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傅以渐、曹本荣等撰《御定易经通注•卷三》

[清]傅以渐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此卦上下兩陽而中虚,九四一陽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。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如舜遭四凶,周公遇三叔,孔子值少正卯,事當極至,道德仁義之化,俱有所不及用,此聖人之大不得已也。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頤中有物,不得不噬;頑梗阻我教化,不得不去也。
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噬嗑何以得亨?卦體三剛三柔,是執法之義,矜恤之仁,俱備也。卦德動而明,是問刑擬罪之時。折之敏,擬之决,不為威屈利誘。復折之精,擬之當,无失輕失重之病也。卦象震雷雜電,是行罰致責之時。動无留行,如雷奮而合電;確當无枉,如電照而合雷。造化震耀之章,直在金科玉律中也。卦變本益六四之柔,上行至五而得其中,是天子以好生為德,平反合法,得行其治獄之志也。雖未得遊渾渾噩噩之盛,清問肅而天下稱平,利用獄也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雷電未必擊而人警,于是乎有先間而防之法焉。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
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小懲大誡,不進于惡也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德本中正,公則生明,治獄固如噬膚之易矣。然彼既剛暴,非嚴刑峻罰不足以服其心,故必用滅鼻之刑以處之,乃得无咎。寛大之名,不可博也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大奸必用上刑,豈德之不足哉?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腊肉,謂獸腊全體骨而為之者。隂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。噬腊遇毒,誠可小吝,然終可去奸而无咎也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非人果難服德,不足取信于人也。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以一卦言之則為間,以六爻言之則為大。司寇掌邦刑者,以剛居柔,有果斷之才,而不傷刻核,即難治之獄,亦自輸情服罪,而堅直之理可得矣。然死者不可復生,斷者不可復續,必内則其難其慎,外則无黨无偏,庶天下无寃民耳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民命重情,稍有偏私慢易之心,則未光明也,何可不以艱貞為戒?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乾肉難于膚,而易於腊胏。金亦獄訟所入之鈞金也。六五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于人,人无不服,中堅之理可得。然獄成獻天子之廷,再无更生之望,必持之以貞,而其心猶不敢忽,常若有未悉之隱,乃得无咎也。人臣勢屈,詘法易,執法難,故雖艱而利用貞。人主勢尊,行法易,欽法難,故雖貞而利用厲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柔中之主,必兼貞厲,治獄乃得其當,信乎治獄之難也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自恃其聰,而不明奉公守法之義,大奸大惡之本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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