豫,利建侯行師。
豫,和樂也。人心和樂以應其上也。九四一陽,上下應之,其志得行,又以坤遇震,為順以動,故其卦為豫,而其占利以立君用師也。
《彖》曰: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。
以卦體、卦德釋卦名義。
豫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而況建侯行師乎?
以卦德釋卦辭。
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,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豫之時義大矣哉。
極言之而贊其大也。
《象》曰:雷出地奮,豫,先王以作樂崇德,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雷出地奮,和之至也。先王作樂,既象其聲,又取其義。殷,盛也。
初六:鳴豫,凶。
陰柔小人,上有強援,得時主事,故不勝其豫而以自鳴,凶之道也。故其占如此。卦之得名,本為和樂,然卦辭為眾樂之義,爻辭除九四與卦同外,皆為自樂,所以有吉凶之異。
《象》曰:初六鳴豫,志窮凶也。
窮,謂滿極。
六二:介于石,不終日,貞吉。
豫雖主樂,然易以溺人,溺則反而憂矣。卦獨此爻中而得正,是上下皆溺於豫,而獨能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也。其德安靜而堅確,故其思慮明審,不俟終日,而見凡事之幾微也。《大學》曰:「安而后能慮,慮而后能得。」意正如此。占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《象》曰:不終日,貞吉,以中正也。
六三:盱豫悔,遲有悔。
盱,況于反。盱,上視也。陰不中正而近於四,四為卦主,故六三上視於四,而下溺於豫,宜有悔者也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事當速悔。若悔之遲,則必有悔也。
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當也。
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
簪,側林反。九四,卦之所由以為豫者也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為大有得。然又當至誠不疑,則朋類合而從之矣。故又因而戒之。簪,聚也,又速也。
《象》曰:由豫,大有得,志大行也。
六五:貞疾,恒不死。
當豫之時,以柔居尊,沈溺於豫,又乘九四之剛,眾不附而處勢危,故為貞疾之象。然以其得中,故又為恒不死之象。即象而觀,占在其中矣。
《象》曰:六五貞疾,乘剛也。恒不死,中未亡也。
上六:冥豫。成有渝,无咎。
渝,以朱反。以陰柔居豫極,為昏冥於豫之象。以其動體,故又為其事雖成,而能有渝之象。戒占者如是,則能補過而无咎,所以廣遷善之門也。
《象》曰:冥豫在上,何可長也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