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卦變為離,重震,於爻變為三隂。爻卦䷋,初六與九五互易而變,初、上二剛象圜土,取獄之義;中三隂象頤中之齒,取噬之義。九四則諸爻所同噬者也,居位有剛柔,故所噬有難易,其情皆繋於四。中爻言噬,則知初、上二剛為齦;初、上言獄,則諸爻中虚,有獄城之象。獄、噬二事,諸爻互見之。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離為電,震為雷。離在他卦,或義取於明,或象取於火。今為電者,以比於雷也。雷震雲滃,翳蔽大明,故為電,亦明之義,火之象也。仲夏之月,宇宙鬱烝,一遇雷電,溽氣始散,噬嗑之亨也。電光 ,雷猶在下,故未能霆擊,不過警懼人心而已。先王體之,亦不過明示刑罰,如垂刑象之類;勅正法令,如修禁戒之類。故彖辭止曰用獄,不言用刑。大象多因卦之上下為辭之先後,比象如雲雷,析象如雲上於天是也。或先言下卦者,如地上有水,天在山中,必立辭以明上下之義。此卦兩象比言,當云電雷,乃云雷電,宜有奥義。先儒或云文倒。案,石經作電雷。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卦若張頤,有物閒之,震動於下,噬必得嗑,故卦名噬嗑。或曰:此卦之反,亦頤中有物,何乃名賁?凡噬者皆下動,賁无震,不得為噬。
噬不能合,豈惟失所養,反為咽頤之害,惟嗑則亨矣。立卦有張頤之象,偃卦有圜土之象,九四則圜土中之人。大司寇:凡害人者,寘之圜土,以明刑耻之。鄭註:圜土,獄城也。彖云利用獄,亦因象以起義。民之扺冒刑憲,是於理有不合;彼巳交訟,是於情有不合。聖人之用獄,蓋將合人情以合於理也。利訓宜,謂宜用於獄耳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易以象數成書,象有妙理,昭然易見。頤中有物曰噬嗑,教人以探名卦之義者顯然矣。噬嗑而亨,謂因噬之嗑而後亨也。噬嗑自䷋變,方其未變,剛柔偏聚,既變而分,剛柔乃兼,此卦之畫也。震為動,離為明,此卦之德也。雷電既合,成章而止,此卦之象也。一隂上行於五,雖曰柔居剛位,實則剛柔中,利於用獄也。獄訟之事,聖人所謹。用獄者,體卦之畫,則寛嚴胥濟;體卦之德,則明清善聼;體卦之象,則獄不淹宿。噬以剛動而能嗑,彖言利用獄,疑當以剛能斷制,而聖人歸之。六五之柔,其哀矜惟良之義乎?大君在上,三又而後制刑,雖德似柔,於獄則利。唐朱南山、萬國俊作羅織經,且謂麗景獄為例,竟乃知聖人之慮遠矣。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屨,下之象。屨校,梏其足也。荀卿曰:菲,䋽屨。尚書大傳曰:上刑赭衣,中刑雜屨。案:䋽屨、雜屨,皆以飾有罪者之足。屨校者,因其屨而校之,罪之小者也。滅,沒也。滅趾者,没其趾也。彖辭有噬嗑用獄二事,聖人因初上之剛,取獄之象。
初為震動之始,小人之始為惡者也。滅趾者,於其始而滅其為惡之蹟,則可以補過,故雖屨校而得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趾,足跟也。說文:足跟曰歱。字從止。人不能行為字,亦從止,則止為不行之義。下爻或言足,或言趾,足者通稱。趾有止之義,滅其趾則不可行也。子曰: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。小懲而大誡,小人之福也。屨校,小懲也。故不行乃可以免咎,行則惡積罪大矣。大司寇不能改而出圜土,殺。行之咎如是。
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膚柔而革堅。噬膚,所噬者柔也。滅鼻,沒鼻也,謂噬膚而擁沒其鼻也。
初九為剛動之主,非四所能敵,二切比之,故噬四如膚之柔,噬彼而沒吾之鼻,其嗑可知矣。滅鼻疑若可咎,然志在得嗑,何咎之有?
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初、上為頤中之齦,二、三、五為頤中之齒,二乘初之上,猶齒附於齦,噬最有力。頤中之物一也,噬者剛則物柔,噬者柔則物剛,其能滅鼻者,乘剛也。屯以乘剛而屯邅,此以乘剛而无咎,時用不同也。
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天官腊人鄭註:腊,小物,全乾。全乾則有骨,噬者不審,則遇毒而傷吻。吝,小疵也。小吝,疵之小小者也。位剛德柔,又遠於初,以之噬四,故如腊肉之難,反遇其毒。然小物之骨,為毒幾何?雖小有吝,噬而終嗑,仍得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以六居三,為位不當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陸績曰:肉有骨謂之胏。孟子抽矢去金,金矢以象四之陽也。艱不敢易視也,貞不敢為邪也。
卦以此爻得名,諸爻之所噬者也。乾胏則大於腊,噬之尤難於三。然九四為頤中之物,合上下而噬之,九雖剛勁,我則得之,猶宜慮之以艱,行之以正,乃可得吉。不然,則乾胏之毒,不止如三之小吝。然則君子御小人之道,當如是夫!
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必艱正而後得吉,視頤之養正,則吉有間矣。斯其為未光歟?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腊人掌乾肉,註:大物。解:肆乾之謂之乾肉,視腊胏則无骨也。黄言中也。禹貢惟金三品,註:金,銀,銅。古人凡稱金者,皆止銅。故楚子盟鄭曰:无以鑄兵。其云黄金者,乃今時所謂金,陳平閒椘四萬金者是也。金取其剛,黄金取其貴。六五君位,以君治臣之象。
此利用獄之爻也。乾肉黄金,皆不過於剛者也。六五大君以柔用獄,故動中肯綮,无頓刃折剛之患,而猶曰貞厲无咎者,聖人謹重刑獄,其過慮若此。
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釋彖言不當位。此言得當者,釋彖以位言,此以事言。六五以柔用獄,行以貞厲,其无咎者,得用獄之當者也。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何與荷同。何校,荷枷也。滅耳,没盡其耳也。耳為上之象。桎梏,罪之小者。何校,罪之大者。卦至上爻,或者怙終不悛之人,校滅其耳,凶可知也。子曰: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。若初之屨校,不知改過,積而至上,凶何可逭?
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耳固為上之象,然聖人姑喻其不聰,非如宋翔之彌尾青,來俊臣之定百脉之慘也。初已屨校,上寧不聞?猶不知改終䧟於獄,非耳官不職而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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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点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第19册经部十三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