䷅【坎下乾上】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以坎遇乾,乾剛坎險,相猜相敵,有訟道焉。聖人本欲教人无訟,但凡有血氣,誰无争心?天下盡化於忘言,勢必不能,反借其好勝之念而撥轉之,分判吉凶,使知趨避。必要理本直,情本真,而見屈于人,方可訟。猶且怵然自惕,不敢以理自恃,辨明即止,无敢過騁,則爭而无爭,不亦吉乎?若終訟以求全勝,招悔結怨,何凶如之?又必利見大人,大人曰公,曰明,情真,必能見白在大人之前,而駕虚辭以圖勝,如涉大川,反并其情而掩之矣,何利之有?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以卦德釋卦名義。上剛制下,下險伺上,上下相激好訟,豈徒民罪哉!一人則内險而外健,兩人則此險而彼健,皆致訟之道也。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又為加憂。且于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是情理堅確,收攝向裏,惟有沖然无競之本體而已。平生置其身于不爭之地,訟時自能惕中,所以得吉。成,成心也。卦體九五以中正為尚,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入淵者,行險而遭沈溺也。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天一生水後,則天西旋,水東流,其行違矣。君子觀于此,有自訟之道焉。其作事也,審幾誠意,不專為絶訟,而絶訟在其中矣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隂柔无才,居下无勢,不能終訟,間有所言,平心觀理而已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不永所事,豈屈于才勢之不足哉?知理有所不可也。言雖小而辨明,終訟何為也?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本興大訟,與上告訐。幸而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。九五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知其不可訟而不訟,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三百戶,邑之小者。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訟莫善於歸後其身,而身无患惕故也。干名犯義,患其自取,災眚能免哉?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六三隂柔,非能訟者。守舊居貞,常人以為怯,君子以為德。然居下之上,或代天子任分理之責,必无鬻獄受貨之事。平反兩造,終不敢以訟事見成功也。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九五以中正先天下,三亦遵奉上旨而已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天命之始,人我皆是。太虚九四,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不克爭訟,復還天命,渝變其心,而安處于貞養。天下之和平,正在此吉。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能克已則理不失,不必以事之禍福為吉凶也。
九五,訟元吉。
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初不永,二不克,三食舊,四安命,渾天下於一元之中,是為使民无訟之大人。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天下之訟,各持一法以應,則勞甚五,惟以中正待之而已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,終訟何益也。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既犯終凶之戒,何必果褫?即受服亦不足敬矣,况未必受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