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李光地撰《周易观彖•卷二》

[清]李光地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上经】第6卦-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李光地撰《周易觀彖•卷二》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上剛下險,則是上以威猛齊民,下以詐偽應之,訟之源也。内險外健,是懷傾危之心,而逞剛強之氣,訟之端也。天上水下,形氣相違,如人無和合之誼,隔絶乖爭,訟之成也,所以名訟。

有孚而窒,則情直而事不伸,可以訟也。然必中懷憂懼,無好爭之心,乃可得吉。又當苟直則止,不可終極其訟。苟終極其訟,雖事有情實,亦必凶也。利見大人者,訟之事必直於大人也。不利涉大川者,涉大川以和而濟。訟之道競勝而不和,有危䧟之機,故於涉險爲不利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剛來而得中,謂九二居内卦而得中也。凡卦有二體,即有上下内外。有上下内外,即有上下往來之象。故凡彖傳言上下往來者,皆虚象也。先儒言卦變者不一,今依古註,只以虚象言之。剛則有孚,來而得中,則能退守憂懼,而不終訟必矣。尚中正,謂尊尚中正之人,如九五者是也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理明於素,則爭心不生;慮周於先,則爭端不起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卦惟九五居尊,有中正之德,取聽訟為義,餘爻則皆取訟義。初以柔居卦初,作事謀始者也。故雖小有言語爭訟,而不長永其事以消釋之,必得終吉也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
不永所事,辨何由明乎?古人無辨止謗之言,諒矣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九二居下,為訟之主,不免于訟矣。然有中德,而九五非敵,故為能度於理勢而不克訟,且退避之,甚至於歸而逋焉。人能如此,則雖所居亦化之,其邑人三百戶皆無災眚,蓋退讓之成俗也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言其不克訟而歸逋竄者,以為不安在下之分,而與上訟,則災患所自取也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六三柔質,本非爭訟者也。然處凶危之地,又當進退之交,故因發為占戒,言人能安於素分而守其正固,則雖處危地而終吉矣。或不得已而從王事,亦不可居其成功,教人以終始退讓不爭之道也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言能安其素分,則雖或從王事,亦必有以自處而得吉矣。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
陽居健體,本有訟象。居柔而履懼,故能自止而不克訟。然二當五,則勢不敵,故曰歸而逋。四應初,則是以理自反而安于正,是以吉也。即命者,改悔之端。安貞者,自守之操。

彖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
九五,訟元吉。

九五,彖所謂大人也。有大人之德,故未訟則感之而化,已訟則就之而直。遇此爻而有訟事者,當元吉也。
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訟之義,以柔為善。初、三皆柔,故終吉之占同。二有惕中之德,四處多懼之位,故其不克之辭亦同。惟上剛質健極,以處訟終,終訟而凶者也。雖榮必辱,况未必得乎?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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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点校底本】:文渊阁《欽定四庫全書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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