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原旨卷三,元保巴撰
䷔【震下离上】
噬嗑亨【艮、震合而為頤之象。六四變九四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有物則噬齧,噬則嗑,嗑則亨矣】。利用獄【以卦變言。此卦自否來,柔得中理而上行,謂初六與九四應爻相易,肖體為頤,頰口也。五與四又剛柔相易,為噬嗑。噬嗑,口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喻有寃抑不能陳訴者,以離明而分别之,震威而處制之,故曰利用獄】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【卦除三上,俱不當位故也】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君子體而用之。以天下言之,若有強梗讒邪,間隔天下之事不得合者,必以政事治之。政者,教化也;事者,刑罰也。教化之不得悛者,卒以刑法而除之也。
初九,【剛居最下,噬嗑之初,下民之象也】。屨校滅趾,无咎【恐下民不知其戒,故設此法。屨校,足械也。滅趾,刖刑也。蓋言屨之於足,滅傷其趾也。倘犯小過,先以械足滅趾,使之畏懼,不行其惡,故无咎】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君子體而用之。繫辭傳曰: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。小懲而大戒,此小人之福也。懲之之早,犯刑者懼,而用刑者當矣,故无咎。
六二,【隂柔處於中正,用刑者也】。噬膚滅鼻,无咎【初上為頤,不言噬,二噬膚猶淺,三噬腊,四噬胏,則皆肉之帶骨者,噬之深且難矣。六二下卦之中,互艮為鼻,滅鼻者,劓刑也。六二乘剛而不免用刑者,以其居中得正,故无咎】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君子體而用之,刑法不可輕為,必當審問之,慎思之,明辨之,俾之情窮理盡,甚致大中至正,然後可以用之也。故曰: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!大畏民志,此謂知本。
六三,【隂居震上,非其位也】。噬腊肉,遇毒,小吝【以柔弱之才,處剛決之任,用刑於剛強之人,反被其傷,蓋為六三位不當也】。无咎【然而反被強梗所傷,雖有小吝,亦可進而為之无咎者,有應故也】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君子體而用之,雖是才小而任大,必當盡其臣子之忠孝,致身竭力可也。
九四:【陽居離下,剛明者也】。噬乾胏,得金矢【說卦云:離為乾卦,乾為金,為剛健。噬乾胏者,乾肉連骨梗,至堅而難噬之物。譬如強暴之小人,必以金矢剛健去之】。利艱貞,吉【然而九四不中正,亦未光大,利在克艱正固,則獲吉矣】。
象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
君子體而用之,去除強暴之道,必當克已而進之也。
六五:【隂處離體之中,明辨之君也】。噬乾肉,得黄金【離為乾卦。乾,金也。黄為中也。隂爻居中,為上卦之主。如得黄金噬乾肉者,易噬也。喻去天下之強梗之易為也】。貞厲,无咎【雖處卦主之君位,本體終柔,利在正固,常懷危厲,乃得无咎。又以柔乘剛,得當也】。
象曰: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
君子體而用之,雖處至易,猶加兢兢業業,以其多易而必多難,故聖人深戒之耳。
上九,【陽居噬嗑之終,剛過於極也】。何校滅耳,凶【何校械項滅耳。去其耳,積其罪,惡之大不可釋,其凶可知也。此謂滅其耳者,戒聽之不聰也】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君子體而用之。子曰: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。易曰:何校滅耳,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