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:吉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一陽居尊,衆隂輔之,為比之義。又水在地上,派别甚多,而必有所歸,乃天下之勢自分而合之象,故其卦為比。
○永貞者,長守其正固。元永貞者,能大長守其正固也。如此則無外可久之道皆在其中,所以受天下之比而无咎也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,又為比人者之占。
彖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
言比所以吉者,以其為親附之義,而在卦體則為下順從也。此釋卦名併吉釋之,亦如師釋卦名并貞釋之也。
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又以九五之德,羣隂之應,釋卦辭也。後夫,謂上六。
象曰:地上有水,比;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建萬國,則天下各比其君矣;親諸侯,則天下比於一君矣。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,吉。
比之道,以誠為本,立誠於豫,以比於人,則可以无咎矣。缶者,質素之物,若能自始至終,誠意充積,如盈缶然,則不惟无咎,而終來且有他吉也。因初無應,故以有他吉言之。
象曰: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當比之初,處世方始,故不嫌于無應,而必有他吉也。
六二,比之自内,貞吉。
九五正應,二自内卦比之,故曰自内。比而不失所自,則其比人也,非狥人矣。爻有正德,故戒占者正固則吉也。
象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言不因比人而失已也。
六三,比之匪人。
卦一陽為比主,二應而四承之,初則居下,未有所比。三處高位,而不與五承應,是比之匪人也,凶咎可知。
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!
當比時而為匪人,誠可傷矣。
六四,外比之,貞吉。
外比,比於五也。凡六四承九五者皆吉,况比時乎?其戒則與六二同。
象曰:外比于賢,以從上也。
四所以吉,以外比者賢也,因爻有從上之義故耳。
九五,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五為比之主,而有剛中正之德,故極言比天下之道。比者,親附之辭也。隂相比則私矣,顯其比則公矣。私,故計較於物之往來;公,故渾忘於彼之逆順。盡我所以比人之道,而不計人之比。不比,則未嚮乎化者,俟之而不追;各得其性者,安之而不擾。此帝王比天下之至也。失前禽者,當獵之時,前禽雖去,而不追逐之也。邑人不誡者,郊野之人,不知王者之田獵而戒備也。此詩所謂大庖不盈,徒御不驚者,以象顯比之世,遠近相忘,大順無迹之盛,吉之道也。
象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遠者雖逆如前禽,然而在所舍,是上之中也;近者雖親如邑人,然而亦不誡,是化乎上之中也。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
比必有主,如人身之有首。九五卦主,所謂元首者也。上出其外,而不比於五,无首之象矣。又居卦之終,爲後夫之象,所以凶也。
象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後夫則其道窮,故曰无所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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