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俞琰撰《周易集说•卷四》

[宋]俞琰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初上兩剛爻象齒,二三五柔爻象頤,九四處於其間則象剛物梗於頤中,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則不通,齧之而合則通也。此卦下震上離,威而明察,獄之道也。六五居尊,柔而得中,是以利用獄。

初九

初九:履校滅趾,无咎。

校,爻教反,獄具也。初在下,趾象也。滅,没而不見也。以剛物加于著履之足,而没其趾,故曰履校滅趾。懲之於小,戒之於初,則不進於惡,故无咎。

六二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九四之剛如乾胏,橫于頤中,諸爻之言噬,皆以去四遠近取義,六二純柔,去四尚遠,故其象為膚,膚柔脆而易噬之物,何至乎滅没其鼻?蓋用力不深,則不能及胏故也。用力深而及胏,則其滅鼻也,又何咎焉。

六三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六三才柔位剛而近四,故其象為噬腊肉。腊以三言,肉以六言。肉之不中者為毒,六三隂柔不中,故言毒。遇毒雖有小吝,然噬終必嗑,亦无咎也。

九四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胏者,肉之帶骨者也。肉象四之柔,骨象九之剛,在物為難噬之物,在獄為難治之獄。周禮秋官大司寇,以兩造禁民訟,入束矢於朝,然後聽之。以兩劑禁民獄,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,然後聽之。金取其堅,矢取其直。得金矢則得其情,而無情者不得盡其辭也。九四離體之明,雖善治獄,而得其情,然必利于艱貞則吉。艱者不敢慢易也,貞者固守以正也。九四才剛而志柔,剛則傷於果,柔則守不固,故為此戒。

六五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无咎。

六五

六五:爻柔位剛,居尊而近四,故其象為噬乾肉,謂其易噬而為力不勞也。黃中色,金剛物,得黃金謂得罰贖之金。書舜典:金作贖刑是也。六五仁柔之君,明罰勑法于上,任徳而不任刑,故其象如此。貞則正固而不偏徇,厲則欽慎而惟刑之恤,故无咎。

上九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上九居上,耳象也。何與荷通,何可反,負也。施校所負物之處,故没其耳,戒占者惡極罪大則有此凶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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