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,吉。原筮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比,毗意反。比,親輔也。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,而得其正。上下五陰,比而從之,以一人而撫萬邦,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。故筮者得之,則當為人所親輔。然必再筮以自審,有元善長永正固之德,然後可以當眾之歸而无咎。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,亦將皆來歸之。若又遲而後至,則此交已固,彼來已晚,而得凶矣。若欲比人,則亦以是而反觀之耳。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
此三字疑衍文。
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
此以卦體釋卦名義。
原筮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甯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亦以卦體釋卦辭。剛中,謂五。上下,謂五陰。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,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地上有水,水比於地,不容有間。建國親侯,亦先王所以比於天下而无間者也。《彖》意,人來比我,此取我往比人。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吉。
缶,俯九反。他,湯何反。比之初,貴乎有信,則可以无咎矣。若其充實,則又有他吉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柔順中正,上應九五。自內比外,而得其貞,吉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《象》曰: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
得正,則不自失矣。
六三:比之匪人。
陰柔不中正,承乘應皆陰,所比皆非其人之象。其占大凶,不言可知。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。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以柔居柔,外比九五,為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《象》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九五: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一陽居尊,剛健中正,卦之群陰皆來比己,顯其比而无私,如天子不合圍,開一面之網,來者不拒,去者不追。故為用三驅,失前禽,而邑人不誡之象。蓋雖私屬,亦喻上意,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。凡此皆吉之道,占者如是,則吉也。
《象》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舍,音捨。由上之德使不偏也。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陰柔居上,无以比下,凶之道也,故為无首之象,而其占則凶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以上下之象言之,則為无首;以終始之象言之,則為无終。无首則无終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