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朱轼《周易传义合订•卷三》

[清]朱轼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[清]朱軾《周易傳義合訂•卷三》【上经】第6卦-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【原文】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謹按:彖傳甚明。卦自遯來,遯之三剛來,居二而得中。剛而得中,有孚也。居下而在坎難之中,有孚而窒也。窒故訟,非好訟也,不得已也。不得已而訟,故訟而惕,惕而中止,訟中止則吉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其象為終訟,終訟則凶。九五中正居尊,人所敬服者也。訟者求判曲直,故利見大人。訟以求平,不可履危蹈險,故不利涉大川
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《程傳》:天上水下,相違而行,二體違戾,訟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順,訟何由興?君子觀象,知人情有爭訟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絶訟端於事之始,則訟无由生矣。謀始之義廣矣,若慎交結、明契劵之類是也。

胡氏曰:凡事有始有中有終,訟中吉終凶,然能謀于其始,則訟端絶,中與終不必言矣

謹按:戒慎于一念初動之時,自无理欲交戰之患

【原文】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謹按:初之訟,非訟也,事也。初有事,事止于初也,故曰小有言,謂不待終辯而已明也。】

【原文】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謹按:九二與上訟爭,三也。以下訟上,于理不順,故不克。知其不克而逋,是不終也,故雖有患而不為害。邑三百戶,太邑也。无眚,謂不致削奪。九二三百,无眚。上九終朝三褫,得失霄壤矣

【原文】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謹按:六三,訟所自起也。六三一隂,處二四兩陽之間,始而二與上爭,三而訟,繼而四又與上爭,三而亦訟。一三也,二爭之,四又爭之,而三不為所動,三應上者也。隂陽相應,陽施隂受,是三享上之德也,由來久矣。三惟安舊守貞,雖屢訟于官,不免危厲,究无不吉。或從王事,厲也;无成,吉也。王事即訟事,无成與坤卦同,謂非自為主也。

【原文】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《本義》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。渝變其心,安處于正之象。占者如是則吉也

謹按:九四之不克,猶夫二也。復猶歸也,即命就理也。訟則失理,復則得理矣。復不徒在事而在心,故曰渝,曰安。蓋四與上訟,爭三也。三應上者,四之爭,非也

【原文】九五:訟,元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《本義》: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占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伸矣。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謹按:九五,大人也,用其中正以斷曲直,故初、小有言而辨明,二、四妄爭而不克,上雖直以終訟而被褫

【原文】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《本義》: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?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占為終訟无理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終必失之,聖人為戒之意深矣。謹按:上與二、四訟,始勝二,繼又勝四,其理雖直,終不免禠。可知理曲固不可訟,即直亦當安守,聽其自屈。若爭執不已,至於終訟,雖勝猶負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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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点校底本】:钦定四库全书第四十七册-經部易类四十一(文渊阁藏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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