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58卦-兑卦䷹兑卦为泽(兑下兑上)-[宋]赵汝楳撰《周易辑闻•卷六》

[宋]赵汝楳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58卦-兑卦䷹兑卦为泽(兑下兑上)

【周易下经】第58卦-兑卦䷹兑卦为泽(兑下兑上)-[宋]趙汝楳撰《周易輯聞•卷六》

於卦變為兌,重兌於爻變為二隂。爻卦䷠,二、上、初、三互易而變,合六爻則剛中而柔外。剛中以立體,柔外以致說。析之則三、上偏柔而失其體,說不以正者也。四剛則善矣,五不言兌,君不可心乎說。心乎說則害者紛至,可勝遏哉!諸爻皆有義而无象,辭亦簡嚴,與他卦異。

【原文】兑卦䷹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麗澤,兌。君子以朋友講習。

麗,附也。卦之二剛陽實,地之象;一柔隂虚,水之象。水在地中為泉,在地上為澤。荀首曰:川壅為澤,兩兌胥麗,故曰麗澤。天下之物,唯水與地未嘗暫離,況兩澤胥麗乎?一澤有時而竭,說物之功有限;兩澤胥麗,則潤澤交浹,其說无疆。君子體之,資朋尚友,胥與講習,求增益其所未能。必如兩澤之親麗,情交意密,日進月積,毋斷織,毋自畫,然後漸漬膏沐,有緝熙光明之功,蓋不止以得友為說也。講謂講明,習謂服習。

【原文】兑卦䷹卦辞:

兌,亨,利貞。

一隂居二陽之上,必胥說而後能兩兌自重,故仍經卦之名。

兌說之蔽易邪?故專以利貞戒之。

【原文】兑卦䷹彖传:

彖曰:兌,說也。剛中而柔外,說以利貞,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。說以先民,民忘其勞,說以犯難,民忘其死,說之大,民勸矣哉。

卦以象得名,說者象之義。坎流則氣行,故能通;兌止則氣聚,故能養。物得所養而說,故曰兌說也。剛中指二、五,柔外指三、上,此固六爻之德。然以已而說人,與說人之從已,皆足為德之累。必有剛正者為主於中,而以柔德順說於外。剛中則不失已,柔外則不忤物,如是亦可以說矣。然人情不難於說而難於正,說之道利於正而惡於邪。說以正者,天以无私覆萬物,我秉道而人自說,无事於違道以干譽,可以順天之理;人以惠養望人主,所欲與聚,所惡勿施,无事於枉已以求說,可以應人之欲。凡是皆正之自出,所以釋利貞之旨也。夫人孰不喜逸而辟勞,樂生而惡死?文王之臺沼,唯與民皆樂之意先入乎人心,則庶民攻之,不日成之。民非說勞也,說有甚於勞而忘之也。湯、武弔伐之仁,若時雨降,則東征西怨,不期而會。民非說死也,說有甚於生而忘之也。說之功用如是其大,民之勸之,非力邀而強制者,不曰勸民而曰民勸,民說而无俟於勸也。寧若魯莊之戰,以小惠靳靳焉求於民哉?

【原文】兑卦䷹初九:

初九:和兌吉。

和在說,先初之象。

初以剛履剛,暴戾陵物,物且乖怨,說何由生?唯退然謙下,不以剛先人,則物我无忤而情志和。情志和而說出於由衷,視脅肩諂笑而心不然者有閒矣,是以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和兌之吉,行未疑也。

初比乎二,以剛遇剛,不際乎柔,行而胥說,未有閒之者,奚疑之有?

【原文】兑卦䷹九二:

九二:孚兌,吉,悔亡。

孚,疑之反,謂與三交信也。悔亡,有悔而亡也。

九二際乎成卦之柔,剛柔交信以為說,說之吉也。然三方有凶,而我比之,寧能无悔?幸以剛中能存其在我者,而後悔可亡。剛柔交際之難如此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孚兌之吉,信志也。

六乘三為不當,二之比之,于其德,非于其位,故其交孚以志不以貌,此得吉之由也。不然,說不以正,又何吉乎?

【原文】兑卦䷹六三:

六三:來兌,凶。

來者由外而内。

說貴剛中。苟能守正,則志同道合,雖不即人,人將即我,自有交說之理。六三不剛不中,來而求說於二,失已以媚人,人必見拒。以斯為說,凶之道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來兌之凶,位不當也。

柔居剛位為不當。

【原文】兑卦䷹九四:

九四:商兌未寧,介疾有喜。

商,謀度也。介,剛介也。疾,隂陽不和之證。

九為剛德,宜得兌;說之正位,適居柔。上仰九五之剛尊,於義當說;俯比六三之柔佞,於情不能不說。說否兩疑,難於自決,於是商略謀度而不自安。儻能介然特立,說而夐五,雖未免見疾於三,然自有可喜者存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九四之喜,有慶也。

九四,商略以為說,此爻之體也。聖人以介疾藥之,使其決意從五,則君臣同德,喜且有慶矣。慶盛於喜,聖人誘人為善之機也。

【原文】兑卦䷹九五:

九五:孚于剝,有厲。

剝者,柔變剛之稱。

剥至六五止,羣隂之大君也。今之上六雖非若羣隂之盛,然位高而說極,足以衒惑人心,指之曰剥,甚其惡也。五適與交際,因而交信,雖以剛中,不能无厲,故言孚不言兌,此與履九五之義略同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孚于剝,位正當也。

上之柔佞,方引人以為說;五可與之有孚者,以位正而德當也。

【原文】兑卦䷹上六:

上六:引兌。

引、扳,援也。

三為下兌之主,上為上兌之主。上六柔而已亢,援人以使說,視六三直不百步耳。不當位者,以己說人;位當者,引人說己。失己不甚,故免於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上六引兌,未光也。

上六鑒六三之凶,不復即人,乃要人之我說,律以心說,誠服者未為光明也。

【资料录入】:丁不二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第19册经部十三易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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