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宋]俞琰撰《周易集说•卷二》

[宋]俞琰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

比,吉,原筮,元永貞,無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
比,相親也。九五以一陽居尊,而眾陰在下,皆比之,故吉。原,再也。《禮》之原廟、原蠶,《春秋左氏傳》之原田,皆訓再。初筮得坤,再筮得坎,九五乃為成卦之主,剛得中而元永貞,故无咎。坎,勞卦,是為不寧,謂六四輔已而不憚其勞也。來,謂在下三陰之順從也。坎為加憂,坤陰多疑,師旋之後天下歸附方新,上下憂疑未定。四也不遑寧,處以五之意,達于初二三,又以初二三之意達于五,然後上下相應,而初二三乃始順從而來比也。上處外,獨後于五,是為後夫不得其比,故凶。

初六

初六:有孚,比之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,有它吉。

此爻凡兩言有孚,當分為兩說。始言有孚,孚于四也;次言有孚,孚于二也。四乃五之近臣,初與之比,固亦无咎。二與五乃君臣正應,初與二比,則可因二以比五,此則吉之道也。缶指二,虛而能受,故象缶,盈之者五也。謂二五相比之深,如水之盈缶也。始者二往比五,終則五來應二,故曰:終來。二非初之正應,故言它。

六二
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
五為比主,二應五而自內比之,則无假於它,故言自。貞吉謂六二能固守以正,不比三而比五則吉也。

六三

六三:比之匪人。

匪,非也。比上六之後夫,則所比非其人矣。

六四
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
二在內而應五,故曰比之。自內,四在外而承五,故曰外比之。二四皆守正而不與三比,故其占皆曰貞吉。

九五

九五:顯比。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
九五以剛明中正之德居尊,至公无私而下皆順從,故曰顯比。師二至五,比五至二,皆歷三爻,故師言三錫,比言三驅。王用三驅失前禽,猶王制,天子不合圍之義,禽既去則不追,故曰失前禽,前禽即後夫。眾已比五,而上獨後至,是為後夫。眾皆隨五,而上獨前去,是為前禽。邑人指二,誡者戒其不妄殺也。是時下皆順從,而邑人蓋知上意,故不待誡。凡此皆吉之道也。

上六
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
比道貴先,而上六獨為後夫,比之无首者也,故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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