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未濟,亨。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
【原文】彖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;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;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,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小狐者,初六、六三。干寶以為坎狐,本九家易。虞翻曰艮為小狐,非也。明在外而險于内,狐之疑而心病也。陰稱小,小者才不足,狐者志不果之稱。汔,干寶引說文曰涸。汔,坎本不涸,坎在離下,无火以作之,遂為伏險而不溢,未濟之象,以為涸而可濟耳。九二險主不予也,則小狐安能出其中而獨濟?小狐汔濟,明指下卦柔得中以言離,汔濟濡尾以言坎耳。朱先生通指一卦,非也。中者,險中不續,終指初言。下坎象狐,初其尾也。鄭、虞皆訓汔幾,何子元因讀如井汔至之汔,謂辭有濡尾,不當謂涸,非矣。三征凶,初濡尾而二亦病,故无攸利。
【原文】象曰:火在水上,未濟,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水火異物,辨之使羣分;水火異方,居之使類聚。
【原文】初六:濡其尾,吝。
【原文】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以陰居下,方將涉險,而尾即濡,與既濟登岸者異矣。極者,終極之謂。初知當濟,而不自審其續終之難,故曰亦不知極。蘇氏曰:水火相切,極乃致用,故濟必待極。亦通。李鼎祚謂極為中,四居坎中以濡尾,是不知極。此自言初耳,論其所應,非也。朱先生或謂敬,或謂極,亦于繇象无涉。
【原文】九二:曳其輪,貞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姚信曰:坎為曳、為輪,兩陰夾陽,輪之象也。二應于五而隔于四,止而據初,故曳其輪。俞氏謂五曳二,非矣。處中而行,故曰貞吉。以九居二,在他卦為不正,然以剛德居中而无過,故曰中以行正,蓋中勝於正矣。曳輪一也,既濟僅无咎而未濟吉,初不中而二中也。陸氏曰:既濟之初,思未濟之難,故曳輪、濡尾同在一爻。未濟之初,陰在下,未能自濟,故濡尾而退。二雖陽爻,復未出險,坎性趨下,未能濟物,故曳輪而返。
【原文】六三: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
【原文】象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
居下坎之上,又有互坎在前,蓋欲濟而尚未濟也。位不當如此,故征凶也。利涉大川者,荀爽曰:利不從坎。王輔嗣註:二能拯難而已,比之棄已委二,載二而行,不能溺也,何憂未濟?蓋下卦為坎,二者坎成卦,主爻為水,有大川之象。又在互離之中,明于幾事,下比于二,蓄其全力,合其同德,以擬大難,利涉大川之象也。初與三情同而凶異者,三入險之深,故曰位不當。
【原文】九四:貞吉,悔亡,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
【原文】象曰: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四變則互震而居震極,又四剛而五柔,挾震主之威者也。然用其震于伐鬼方,國之虎臣也。先儒或言震為長男,帝臣之象。愚謂弟子豈有伐鬼方而能吉者?當如詩薄言震叠讀之可耳。變四互坤,坤為年,故三年也。俞氏曰:鬼方指初,自四至初歷三爻,故三年矣。變坤為開國,故賞于大國。志行者,李鼎祚曰:坎為志,震為行,故志行也。仁山金氏曰:既濟下卦,離之三動則為震,以三十六宫言之。既濟之三反則為未濟之四,故又以震言也。亦曲解甚哉!
【原文】六五:貞吉无悔,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君子之光,離為大也。有孚吉,互坎為孚也。其暉吉者,自孚者言之。六五文明之主,虚中下賢,有賢者及時而孚之象。程先生曰:君子充積光盛,至于有暉,不然矣。不言天子之光,而言君子之光,所謂承、乘、應,皆陽剛君子相助為朋者。管輅曰:日中為光,朝日為暉,及其暉而孚,言其早也。如是其不吉乎?
【原文】上九: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
【原文】象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有孚于飲酒者,孚于五也。有孚失是者,孚於三也。未濟之家,羣策並屈以求濟,猶所謂若作酒醴爾。惟麯糵,經師或謂所乘六五之孚者是。坎為酒食,濟名由坎、未濟,坎在下而亨之,在五故主五而孚之,无咎也。濡其首,卦之上為首,濡之者三也,與三應而没入坎水中也。三方在險,而上已出中,猶復不能忘情于三,不胥溺乎?失是,是謂上之安地。俞氏指六五,非是。或曰:象傳以飲酒濡首作一事,是朱先生所疑也。朱先生蓋知渙王居、渙其血之為節文以成句,而偶不察飲酒濡首之辭,與節繇象同例也。節,蘇氏謂事之會,猶言時節,非節止義。王應麟曰:易之始終皆陽也,始乾之初九,終未濟之上九。
字音句無誤。
周易象旨决録卷四
<經部,易類,周易象旨決錄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