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兩相猜也。又為内險而外健,兩相濟也。又為已險而人健,兩相敵也。皆訟之勢也,故名訟。訟非美事,必理直見枉,情真受誣。有孚見窒,不得不訟。然猶非得已,必心存憂懼,自訟于内而惕。辨明即止,無敢逞縱而中,乃窒可通而吉。若恃其有理,而終訟不休,則孚反窒而凶。求見明斷,大人以資剖決,則窒始通而利。如駕空求勝,險如涉川,則因虚喪實,甚不利焉。訟之有孚者,其利害如此,况非孚者而可訟乎?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以上下言,上剛制下,下險伺上。以一人言,内懷險詐,外恃強健。以兩人言,已險能攻,彼健能凌。皆所必訟,故名訟。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者,以九二剛來,雖有能訟之才而得中,無好勝之念,以理義自勝,非以血氣勝人,故吉。何以終凶?以訟非美事,德喪業隳,怨深禍結,理不可成也。大人何以利見?以五所尚,中聽不偏,正斷合理,抱寃者宜見之也。涉川何以不利?以冒險求勝,自投于淵也。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天上水下,其行相違,訟象也。君子以人情相違有訟,不起于相違之時,而起于作事之始。于事機之先,防微杜漸,訟端絶矣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人之終訟,大抵有才有勢者為之。初六隂柔則才弱,居下則勢卑,中心畏懼,不敢終事,但辨明其見窒之情為小,有言則情伸理白,終吉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;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不永所事,固是屈于才勢,揆之于理,訟不可長也;雖小有言,辯明即止,所以終吉也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性暴謀深,本欲訟者也。第居柔得中,能安于理,應五又屈于勢,故能屈服收斂邑人。三百戶,邑之小者,言退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如是則不犯分賈禍,何眚之有?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人不肯退讓,多由終訟。二不克訟,宜其歸逋竄也。所以然者,以下訟上,義乖勢屈,禍患之來,自取之耳,敢克訟乎?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六三陰柔,非能訟者,惟守其常分,安其正理,為食舊德貞焉。如是不免見侮於人而厲,終不賈禍而吉。然食舊居貞之人,無適不可,即或從上之事,亦處後而无成功。守分必不越分,固是如此。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食舊德者,安常守分以從上,而不自主其事,所以得貞而吉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即,就也。命,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則過暴,不中則過當。本欲訟者,幸其居柔,則知訟非理也,亦非正也。故不克訟,而反其健訟之行,以就于理。且悔悟深切,變其欲訟之心,以安于正。雖不能作事謀始,亦自然改圖于後,不至損德搆怨,吉。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欲訟即非正理,失也。四不克訟而復,即命渝安貞,則過復無過,未為失也。
九五,訟元吉。
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使有孚不至,見窒而天下無寃民,大善而吉之道也。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訟之得元吉者,由聽之能中正也。中則聽于未斷之先,無偏主;正則斷于已聽之後,無過當,所以元吉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剛居訟極,是以健訟之才,濟以必訟之志。終訟者也,凶其固然。假使倖而取勝,有或錫鞶帶之象,究竟是非情偽,當自有辨。不渝時而敗,有終朝三褫之象,盖終訟未有不凶者。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終訟倖而取勝,有如受服,且不足敬,况又有褫之之辱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