剝,不利有攸往。
剝,落也。五陰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陰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陰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內坤而外艮,有順時而止之象。故占得之者,不可有所往也。
《彖》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
以卦體釋卦名義,言柔進於陽,變剛為柔也。
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長,丁丈反。以卦體、卦德釋卦辭。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,上以厚下安宅。
初六: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
剝自下起,滅正則凶,故其占如此。蔑,滅也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足,以滅下也。
六二: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
辨,音辦。辨,床幹也。進而上矣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辨,未有與也。
言未大盛。
六三:剝之,无咎。
眾陰方剝陽,而己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无咎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无咎。
《象》曰:剝之,无咎,失上下也。
上下,謂四陰。
六四:剝床以膚,凶。
陰禍切身,故不復言蔑貞,而直言凶也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膚,切近災也。
六五: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魚,陰物。宮人,陰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。五為眾陰之長,當率其類,受制於陽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則无不利也。
《象》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一陽在上,剝未盡而能復生。君子在上,則為眾陰所載。小人居之,則剝極於上,自失所覆,而无復碩果得輿之象矣。取象既明,而君子、小人,其占不同,聖人之情,益可見矣。
《象》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