䷱【巽下离上】
鼎:元吉,亨。
鼎者,四陽之卦,自大壯來,初上相易者也。又爲二陰之卦,自遯來,二五相易者也。二卦皆以一爻相易,然以自遯取義。鼎者,烹飪之器,巽下離上之卦。然所以謂之鼎者,取卦爻形象而名也。初六,鼎之足也。二、三、四,鼎之腹也。六五,鼎之耳也。上九,鼎之鉉也。故取鼎象爲卦之名。以二體言之,則木巽于火,離道上行,鼎之義也。吉字衍文。鼎之用大亨,而其德亦大亨。二五互相應,亨之象也。
以象言之,巽股伏震足,互有乾兌之金,離中虚,金而中虚,有股與足,鼎之象也。此卦以木巽火,因象得名。
初六,鼎顛趾,利出否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鼎而顛趾,鼎之覆也。出否,謂出其穢也。出穢,納新也。以出否則利,非出否則爲鼎覆餗矣。鼎如出否,則鼎之利。妾雖柔下,乃有子焉,則无咎。以其應四之剛,爲有子之象。
以象言之,初在下,鼎之足也。巽,股也。伏震又爲足趾也。乾爲首,四互乾而下初,顛也。四互兌,兌爲妾。四動互震,震爲子。或曰鼎三足,今耦畫欠一足,故有顛趾之象。
此爻以鼎出否取義。
九二,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二應五而四近之,二近初而四應之,四與二爲仇者也。然九二剛實得中者也,爲鼎之有實矣。彼覆公餗,是有疾矣,安能即我哉?四不能得初,不我能即也。二終應五,吉也。二非與四爭初也,欲得五耳。
以象言之,四有伏坎,坎爲盜,有仇象。四不正不中,坎又爲疾,故曰我仇有疾。此卦與屯爲互對,屯之六二以四爲寇,此之九二以四爲仇,其義亦同。
此爻上應六五居中,非九四所能即也。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,虧悔,終吉。
耳,五也。耳所以行,鼎三與五非應,而四又間之,故耳革而其行塞。塞者,四塞之也。鼎耳以虚受,而後其用行,不可塞也。塞則鼎之用不行矣。離爲雉,雉膏不食,九三不能得五也。然九三剛,六五柔,陰陽和,其終必吉。三不正,故有悔。其終必吉,故虧悔也。
以象言之,離固爲雉,本互兌,動則成坎,坎雨兌澤,膏也。兌口在五,九三未至兌口,爲雉膏不食也。坎爲耳,故曰鼎耳。坎又爲雨,故曰方雨。言革者,鼎爲革之反對,九三互兌而近離,澤火革也,故取革義。或曰以鼎言雉,取高宗肜日之義。雉升鼎耳,九三非耳,雉无所立,故以不食言也。卦體上下,亦有二鼎之象。故九三爲耳,下鼎之耳也。九四爲足,上鼎之足也。離爲雉,有上雉立于下鼎之象。
此爻在六爻之中,獨爲得正,但以无應,所以始塞而終吉。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九四近君而不當位,已失中正,又與初相應者也。初柔而不正,其趾顛矣。三,公位也,鼎足折,則鼎中之雉膏覆矣。三爲四所覆也,爲君側者所覆之象。鼎覆則膏瀋緣其外邊而下,故其形渥,凶。
以象言之,四動則互震,震亦爲足,震變而兌爲毁折,震足爲兌所折者也。其形渥,兌毁折而澤傾之象也。
此爻剛不中正,取顛隮之象。
六五,鼎黄耳金鉉,利貞。
六五,耳也。黄,中色。又離體爲黄。六五,鼎之黄耳,能虚中以受金鉉者也。舉鼎者,上也。上九之剛爲金象,六五以柔中而承上之剛,是鼎黄耳而有金鉉也。六柔不正,故又以利貞爲戒。或曰:以象言之,二之五則下體成艮爲手,上體成乾爲金,二來相與,則以艮手而舉乾金,金鉉之象也。如此則各得其正,故利貞也。
此爻以柔居剛,以虚中受鉉取義。
上九,鼎玉鉉,大吉,无不利。
以九居上,剛柔相節,與九五不同。九二金鉉也,上九玉鉉也。剛柔相節在六五之上,以師臣而任相臣之責者,故大吉,无不利。或曰:以象變言之,卦自遯來,上九本乾體而不變者也。乾爲玉,故爲玉鉉。以乾交離而不失其剛,則玉不變于火也,故大吉,陽爲大也。或曰:玉鉉,設而不用者也。
以象上九居卦之外,亦通。
此爻以剛柔中節而能持鼎,故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