剝,不利有攸往。
剝,消削也。五陰盛而一陽孤立于上,消削而將盡也。與書泰誓「剝喪元良」之剝同。此卦下坤而上艮,得此占者,唯當順時而止,不宜有所往。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
蔑,滅也。陰之消陽自下而進,初在下,故為剝牀而先以牀足,滅于下之象。當此不利有攸往之時,唯宜順時而止耳。貞凶,戒占者固執而不知變,則凶也。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
辨,牀幹也。既滅初之足於下,又滅二之辨於中,則進而上矣。得此占者,若猶固執而不知變,則其凶必也。二與初皆无應援,故其占皆戒之曰貞凶。
六三:剝之无咎。
初、二、四皆言剝牀,三獨不言剝牀,三與上應也。陰皆剝陽,而六三處羣陰之中,與羣陰相失,獨與上九相應,又何咎之有?六三蓋小人中之君子也,之字衍文。
六四:剝牀以膚,凶。
膚,笫席也。剝牀而及於牀之膚,則切近於人之身矣,故凶。
六五: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衆陰象魚,六五貫之,則鮩首受制而不亂。宮人亦陰類,任以宮閫之事而不使干預朝政,則君子不為小人所害,小人亦得以善終,故无不利。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剝極而一陽獨留于上,猶萬木搖落之時,碩大之果尚存于木杪,不食則其種相傳而有生生不息之道,食之則斷絕其種而不復生,故不曰未食,而特曰不食。輿者在下而載上之物,指衆陰而言,衆小人順一君子之象也。廬者在上而覆下之物,指一陽而言一君子蓋庇衆小人之象也。一陽在上,得衆陰之順承,是為得輿,衆陰在下,剝去一陽之蓋庇,是為剝廬。君子而得輿,則與小人俱存;小人而剝廬,則上无蓋庇,亦不能以自存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