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卦變為震重坎,於爻變為二陽爻卦。䷒初四互易,而變為時之悖者,六三也。九二獲之如狐,上六獲之如隼,故六五柔中坐享,小人孚,退之吉。九四以剛居柔,不能奏解悖之功。初六則剛柔交際之始,與三无涉,而得无咎者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雨作,解。君子以赦過宥罪。
震為雷,坎為雨,上震下坎,故曰雷雨作。宇宙之閒,隂菀結而溽,陽偏勝而亢,雷雨一震滌之,則屯者散,蹇者解矣。凡人過誤而陷於罪,入圜土,嬰桎梏,亦難也。雷者天之威,雨者天之澤,威中有澤,猶刑獄之有赦宥。赦其所為之過,宥其所過之罪,所以體解之義,而故作者必刑也。
解,利西南,无所往,其來復吉;有攸往,夙吉。
陽動而出險難之上,故卦名解。
西南,坤方,義與蹇同,難已解矣。无所往而來復則吉,不得已而猶有往焉,能朝而不暮則亦吉,謂其不久往也。夙,猶夙駕之義。朝也,暮夜之對。
彖曰:解,險以動,動而免乎險,解。解,利西南,往得眾也;其來復吉,乃得中也;有攸往夙吉,往有功也。天地解而雷雨作,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,解之時大矣哉。
坎為險,震為動,故曰險以動鄉也。陽止乎險之下則為難,今也陽動乎險之上則險可免,故曰動而免乎險。解謂險非无故而免也。解由䷒變。上卦本坤,坤,衆也。初九往乎九四,為震之主,以主二隂,故曰得衆。方卦之為兌,二陽偏聚於下,及六四來復為初六,則二隂拱一陽,陽始得其中,故曰得中。險難既解,衆心歸戴,得衆以守 邦,與人胥安於无事,宜矣。然不知復乎未往之時,則无所事,事之中即險難之肧胎,而凶之兆也。故難解而猶往,則失之過,无所往而不知復,則失之不及,是以得中而後吉。有攸往指九四。蓋遺患餘釁,安能盡除,猶不免蒐獮之力,必敏疾果斷,不俟終日,猶迅霆之擊,使人掩耳弗皇而威已震,然後姦邪不得起謀以閒我,此狐疑猶豫,竇武、何進所以逢害夙吉之戒,垂監於未然如此。雷為陽,水為隂,坎上震下,隂陽交為屯,釀雨之象。震上坎下,隂陽分為解,雷奮雨滋,甲者皆坼,民之入此室處者,亦皆拆而東作,三才皆賴之,解之時豈不大哉!離言百穀,此言百果者,四陽之月,百穀猶未芽甲也。
初六:无咎。
无咎者,善補過也。
聖人方將解天下之險難,而初六、六三為險如故,隂之過也。然聖人許以无咎者,其知補之之道歟!
【原文】象曰:剛柔之際,義无咎也。
初由四變,非本為險者也。變而為初,能下於陽,與九二為剛柔之際,以成得中之美,其位則為過,其義則无咎也。
九二:田獲三狐,得黃矢,貞吉。
田,地之上也。獸三為羣,言其衆也。狐旦伏暮行,為隂獸。黄,中色。矢,喻其直。貞,正也。
狐妖幻媚惑,為計以害人,猶隂之為險以陷陽。九二陽剛,惡其為害,田而獲之,是為去邪佞而得中直。然一陽陷於二隂之中,必守正而後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九二貞吉,得中道也。
九二所以正吉者,以得中道之故。使非得中,其為正亦難矣。甚哉,小人之不易去也!
六三:負且乘,致寇至,貞吝。
負者,以背負物,今蜀人猶爾乘車也。致,自我致之也。寇,兵戎也。貞,正也。吝,小疵也。
六本隂賤,分當負戴,而冒乘軒之貴,非據若此,必致寇戎之來。此以六居三,在九二之上,以致見獲之象。儻能安分義之正,舍車而徒,既知改過,遂殺而為小疵,亦云幸矣。子曰:作易者,其知盜乎?易曰:負且乘,致寇至。負也者,小人之事也。乘也者,君子之器也。小人而乘君子之器,盜思奪之矣。上慢下暴,盜思伐之矣。慢藏誨盜,冶容誨淫。易曰:負且乘,致寇至。盜之招也。知盜者,知致盜之由也。盜思者,負販之家,盜所不介意,或非所當得而得之。盗始起奪攘之思,猶上慢下暴之思。慢藏冶容之誨,皆以喻其所自取,殆若招盗以入室者。解難之時,君子固欲與天下胥安於无事。六三猶不安分,而躐進於高位,其為應比之所攻,自取之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負且乘,亦可醜也,自我致戎,又誰咎也。
車服所以旌有德,負者而乘,秪以播惡,何足貴者?戎自我致,於人何尤?所致者寇,則我為正。易寇以戎,言自致兵戎之災,不以正,予三罪之也。
九四: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
而,汝也。義,猶抑而強與。指,四也。拇,手大指,握物之主也。朋,衆隂也。至,到也。斯,猶歸斯受之。孚,交信也。至者斯孚,未至者否。
解以此爻成卦,下卦猶在險,故不言解,上卦已出險,乃可言解。下之二隂,九二主之,上之二隂,九四主之,故四象於拇。羣隂唯六三為時之害,九二既已獲之,故羣隂如朋之至,至則交信而无閒,蓋因人成事者。
【原文】象曰:解而拇,未當位也。
九二得中,故能獲害人之狐。九四不中不當,徒以德剛為羣隂所歸,於解悖之功,无能為役。
六五:君子維有解,吉,有孚于小人。
六五居尊為君子。維,維持也。小人,六三也。
難解之後,小人遁逃,君于因而維持之,使不至於已甚。是其信加于小人,小人不為害,則難不生吉也。柔中之君,其經濟止如此,使為九五,當不若是。
【原文】象曰:君子有解,小人退也。
二陽方夾攻小人以解難,而君子維之。聖人慮後世姑息於小人,故戒之曰:必小人退聽而後可。
上六: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獲之,无不利。
公為外諸侯之長,猶分陜之公也。隼,鷹屬,善搏擊,象小人之能悖君子。狐、隼皆指六三。二為田,狐穴居者也。三高顯,隼能高飛者也。三為墉,上為高,墉上與三位應,宜不忍於關弓。然與四、五同體,故亦惡三而攻之。六三位已高,上六復乘高射之,一矢而,獲宜其无不利。
隼之致射,猶三之致戎也。子曰:隼者,禽也。弓矢者,器也。射之者,人也。君子藏器於身,待時而動,何不利之有?動而不括,是以出而有獲,語成器而動者也。鷹揚善逃,必上六更高於六三,然後射必命中,此待時之義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公用射隼,以解悖也。
小人而為悖於當世,射之所以解悖也。人皆知解之時不復有難,不知陽雖免險而險猶在。九二獵之,人謂於剛中為宜,九四雖剛,位適居柔,則與六五同孚乎隂,亦宜也。豈料上六重柔,乃能助九二之剛邪?學者當知自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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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【点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第19册经部十三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