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過,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小,謂陰也。為卦四陰在外,二陽在內,陰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於陽,可以亨矣。然必利於守貞,則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。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卦體內實外虛,如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,則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類也。
《彖》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
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。
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
以二五言。
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以三四言。
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以卦體言。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山上有雷,其聲小過。三者之過,皆小者之過。可過於小,而不可過於大,可以小過,而不可甚過。《彖》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。
初六:飛鳥以凶。
初六陰柔,上應九四,又居過時,上而不下者也。飛鳥遺音,不宜上,宜下,故其象占如此。郭璞《洞林》:「占得此者,或致羽蟲之孽。」
《象》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六二柔順中正,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陰也。如此,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,无咎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象》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,以臣不可過故也。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戕,在良反。小過之時,事每當過,然後得中。九三以剛居正,眾陰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剛,不肯過為之備,故其象占如此。若占者能過防之,則可以免矣。
《象》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九四: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當過之時,以剛處柔,過乎恭矣,无咎之道也。弗過遇之,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。往則過矣,故有厲而當戒;陽性堅剛,故又戒以勿用永貞。言當隨時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或曰:弗過遇之,若以六二爻例,則當如此說,若依九三爻例,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。未詳孰是,當闕以俟知者。
《象》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爻義未明,此亦當闕。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弋,餘職反。以陰居尊,又當陰過之時,不能有為,而弋取六二以為助,故有此象。在穴,陰物也。兩陰相得,其不能濟大事可知。
《象》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已上,太高也。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眚,生領反。六以陰居動體之上,處陰過之極,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或曰:遇過,恐亦只當作過遇,義同九四。未知是否。
《象》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