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凡訟之成,皆以險健,故上剛下險而為訟。二五成卦之主,剛險相對,然九二剛來得中,故有孚窒惕,不成訟而吉,終則成而凶矣。九五中正,天理之至當也。人能見理,何訟之能成?不上從天理之正,則下陷人欲之險,故涉川則入淵。聖人垂象,豈不深切著明乎?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天水違行,成訟之象;作事謀始,絶訟之源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訟宜止于初,初六不永,故雖小有言而終吉。以上應九四之剛,非能訟者,與上九終凶正相反也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卦雖二五兩剛相敵,而二居下,知下不可訟上,故不克訟,歸而逋。所謂有孚能窒能惕而得中,雖其邑人三百戶,亦得无眚也。彖言吉,爻不言吉者,彖言一卦之才,爻明一爻之位,安于位而不克訟,无患而已。在訟之時為然,卦有小大也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三曰從上吉者,從上九也。以柔應剛,安其素分,貞固自守,雖厲而終吉。或從王事,亦无成也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四應初而初不永訟,四亦不克訟而復于義命,渝而安貞,故吉也。
九五,訟元吉。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九五中正,訟之元吉者也,故為訟所利見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上九訟之終,所謂終凶也。聖人發終凶之義,言雖勝而受服,必即見褫。終朝言褫之速,三言褫之衆,為戒深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