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南宋]朱熹撰《周易本义•卷一》

[南宋]朱熹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訟,有孚窒,惕中吉,終凶,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窒,張栗反。訟,爭辯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內險而外健,又為己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

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又為加憂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爭辯之事,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。
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
以卦德釋卦名義。

訟,有孚窒,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以卦變、卦體、卦象釋卦辭。
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上水下,其行相違。作事謀始,訟端絕矣。

初六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陰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九二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逋,補吳反。眚,生領反。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占如此。邑人三百戶,邑之小者。言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占者如是,則无眚矣。
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,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竄,七亂反。掇,都活反。掇,自取也。

六三

六三:食舊德,貞,厲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食,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陰柔,非能訟者。故守舊居正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无成功。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從上吉,謂隨人則吉;明自主事,則无成功也。

九四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,吉。

渝,以朱反。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,而復就正理,渝變其心,安處於正之象。占者如是,則吉也。

《象》曰:復即命,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九五

九五:訟,元吉。

陽剛中正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占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伸矣。

《象》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

上九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褫,敕紙反。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,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占為終訟无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,終必失之。聖人為戒之意深矣。
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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