兌,亨,利貞。
兌,說也。一陰進乎二陽之上,喜之見乎外也。其象為澤,取其說萬物,又取坎水而塞其下流之象。卦體剛中而柔外,剛中故說而亨,柔外故利於貞。蓋說有亨道,而其妄說不可以不戒,故其占如此。又,柔外,故為說亨,剛中,故利於貞,亦一義也。
《彖》曰:兌,說也。
說,音悅。下同。釋卦名義。
剛中而柔外,說以利貞,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。說以先民,民忘其勞;說以犯難,民忘其死。說之大,民勸矣哉。
先,西薦反,又如字。難,乃旦反。以卦體釋卦辭,而極言之。
《象》曰:麗澤,兌,君子以朋友講習。
兩澤相麗,互相滋益。朋友講習,其象如此。
初九:和兌,吉。
以陽爻居說體,而處最下,又无係應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象》曰:和兌之吉,行未疑也。
居卦之初,其說也正,未有所疑也。
九二:孚兌,吉,悔亡。
剛中為孚,居陰為悔。占者以孚而說,則吉而悔亡矣。
《象》曰:孚兌之吉,信志也。
六三:來兌,凶。
陰柔不中正,為兌之主,上无所應,而反來就二陽以求說,凶之道也。
《象》曰:來兌之凶,位不當也。
九四:商兌未寧,介疾有喜。
四上承九五之中正,而下比六三之柔邪,故不能決,而商度所說,未能有定。然質本陽剛,故能介然守正,而疾惡柔邪也。如此則有喜矣。象占如此,為戒深矣。
《象》曰:九四之喜,有慶也。
九五:孚于剝,有厲。
剝,謂陰能剝陽者也。九五,陽剛中正,然當說之時,而居尊位,密近上六。上六陰柔,為說之主,處說之極,能妄說以剝陽者也。故其占但戒以信于上六,則有危也。
《象》曰:孚于剝,位正當也。
與《履》九五同。
上六:引兌。
上六成說之主,以陰居說之極,引下二陽相與為說,而不能必其從也。故九五當戒,而此爻不言其吉凶。
《象》曰:上六引兌,未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