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蔡渊撰《周易卦爻经传训解•卷上》

[宋]蔡渊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蔡淵撰《周易卦爻經傳訓解•卷上》

噬嗑,噬,嚙也;嗑,合也。上下剛而中虚,頤之象也。九四一爻間于其中,頤中有物之象。頤中有物者,必噬而後合,噬嗑之義也。

亨,間則塞,合則通也。

利用獄,獄者,治其強梗而使之合,即噬其剛而使之嗑之之義也,故利用獄。以二卦言之,初、上二爻居無位之地,乃受刑者也。盖噬嗑之用在中,故中四爻用刑者也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。電閃而雷震,以動而合者,噬嗑之象也。

先王以明罰勑法。明罰,離之象;勑法,震之象。

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釋噬嗑之義。頤,卦之體也。物謂四也。
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噬嗑之彖辭。剛柔分者,乾中爻,剛分居坤下而為離也。或曰:分,均也。動而明,合二德言;雷電合而章,合二象言。柔得中而上行,五也;不當位,亦五也。

初九,屨校。屨,履也。校,械也。械有噬象,故曰屨校。

滅趾。滅,沒也。趾在下,人所用以行者。滅趾,取以象初之受刑者也。

无咎,受刑而有所傷者,尚小也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六二噬盧膚者,柔脆之處,以六居二,故所噬在于柔脆之處。

滅鼻,鼻者中正之體,未能噬四而噬初,初剛未服反傷中正,故取滅鼻之象。

无咎,初終服也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剛謂初也。

六三,噬腊肉。腊者,小物,全體雜骨而乾者。腊以三言肉以六言。

遇毒,毒者,四也。所噬在四,然四剛難服,故有遇毒之象也。

小吝,无咎。始未能服,故吝;終合,故无咎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九四:噬乾胏。胏,肉之帶骨者。骨象九,肉象四。

得金矢,金象位,剛矢直也,謂五。

利艱貞,吉。有坎象,故以艱貞為義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陷二柔之中,故未光。

六五:噬乾肉。乾以五言,肉以六言。

得黄金,黄象爻中金剛也,謂四。

貞厲,无咎。貞者,位正也;厲者,乘剛也;无咎者,得柔中之位也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以柔治剛,不至乎過也。

上九,何校。何,負也。受噬在上,故曰何校。

滅耳,耳在上,人所用以間知者。滅耳,取以象上之受刑者也。

凶,受刑而所傷者大也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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