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明]熊过撰《周易象旨决录•卷二》

[明]熊过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明]熊過撰《周易象旨決錄•卷二》

【原文】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【原文】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頤中有物則為噬嗑,賁何以不為噬嗑?俞氏所謂噬者必下動,賁无震也。剛柔分,震剛離柔,分居内外,非謂三隂三陽也。胡氏謂分乾五坤初之剛柔為震,離則益遠矣。

徐氏曰:剛柔分,未噬也。動而明,將噬也。合而章,已噬也。柔得中上行,對賁言之,謂居尊在上而行事也。朱義自益六四來,非矣。簡輔曰:先言得中,後言上行,因賁之離居下也。如《本義》當作柔上行而得中矣,簡言是已。五以隂爻居陽,故位不當,然柔而得中,乃得用獄之宜,中則无不正矣。噬嗑剛柔分而柔得中,節剛柔分而剛得中。噬嗑有亨有利,節有亨有不可貞,剛之用難矣哉。或曰噬嗑巽宫之卦可以權,節坎宫之卦為陷,非矣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據蔡邕石經作電雷。敬軒薛氏曰:明罰取火,勅法取雷。

【原文】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初、上不言噬,无位受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陽剛横亘於震足之下,遮没其趾之象。

【原文】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中四爻為用刑象。膚,鼎肉之大臠,謂二中正而乘初剛,初噬之没鼻,則其噬合矣。蓋剛者情多直,而以柔中正聽之,必得其情也。二互艮、四互艮之主爻為鼻,又為黔喙,噬膚滅鼻之象。爻位以次漸深,噬肉以次漸難,六五為難易之中也。朱語録噬膚而没其鼻於器中,近是矣。義謂傷滅者,非。

【原文】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三在膚裏稱肉,離日熯之為腊。或曰腊取三剛象,肉取六柔象,肉藏骨,柔中有剛,亦通,非應稱遇。謂四互坎為毒,六三隂柔不中正,而近比于四,故有噬腊遇毒之象,蓋不能用獄矣。周禮腊人鄭註云:小物全乾曰腊。腊之言夕也,朝暴于夕乃乾。昏禮腊必用鮮是也。言肉則无骨,然視膚為難。朱先生以為全體骨而不言小物,似而非也。當據何氏平讀,謂不能承四也。二、三皆无咎,三小吝,中正不中正之分也。

【原文】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乾胏,馬融曰:有骨之謂金矢者,何也?陸績曰:離為兵矢,金矢取其剛直也。太平御覽引王肅易註曰:四體離,乾卦,骨之象。骨在乾肉,脯之象。金矢所以獲野禽,故噬之反得金矢。按:四成卦之主,頤中之物也。四位雖柔,而才本剛直,四噬則頤合矣。噬乾胏,故利艱貞;得金矢,故吉。朱先生信周禮鈞金束矢之言,非也。利艱貞吉,何以未光?噬乾胏而得金矢,斯其人已不為大畏民志矣。

【原文】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五之乾肉,林黄中曰:折肉披筋而熯之。似剛非剛,似柔非柔也。其疑於剛柔,以六居五也。五成離之主,而又柔中。黄者,中也。五變為乾金,故曰金。

項氏曰:於四噬其乾胏之強,而得其金矢之用;於五噬其乾肉之強,而收其黄金之用。聖人待強梗之仁是也。貞者,正也。厲者,離火之嚴,所以為德威也。離初故未光,離終故不明,此離之中,故得當也。彖言不當,而爻言當,猶漢獄失當。得當之云,位與事之分也。柔以居五,本不當,然能貞厲,故用獄則得當矣。九四金剛,而近五之中直,故曰金矢。六五黄中,而近四之用剛,故曰得黄金。君臣以剛柔相濟,亦皆用獄之道。

【原文】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鄭玄云:互坎為耳,離為槁木,木在耳上也。滅耳校之,厚掩過其耳,不見也。王弼訓漫,不以初三上為刖、為劓、為刵。郭雍氏曰:書註劓輕刑,剕辟為重。漢書斬趾同于棄市。初六小刑,不當斷趾。上九罪大,復不當輕刑。六二之刑,何為返稱无咎?上九輕刑,何凶于二哉?以是知三滅二非刑。此說似矣,不知上九非輕刑,滅耳非刵。胡仲虎又以馘耳為重刑,又豈知馘獨施之軍旅,而馘亦不用何校哉?朱先生謂傷者亦非象旨。証字

【依蔡邕石經作電雷。】

証音

【據何氏告蒙,約當作平讀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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