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57卦-巽卦䷸巽卦为风(巽下巽上)-[宋]赵汝楳撰《周易辑闻•卷六》

[宋]赵汝楳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57卦-巽卦䷸巽卦为风(巽下巽上)

【周易下经】第57卦-巽卦䷸巽卦为风(巽下巽上)-[宋]趙汝楳撰《周易輯聞•卷六》

於卦變為巽重巽,於爻變為二隂爻卦䷠,二四互易而變,二柔下進,故四剛巽之。初之柔進銳,二之巽宜也。四之柔得位,上无涉而猶巽之,不已甚乎?三五同功而異位,三頻巽,五用巽之主也。

【原文】巽卦䷸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隨風,巽,君子以申命行事。

巽為風,重巽故曰隨風。風,天之號令也。時當秋冬之交,冬春之際,必有長風亘日綿夜,然後能變涼為寒舒,肅殺為融和,隨風之力也。播告之修,王者之命令也。四方絶遠,人情之利病不同,一命之未必徧孚,申命之而後事行。觀盤庚、康誥、多士諸書,至于再,至于三,勤懇不已,遷亳化商之事,卒以有行,申命之功也。

【原文】巽卦䷸卦辞:

巽,小亨,利有攸往,利見大人。

一隂生於下,二陽巽之于上,卦重而无他義,故仍經卦之名曰巽。

小指二隂也。卦以剛爻得名,彖以柔爻立義,柔為卦主也。隂生而陽巽之,故亨。亨則宜有攸往,往則宜見大人。大人,九五也。

【原文】巽卦䷸彖传:

彖曰:重巽以申命,剛巽乎中正而志行,柔皆順乎剛,是以小亨,利有攸往,利見大人。

重巽以申命言,卦義剛巽乎中正指二五,柔皆順乎剛指初四。重巽者,申命之象。申命者,行事之本。卦本乾體一,柔下生剛,有巽之之象。剛雖巽柔,猶居二五中正之位。柔既已生,皆在二五之下,有順剛之象。柔之至,勢必陵剛。君子體消息盈虚之理,姑巽其來,不與之角,故得據中正之權,行御柔之志,是剛善於自處也。柔不以剛之見巽,易其卑順之操,是柔亦善於自處也。柔已亨矣,利有攸往矣,聖人猶戒其宗主乎九五,是以柔雖長而免剥廬之災。剛巽之訓為君子謀也,見大人之訓為小人謀也。為小人謀,所以右君子歟?

【原文】巽卦䷸初六:

初六:進退,利武人之貞。

進退,乍進乍退也。利,宜也。武人,性之果決者也。貞,正也。致剛之巽者,柔也。柔以剛巽之,則欲進,然不敢犯。剛復欲退,進退兩難,次且不斷。然位已至此,唯當剛果決於有行。聖人非誘隂柔之進也,以喻時乎當進者,不宜狐疑猶豫而中止。武人用以正,則為致命死敵,不正則為奸命暴亂,故復以正戒之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進退,志疑也;利武人之貞,志治也。

治與疑對。魏顆曰疾病則亂,吾從其治是也。志疑而不決,故進退靡定;志治而不亂,故決於行。

【原文】巽卦䷸九二:

九二:巽在牀下,用史巫紛若,吉,无咎。

巽指九,謂剛巽柔。凡剛爻皆言巽。吉者,尊上坐于牀,卑者拜跪于牀下。大宗伯、大史掌祭祀之禮書,司巫掌袚除請禱之事。紛若猶言紛如,謂雜用。

陽尊而隂卑,陽宜據牀。今欲巽柔,以卑自處,故有牀下之象。然於理不可,於心不決,未免即人而決之。用史可无用巫,用巫而復用史,疑深慮遠,紛然雜用,莫適于一,而反獲吉者,謹之審之,不嫌於過詳。况初方順我,儻可免巽,何必輕往?參稽史巫之衆,庶可得吉,吉則无所過咎矣。

【原文】象曰:紛若之吉,得中也。

九二剛巽乎中者也,故史巫雖紛然,而能斟酌乎巽否之閒,是以吉也。

【原文】巽卦䷸九三:

九三:頻巽,吝。

頻者,既巽復,巽猶頻復也。吝,小疵也。

巽貴乎中正,二當柔進之衝,牀下之巽,雖巽而中也。三視初已隔於二,柔不至於見陵,似可无巽。以重剛而不中,乃巽而不已,失已云甚,自取其吝者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頻巽之吝,志窮也。

三雖為下卦之終,而上卦可續,乃頻巽如許,是道未窮而志先窮也。志疑者可以治救之,志窮則有吝而已。

【原文】巽卦䷸六四:

六四:悔亡,田獲三品。

悔亡,有悔而亡,田獵也。三品乾豆,賓客君庖。

柔進而漸高,悔也。今得位而當,雖有浸長之悔,而可亡也。用以田獵,禽獲其富,猶之柔自下而進,位居近君,而得上下之心,可謂善於處時者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田獲三品,有功也。

田者,志於得三品之獲,於田為有功。

【原文】巽卦䷸九五:

九五:貞吉,悔亡,无不利。无初有終,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,吉。

貞,正也。正則吉,悔亡,同六四。利,宜也。无初,巽也。有終不終,巽也。虞書:乃賡載歌。賡載即申重也。甲乙丙丁為東南,戊己位乎中,庚辛壬癸為西北,以庚續丁,故庚有申續義。先三日下卦,後三日上卦。

剛巽乎中正,二中而已,五中而又正者也。有大人之德,居大君之位,守正得吉,隂柔見廹之悔可亡。當是時,何不利之有?初以柔見廹而欲巽,无初也。六四之柔,能順乎剛,有終也。於是修明其政令,以申儆羣聽,先三日而未孚,復申以後三日重巽,申命之義也。五不必巽,而行重巽之權,以御二柔,宜其吉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九五之吉,位正中也。

九五故正中。

【原文】巽卦䷸上九:

上九:巽在牀下,喪其資斧,貞凶。

牀下,同九二。資,貨財也,陽實之象。斧,斷決也,剛之象。貞,正也。凶,吉之反。

二之巽,不得已也。上居不剥之地,不際乎柔,乃猶効九二之巽,是過乎巽也。失陽之體為喪資,失剛之斷為喪斧,若是則正入乎凶矣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巽在牀下,上窮也;喪其資斧,正乎凶也。

二得中而不過,故吉。極上而巽,自取其窮。正乎凶者,正入乎凶,无復他辭。

【资料录入】:丁不二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第19册经部十三易类

×关闭
微信二维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