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李光撰《读易详说•卷二》

[宋]李光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宋)李光撰《讀易詳說•卷二》

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訟者,人所不得已也。非其中心誠寔,不敢訟也。二之與五,皆以陽剛居中,有孚之象也。凡訟,必抑塞而不獲伸,然猶惕然而懼,慮有司之未能明辨也。中吉,中止則吉也。終凶,終竟其事則凶也。利見大人,求辨明也。不利涉大川,涉險則危也。入于淵者,沒溺之象,囹圄之謂也。聖人既不能使人无訟,凡為好訟之戒,盡于此矣。所以塞其源,窒其流,欲使之无訟也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訟,乾上坎下,乾剛健而坎陰險,健則果于訟而不可制,險則巧于訟而不可測,合此二象,此小人之善訟者也。大抵訟非君子之所樂為也,有孚窒惕中吉,不得已而言之于上也。九二以剛自外來,居人臣之正位,雖在坎窞而陽剛,君子小人不能加害,乃反為訟主,陽來而得中,此有司之善决獄訟者也。九五為訟主,履尊位而有中正明辨之德,有罪者刑,无罪者釋,是非曲直所取决也。訟有二主,而爻辭特以自下訟上為言,易固有遺爻以舉二體者,卦體不由乎爻,盖彖統論一卦之體,爻者適時之變,互見之也。聖人既不能使人无訟,若有理者獲免,无理者退聽,則已耳。健訟者必欲終竟其事,則凶之道也。大人者,有位之大人也。呂刑稱皇帝清問下民,鰥寡无盖,又曰兩造具備,師聽五辭,明清于單辭,察辭于差,非從惟從。古人于獄訟,其欽慎審克如此,宜乎冤枉者所利見也。訟者必審量事機,理直而主明,乃可訟也。若恃理直,冒昧而進,如涉險難,則有不測之禍矣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體極乎上,水性極乎下,天右行而水東注,此形性之相違也。夫相親相友,患難相救,疾病相扶持,此人情之常。至于乖爭而致訟,必由二體之相違也。君子知訟之所由興,凡所作事,皆當謀始。如議婚禮者,或大小之非耦,恃契劵者,或經界之不正,皆始之不慎而終訟者也。水性固下,而坎復在下,天體極上,而乾復在上,此其相違之甚者。若止以乾坎二體為相違,則需亦以乾坎成卦,乃以雲上于天為需之象,有相須相成之義。猶天地交為泰,不交為否,上火下水為末濟,上水下火為既濟也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
初六以險柔居訟之始,然險而不健,故所訟之事,雖誣罔而不敢終執,抑塞而不敢必伸,有惕然畏懼之心,知訟之終凶而不敢竟也。然外有九四為之正應而辨明之,雖有小言,故終獲吉也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九二以陽剛居險陷之中,初與三恃以為主也。然上无應援,二剛皆居中履正,相違而不相下。五既君位,非二可敵,故不克訟,而歸逋其邑,人三百戶。盖三百戶之小邑,儉陋之邦,非人所競,故可免咎而无罪悔也。自下訟上,于理為逆,若非逋竄,以寡約自處,則禍患之至,猶掇取之也。

先儒曰:大都偶國,固非逋竄之道。胡翼之曰:若反據強盛之國,是復有敵上之意,故退避至小之邑,而人三百戶,則可以无災眚也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六三以陰柔處兩剛之間,失位而居險之終,能以靜正自處,慄慄危懼,則獲終吉,而永保其禄位矣。食舊德,世禄也。古者分田制禄,公卿以下咸有圭田,兩漢子孫猶有世侯爵者,能食其舊德之禄,則能承家矣。六三處四陽之間,而柔順不競,雖有失位之危,而正應在上,故能食其舊德,而獲終吉也。既能從上順以聽命,使從王事,竭力赴功,必歸美以報其上,而不敢成也,與夫尸禄素餐者異矣。處險難之中,能不競如此,豈復蹈禍悔者哉?聖人貴乎明哲保身,居危疑之時,遇剛強之敵,不量已力,動輒相違,其取禍必矣,尚何舊德之可保乎?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
初與四本為正應,然九四居上卦之下而剛健,初六在下卦之下而陰險,體性相違,爭訟之所由興也。初雖陰險而柔弱,非能與剛健為敵,勢必退聽。故九四不克訟,而反前欲訟之命,而變其初心,乃能安其分義,而貞且吉也。此則于己无所失矣。

九五,訟元吉。
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聽訟者,有司之事爾。訟之九五,非必履尊位也。盖聽訟之主,訟者所取决也。體既剛明,又居中而得正,強梗必有所憚,而柔弱者獲伸矣。其獲元吉,不亦宜乎?堯之臯陶,周之召伯,漢之于公,唐之徐有功,足以當此爻矣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禠之。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書稱天命有德,五服五章哉。服者,所以彰有德也。人能藴德行道藝,修身于隱約之中,一旦錫命于朝,衆人必以為榮。今以剛強善訟而受命服,如小人乘君子之器,盜斯奪之,故有終胡三禠之辱。雖復垂紳正笏,儼然有士大夫之容,見者孰不鄙賤之,又何足敬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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