初非曠然蕩然,一无所應,如墨子之兼愛也,祇視乎其應之正與不正耳。如其正也,雖同止一二人,而不失為公溥。如其不正,雖同盡千萬人,而亦謂之苟合。二與五既中正矣,其相應也,亦何至於吝哉?特以人之相同,有公即有私,故於初爻既予其公,於此爻復虞其或私。若曰同人于門,固无咎矣。設使不于門而于宗,則近昵於私恩,而遠違於公義【宗者,一家之謂。自初至五,互得家人,而二適當中饋之位,故取此象】。揆之君子之貞,豈不可吝乎?然則于門誠當勉,于宗亦不可不戒也。
象曰:同人于宗,吝道也。
君子之所以同人者,以其至公无私也。若使于宗,則祇是一家之人,私情之合耳。揆諸君子之貞,亦可羞矣,是取吝之道也。此六二於相同之初,所為于門耳。
九三: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【莽,莫黨切】。
九三居卦之中,亦欲同於人者也。但過剛不中,二非其應,徒以其近,已欲比而同之。而二乃五之正應,五又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伏戎于莽以待之【離為甲胄戈兵,卦又旁通師,故象戎。互巽為入,為茅,故象伏,又象莽】。升其高陵以望之【變震為足,象升。互艮為山,象高陵】。至於三年,終不敢發【離數三,故曰三年。巽體隱,故曰不興】。所謂理不直則氣不壯,非君子之貞也,安能與人同哉?三居離火之上,火勢摇曳不定,故有此象。
象曰:伏戎于莽,敵剛也;三歲不興,安行也。
伏戎于莽,以剛五居上,不敢明爭,伏之將以敵之也。迨三歲之久,其伏之者尚不能興,則其敵剛之志,更安能行哉?【三變,則下為震足。今不能變,故不能行】。
九四,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墉,垣也。離中虚外,圍墉之象也。二居墉之中,九四欲與之同,故乘其上而攻之。既而知二與巳為非偶,而已之攻二為非正,故弗克攻。其象如此,是能變剛為柔,克已私而就正理,幾於君子之貞矣,故吉也。
象曰:乘其墉,義弗克也;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。
四乘其墉,已有其勢矣,何以弗克也?以二非已之正應,揆之於義,有不可耳。其云吉者,則以勢本可攻,義又不可攻,二者交戰於中,由困而能自反於則也。《本義》乾註云:剛而能柔,天之則也。九四正乾體,剛而能柔者,其乘墉則剛之為,其弗克則變柔之功也【三、四兩爻,說者不一,有俱以為攻五者,有俱以為侵二者,更有以為三欲侵二、四欲攻五者。以義考之,皆不如三欲攻五、四欲侵二為長。盖九三以剛居剛,六二以柔居柔,又以上克下,不患六二之不為己得,惟患九五之已能得二,故不侵二而攻五。九四以剛居柔,九五以剛居剛,又以下克上,惟患九五之不可敵,不患六二之不能制,故不攻五而侵二。而皆不能者,三屈於力,四屈於理也】。
九五,同人先號咷而後笑,大師克,相遇【號,戶高切。咷,道刀切】。
此爻徧觀諸說,大抵都從舊解。第思以二五之中正相應,豈三四所能隔?即使相隔,何至先號後笑,喜怒之激烈至此?况三雖伏戎而不敢興,四雖乘墉而弗克攻,何必大師克而後遇乎?且諸卦彖辭必有一爻以備其義,此主爻之通例也。此爻為同人之主爻,辭與卦義何以相懸若是?嘗思繫傳之解此爻也,曰君子之道云云,固明明可據者,豈夫子於彼云然,而於此不然耶?竊意此爻當以夫子之解解之,盖九五為六二所同之人,故亦曰同人。人之相同,必積久而後至,相薄而後通,非一見而即可許為同心也。故以出處語默言之,或此曰宜出,而彼曰宜處也【乾動為出,坤静為處】。或彼曰宜默,而此曰宜語也【乾動為語,坤静為默】。其曰出曰語者,剛之性也;其曰處曰默者,柔之性也。此大不同者也。唯其不同,故五與二未同之先,此以剛居剛,彼以柔居柔,其極夫不同之致者,不有如人之號咷以相爭者乎?【二四互巽,例口向下,象先號咷】。然剛不同於柔,而剛之中正則同也;柔不同於剛,而柔之中正則同也。惟其同,故以剛之中正合於柔之中正,其出者即其處者也,廊廟與山林无異也;以柔之中正合於剛之中正,其默者即其語者也,足容與足興无異也。五與二相同之後,其相得而无間者,不有如人之莫逆於心,相視而笑者乎?【五動變兑,兑為喜悦,象後笑】。其先之號咷者,盖无心於求同也,即所謂于野也;其後之笑者,盖不求同而自无不同者也,即所謂亨也。同心如是,則雖如金之堅,剛亦可斷【乾處西北為金體,剛亦為金】。况同心之言,有不如蘭臭之相投者哉?【二四互巽,為茅蘭之象也】。然此特言其處常耳,即或事值險阻,身際艱危,此尚其剛,彼執其柔,同堂相爭,動色相戒,如大師之克,必求其勝而不肯下【自五陽旁通於師,故曰大師;離火勝乾金,故曰克】。而衡以大中至正之道,彼此一心,同歸於是,其剛克者且有以濟夫柔,其柔克者亦有以濟夫剛,盖无往而不相遇焉【二上互姤,姤,遇也,故曰相遇】。此即卦所謂利涉大川者,而君子之貞亦在於是矣。
象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。大師相遇,言相克也。
五二既為同人,宜其无往不同矣。乃又曰先號咷者,因其中心之直也【二四互巽,巽為繩直,故曰直】。直則是曰是,非曰非,柔无所狥於剛,剛无所狥於柔,未同之先,所以至於號咷也。大師相遇,亦言二五未遇之先,剛柔之相克也【離火能克乾金,金生水亦能克火,故曰相克】。克,勝也。大師,喻言也。行師必勝而後已,以喻五二未同之先,決大疑,定大計,此執其剛之見以求勝乎柔,彼執其柔之見以求勝乎剛,如大師之相克也。自古君臣有都俞,即有吁咈,下至同朝之爭論,同學之辨難,皆有此事,此皆由先不同而後至於同也【此傳誤解尤多,於上句必要補出後笑,於下句又要扭合相遇,紛紛支離,不顧文義,搃因未通觀全傳故耳。盖先號後笑、先克後遇之理,夫子已於繋傳言之,此則恐人疑其既以中正相同,何以先乂號咷又用大師也?故此處不復全解其義,只據其先之不同者釋之。觀上句止言同人之先,下句止言相克,而於笑與遇之義全然不及,亦可知矣。豈夫子之言果有所未備,而俟後人周旋補幹於其間哉?】
上九,同人于郊,无悔。
此爻與初相對,以同人之終言。同人謂九五,乃六二所同之人也,與初之同人謂六二一例。君子以天下為一家,中國為一人,豈不欲盡天下而同之?然而天下之大,兆民之衆,求其中正而應,真可同心者,恒无幾人。觀唐虞三代之盛,其同心治道者,一代不過五人。孔子之徒七十二人,而用舍行藏可以相同者,惟顔氏子一人而已。然則君子之志何其大,而所同之人又何其少也?九五為同人之主,及其終也,六二之外,再无可同之人。如出在國門之外,不過皆老農老圃之流而已【爾雅曰:邑外謂之郊,郊外謂之牧,牧外謂之野。然則郊猶在國門之外,豈真絶人逃世,杳无人迹之處哉?不過不在朝市,為農圃之所居,落落无可與同之人耳。前人多以于郊于野紛紛較量,何也?】人不與五同,五亦不與人同也。夫有同則有得失,不能无悔。既无同,則亦无悔矣。
象曰:同人于郊,志未得也。
九五之志,原欲通天下之志以為志。今所同者,止有六二一人,至於終而更无可同之人,是其通天下之志有未得也【坎為志,此爻不止,未變為坎,故曰志未得也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