䷖【坤下艮上】
剥:不利有攸往。
剥為五隂一陽之卦,以五隂言之,剥為之主,凡五隂之卦皆自此來。以一陽言之,則自復來,初上相易則為剥。剥,坤下艮上者也。剥,落也。以五隂而剥一陽,坤順艮止,柔順而長,上止乎剛,剛消落矣。有小人盛而剥君子,人欲盛而剥天理之象。當此之時,不利有攸往。以畫言之,陽往而上何之矣,无所往也,故不利有攸往。内順外止,亦不利有攸往之象。
此卦五隂剥一陽之象。
初六,剥牀以足,蔑貞凶。
牀上實下虛,有剥之象。坤載于下,而艮背止于上,剥牀也。初在下為足,當剥之時而居下,剥牀以足也。蔑貞,謂小人欲絶君子之正也。不特君子凶,小人亦受其凶矣。以變象言之,坤,西南方也。初動成震,震為竹簀也。又震屬木,設簀于西南之奥,而木藉之牀也。震又為足,剥牀以足也。
此爻居初无應,而受剥
六二,剥牀以辨,蔑貞凶。
鄭康成曰:足上稱辨,謂近膝之下,屈則近,伸則相遠,故謂之辨。辨,分也。六二與初六皆在下,故蔑貞凶。與初同,特辨與足異耳。二在初上,辨亦在足上,故以辨言。所以剥者无正應,相與故也。一說足乃牀之足,辨乃牀之簀,非指人身言也。
以象變言之,六二動則震居坤下,坤西南,震為足,為竹木,亦有牀象,如初六也。詳見前文。
此爻以居中无應而受剥者也。
六三,剥之,无咎。
六三不正,當剥之時,處四隂之中,疑于有咎。然能與上下四隂相失,獨與上九一陽相應,所從得正,故无咎也。或謂爻辭之字衍,因象傳而誤。
此爻以有應,故善補過也。
六四,剥牀以膚,凶。
六四漸近上九矣,四應初者也,亦有剥牀之象。坤,牀也,艮則身矣,故剥牀以膚。剥而及膚,剥之甚矣,所以為凶。
以象變言之,初變震為竹木,與四相應,故亦以牀言。先儒謂艮為膚,六四艮體,故曰剥牀以膚,以爻與陽漸近而剥其膚者也。
六五,貫魚以宫人寵,无不利。
魚,隂物,魚貫者,衆隂相連之象。艮為門,闕宫也。三畫卦,五為人位,有宫人之象。六五君位,嫌于衆隂,故取宫人魚貫次第而進之義,然以宫人寵,非君寵之也。六五以隂居尊,女后之象也,女后不妒忌,故衆妾得進御于君耳。衆妾得進御于君,則五與羣陰皆利矣。初六,御妻也。六二,世婦也。六三,九嬪也。六四,夫人也。六五,后也。午未申酉戌亥之月,猶午未申酉戌亥之時也。六五直戌時,至乾位,后與君同處之時也,故取象如此。六四,剥牀以膚矣。六五,宫人寵剥元氣者,然而无不利者,宫人雖剥乎陽,亦有願承陽之象,隂聽命于陽,所以利也。衆隂雖進,而六五統之,終无尤也。一陽居上,雖非君位,意欲扶陽,故尊之也,此所以别起義也。
以象變言之,六五動則上體為巽,先儒謂巽為魚為繩,本體艮手,持繩貫巽,故貫魚也。巽為多白眼,故為魚。又魚乃隂類之在下者也,或曰艮為背,牀者所以藉背者也,故剥卦取牀為象,宫人則侍牀第袵席者也。
此爻六五統羣隂,故别發義。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剥廬。
艮為果蓏。上九陽爻,碩果也,又為門。闕,廬也。坤,輿也。頤上初皆陽,故為口食。今上剛下柔,故不食也。君子之一陽獨存,如碩果之不見食也。碩果不食,則生生不息,又根于是矣。自上而觀之,下羣隂載陽,如君子之得輿也。自下而觀之,衆隂在下,而陽之一畫在上,蓋覆之廬之象也。若小人必欲蔑貞而併剥之,則是自剥其廬,无所容其身矣,故終不可用也。
此爻為君子謀,為小人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