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輯聞卷三
宋趙汝楳撰
於卦變為艮重坤,於爻變為一陽爻。卦䷗初上互易而變。諸爻以一陽受剥起義,隂爻有遠近,故剥陽有重輕。五為君位,剥至四而止,上爻則小人自受其剥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艮為山,坤為地,山亦地也,名異而體不殊,故曰附。清氣升為天,濁氣降為地,地以厚載,山又附而益之,宜乎所宅者安。凡為人上者,能厚下則可以安宅矣。世之剥下以厚已者,方侈然人上,以為有泰山之安,不知積怨稔釁,君子視之,其危甚於泰山之壓,是剥人秪以自剥耳。
剝,不利有攸往。【剥:普卜反,擊而取之】。
一陽孤處於上,衆隂從下剥之,故卦名剥。
陽處極上,前則欲進莫可,後則羣小見迫,將何往之能利?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陸德明作順而止,无之字。如此則但明两卦之德,不見君子觀象以止小人之義。
以剥訓剥,猶以巽釋巽,為其不可以他釋也。而郭京欲云:剥,剥落也。殊為未然。詩八月剥棗為自我剥彼,詩桑之未落為彼自衰落,剥有以隂剥陽之義,落則不可以訓剥也。一陽本在初,今初上互易,柔遂變剛而居之,有五隂剥一陽之象焉。聖人於否言小人道長,於剥直言小人長者。否之時,君子小人之勢鈞等,其所長者小人之道耳。剥之時,君子小人衆寡夐殊,勢之長盛有不可禦,故聖人直言其勢,不復言其道,其不利有攸往宜矣。然小人豈終於不可禦哉?為卦艮坤胥遇,坤順也,艮止也,盍亦觀象以求止之之義乎?治滔天之水者必先疏其流,縶逸鞅之馬者必稍辟其銳,善御小人者亦唯順其方張之勢,静處事外,不輕攸往,以存其在我,使小人逡循敬視而不敢迫,乃可徐止其進。儻不量力度時,冒然與角,必將摧折敗北,尚安能止之邪?或曰:治小人而痛斥之,猶慮突如其來,乃今委曲愞懦若此,豈不滋蔓草而致難圖邪?曰:逆其初至而屏絶之,聖人於姤言之矣。蓋消息盈虚,迭為?伏,天道之行也。鄉者陽息而隂消,今者陽消而隂息;鄉者陽盈而隂虛,今者隂盈而陽虚。君子尚此倚伏之理,故為順而止之之方,非姑息也,非養姦也。一陽无恙,來復於是而基焉。不然,併與一陽而剥之,君子之道不幾於熄乎?聖人憂深思遠,權時施宜之道,俗人鄙見,何足語此?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,凶。
詩載寢之牀,衛瓘撫晉武之牀曰:此座可惜。牀者,人所安也。下卦為牀,初為極,下於牀為足。蔑說文云:人勞則蔑然。
初雖在極下,然變剛而奪之位以成剥者,此爻也。牀之可安,足承之也。今剥其足,牀不復安,雖未切君子之身,而君子之道已蔑然矣,能无凶乎?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滅下,釋以足之義,非釋蔑貞。滅,盡也。隂剥陽而盡其下也。馬、虞訓蔑為无,謂无正也。在下之陽可以暫无,若正其可无乎?以无訓滅則近,訓蔑則不可。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,凶。
案:說文庚象臍,而辛承庚,故辛象股,然辛實无股之象。又辡,皮緬反,辠人相與訟也,不取兩股之義。又辨,蒲莧反,從辡從刀,以刀可判物,故釋為判。而鄭氏謂足上稱辨,近膝之下,屈則相近,申則相遠,故謂之辨。辨,分也,與說文之義殊。唯崔憬云:辨當在笫足之閒,牀梐也。黄云:牀簀也。要之,四云剥膚,則三以下皆為牀,二不必以人身為象,以畫求牀之形,當是足之上,棧之下,二少高於足,有辨之象。若簀,則三當之,二居足棧之閒,牀去其辨,不唯不安,且將有傾覆之虞。二亦言蔑貞凶,亦謂身雖未凶,而正道已凶,此聖人敎人以先幾之見,懼君子忽視於剥辨之時,不豫為剥膚之防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以位應,則五為貫魚之君;以爻比,則三不同剝陽之志。剥而止於辨者,以未有與之同心,未能驟進而剥君子之膚也。
六三:剝之无咎。
三在剥之時,而獨不剥陽,故不言牀。
三體柔而位剛,應乎上九,不同乎剝陽,故得免剝廬之咎。程氏以呂強有之,信然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羣隂皆志於剥陽,三處其中,獨與衆違,則失上下之交矣。三以失上下而无咎,猶坤以喪朋而有慶也。
六四:剝牀以膚,凶。
四為據牀之人,故云膚,亦以象柔。
剥,浸高而至此,則及人之膚,烏乎而不凶?膚且剥矣,於正道可知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隂剥陽之牀,我則據之,可謂切近,宜其有災。聖人作易,蓋以與民同患。學者學易,貴於知幾辟咎。今而有及膚之災者,居位然也。不知先幾,適居其位,切近而致災,悔將何及?或曰:四之切近者,六三也。三既云剥之无咎,四寧有切近之災?曰:三之无咎,專指一爻。四之切近,通三隂以言剥,義各不同。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魚,隂物,亦衆多之象。貫魚,象四隂在下,為五所貫。宫人,隂也。不言女婦者,以隂居五位,猶嬪御在王宫,故曰宫人。
一陽在外,自五以下皆隂爻,幾於无陽矣。故爻辭特言宫人,以明君位,其致辯於君臣之際嚴甚。天地之間不能无隂,猶王宫之内不能无嬪御。成周之時,以時叙進于王所,九嬪掌之;御叙于王之燕寢,女御掌之。隂禮有敎,婦職有敎,婦學有教,禁令政法肅乎有序,故險陂私謁不得行,而邦家寧乂。今者羣隂雖盛大,君以貫魚者貫之,則駢首而不亂;以寵宫人者寵之,則不及政事。彼不能為吾害,小人亦得庇其身,是君子小人无不利也。後世妃嬪與政,巷職擅權,率貽國家之禍,小人亦受誅夷,則无一而利,唐上官婉兒其尤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承天寵所以待君子,宫人寵所以待小人。寵及小人,始若未善,順而止之,終則无尤。凡要終而言者,皆教人以謹始,乃足爻辭未足之旨。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碩,大也。果,木之實,陽之象。果生於木末,又為上之象。剥所不及,人不得而食,故曰不食。陽下視羣隂為輿,蓋陽所乘以行。隂仰視一陽為廬,蓋隂所入而處。此爻為艮止之主,一陽巋然在上,足以止羣隂之進,不為其所剥。鄉之不得據牀以安者,今可乘隂以為輿矣。上本隂之位,為陽所據,羣隂至此,猶窮人无所歸,小人之排擯君子,果何利哉?
【原文】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,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羣隂為民,君子鄉止於上,今將反動而為復,猶萬民載之,君子利有攸往也。小人始焉欲剥君子之牀,卒也自剥其廬,乃知小人之姦,終不可用。魚出水則死,隂過五則剥廬,聖人立象以盡意,其隱而顯類如此。
【资料录入】:丁不二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(完成)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【点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第19册经部十三易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