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例
一,取象之例雖多,然不過三體:一曰本體,二曰互體,三曰伏體。然皆有正有變,故有正中之本體,正中之互體,正中之伏體;有變中之本體,變中之互體,變中之伏體。其餘諸體,皆自此三體來也。
一、文王彖辭固多取象,若夫子釋彖,先論卦變,次明其義,雖間以象取,然非專泥於象。但先儒亦有以象言者,不敢全廢。其或可以象取而幾於泥者,以或曰標之。一、大象本以兩體取,若有用互體、伏體之類取者,亦以或曰標之。
一、爻辭用象取者著之,若夫子小象、文言釋爻,本以義取。或可以象取者,以或曰標之。
一、凡卦爻之義,有兩三說者,以或曰標之。
一、凡卦象去取,或本虞仲翔,或本荀慈明,或本九家,或本李鼎祚,或本朱子發,或本鄭東卿,或本林黄中,或本項平甫,或本馮儀之,或本徐古為,或本呂樸卿,緣皆參錯其中,難於盡標其名,非敢掠前人為已美。至於先儒所未發者,時亦以已見參之。
一、朱子發取象,但言其有某卦某卦,多不述其所自,故學者乍見,多以為疑。今此書則每爻或互、或變、或伏,必言其所以取象之因,則不難求矣。
一、取象有與朱子發相似而實不同者。如乾九五、文言前一段,均以二五取其同聲相應,火就燥,雲從龍,風從虎之類,固與漢上合。若同氣相求,水流濕,本乎天者親上,本乎地者親下之類,實與漢上異。緣漢上取象失之偏枯,而今則必求停當。蓋是者從之,不是者則不苟從,如此之類,不一而足。今姑以此一例別之,觀者能以漢上之書相參,方見其異。
一、朱子發卦變止於三爻,朱子則用五爻,今從朱子。但朱子卦變雖用五爻,其間多用變中之變,如泰自歸妹來,无妄自訟來之類。今遡其源,一以復、姤等十二卦為主。
一、按某卦自某卦來之類,皆以隂陽多寡為類相易,此卦變也。彖辭言其本體所自來也,如九六之變,此變卦也。一卦可變六十三卦也,占筮之事也。朱子發非不知之,及其論屯、臨之變,而引春秋某卦之某卦為言,是以卦變為變卦也,今正之。
一、易中互體,謂二至四、三至五又成兩卦,指三畫而言也。頤中有物曰噬,此乃以六畫之卦比並而論,非所論互體也。若以噬互體言,則二以上又互艮,三以上則互坎,非互頤也。朱子發非不知之,乃以頤為互體,誤矣。今正之。
一、伏卦謂乾、坤相伏,震、巽相伏,皆以其對待言。如乾初九伏震,乃因變巽而伏震。朱子發非不知之,至其釋乾,乃曰初九變坤,下有伏震,誤矣。若三畫變可為坤,又無伏震矣。九二之變則為離,於坤亦無與。子發乃云九二坤變為離,三畫變可為坤,又無離矣。坤變為離,乃是坤之初與三變也,於乾九二何與焉?今正之。
一、揲蓍之法,共有六家,惟河南楊氏為當,今以為據,詳見大衍之數。
按:晁子止曰:象數之學,用互體、卦變之類解易,明辭之所生,可以見作易之本原。義理之學,用位應、承乘之類解易,明辭之所施,可以見易之顯效。兩者不可偏廢。然易之作既成矣,就不識其所從生,庸何傷?而易之致用,不可不察,故詳於義理,而畧於象數。其說當矣。及觀張文饒之作變通,則曰:學易而不學先天,知用不知體。譬如貴公子之論,味其賢者,不過謂從席中來也。然則學易而不知象數,毋乃蹈張文饒之譏乎?今兹象義,詳於象變,而畧於義理,誠輸先儒一著。然究象之所生,以求作易之初意,則於學者不為無補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