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9卦-坎卦䷜坎卦为水(坎下坎上)-[清]潘思榘撰《周易浅释•卷二》

[清]潘思榘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9卦-坎卦䷜坎卦为水(坎下坎上)

䷜習坎:䷜時來觀。

【原文】習坎,有孚,維心亨,行有尚。

【原文】彖曰:習坎,重險也。水流而不盈,行險而不失其信。維心亨,乃以剛中也;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天險不可升也,地險山川丘陵也,王公設險以守其國,險之時用大矣哉。

上經首乾坤而終坎離。乾坤,天地也;坎離,日月也。乾坤交而生六子。坎離得天地之中,其精在天為日月,其氣在地為水火。人受天地之中以生,水火互藏,精神交會,統其全者心也。李子思云:坎離二卦為天地心。天地,造化之本。坎藏天之陽中,受明為月;離麗地之隂中,含明為日。坎為水而司寒,離為火而司暑,坎為月而司夜,離為日而司晝。水火日月之用,寒暑晝夜之運,天地造化之妙,孰有出于此哉?人能用坎離,即能法天地矣。

坎,三畫卦之名也。一陽在二隂之中,外虚而中實,外靜而内動,象水行于地中,岸止水流,為陷為險。二坎相重險䧟相繼,故曰習坎。項氏云:重卦之序,坎在六子之先,故加習字,以起後例。示離、震、艮、巽、兑,皆當以重習為義,不與初經三畫卦同也。坎之為卦,隂能陷陽,土能克水,有險難之意。履而涉之,有䧟溺之虞,人之處憂患者象之。憂患无常,其來非一,亦如習坎然。欲求不為所陷,實而可憑者理,困而能亨者心,循理以得其通,則履險而不至于䧟矣。陽剛中實為有孚,一陽在内為心,流而能出為亨。行則孚而通,不為險陷,故行有尚。

卦自觀來,上之二也。觀為八月,兑金生水,秋蟲入穴,故象為坎。陽衰而入重險,仍䧟隂中,坎為加憂,蓋憂患之卦也。水流而不盈,釋重坎之義,水瀦則盈,以不止一坎,則自此達彼,流而不盈矣。夫險不必在身外,耳目口鼻四肢,其坎習矣。道心惟微,方寸之地,能不為七尺之軀所囿者,有幾哉?觀水之為物,一陽中實,其性流濕,循科而行,趨壑赴海,百折而必東,其信不失也。二五剛而得中,蘇文忠云:物之窒我者有盡,而是心无已,則終必勝之。水之所以至柔而能勝物者,惟不以力爭,而以心通也。不以力爭故柔外,以心通故剛中,其解最明。剛則无欲,中則不偏,天理流行,而道心常泰,物之擾者鮮矣。此其所以能出險也。夫兑,止水也,止而洸洋自恣,故悦。坎,流水也,流而浩瀚自如,故通。通而能行,則往而有功矣。此聖人示人以心學也。再觀其時用,而知險之為義大矣。五上天位,一陽覆于上,不可升象。初二地位,下卦坎川也,上互艮山也,山在地上,水在地中,山川丘陵不可踰象。坎本坤,土國也,一陽亘其中,設險也。互震艮,守而不行也。險不為人心之困,而成三才之用,豈不大哉?

【原文】象曰:水洊至,習坎。君子以常德行,習教事。

《本義》云:治己治人,皆必重習,然後熟而安之。

何元子云:上下皆坎,下之坎水已至矣,上之坎水為洊至焉,是為習坎之象。是故流行无間,既見其有常;盈科而進,又見其重習。君子體之以常,久其德行,而習熟其教事,此學而不厭,誨人不倦之道也。

【原文】初六: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習坎入坎,失道凶也。

二隂陷一陽,坎之大者也;一隂畫中虚,坎中之小坎也。初六隂柔在下,兩坎之全象于初見之,故為習坎。上九之二為初所陷,而初亦入于坎窞䧟,陽適以自䧟入而不出,其凶何如?當觀之時,四隂方盛,小人道長,自一陽亘其中,而小人之道窒矣,故象傳曰失道凶也。

【原文】九二:坎,有險,求小得。

【原文】象曰:求小得,未出中也。

二自上來,不之初而之二,避險而䧟于險者也。内本坤體,中虚象坎,自一陽入之,而坎中有險矣。坎未遽險,實之以水,其險乃成二之象也。水得坎而有歸,然是窪然者能容幾何?求而得之,小亦甚矣。象傳曰未出中,在中故得,未出故小,積小至大,其在坎既平之後乎?惟不懈其求可耳。

【原文】六三: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來之坎坎,終无功也。

三在坤體之上,西南平易,本无坎也。上來之二,而内外成兩坎矣。三之坎坎,因二來而得之。五險在前,已限其外,二險在後,且枕其上,入于坎窞,其能避乎?洊至之水,宜順之使流,以一抔土而思障川,不可用也。

象傳曰:終无功,所以戒隂之陷陽也。

【原文】六四:樽酒,簋貳,用缶,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樽酒簋貳,剛柔際也。

四之在觀,觀光之賓也。變而為坎,則入坎窞而无光可觀矣。重坎幽暗,其能出乎?然四心位也,身雖在坎,其心可通,有孚而亨,行乃有尚。坎水内景,體本陽明,四果禮薄意誠,盡其孚信,雖坎窞无光,而一隙微明,有牖可啓,則納之要約,拯而出之,陷溺之咎,其終无矣。六四柔而得正,上承九五,故其辭如此。處坎險之中,不能剛,先求明,不得戶,且得牖,其明處即通處也。象傳以卦變明之,觀之四五猶泰之三四,泰之三曰天地際,坎之四曰剛柔際,以其自觀而變也。隂陽之交,聖人慎之,剛能孚柔,則柔之陷我者孚而亨矣。

何元子云:貳,副也,謂樽酒而副以簋也。簋,黍稷器,互震為竹,簋象。本體坎為酒,簋之象。得之互體,故為副。岳,瓦器,所以節歌。自二至五中虚,有樽缶象。離九三曰鼓缶,則缶非酒器,且與樽酒複矣。何氏說為正。

【原文】九五:坎不盈,祗既平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坎不盈,中未大也。

五在下坎之上,兩坎相重,由彼達此,故有流而不盈之象。然自内坎而達外坎,其水洊至,亦既適其平矣。不盈雖未出,而既平則不陷。自此繼之,盈而出,无難也,何咎之有?象傳明之曰:中未大。二之坎在内,故中宜出;五之坎將終,故中宜大。大則盈而險且化矣,其心學之成乎!

【原文】上六: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上六失道,凶三歲也。

卦自觀來,外體本巽,為繩,為長,徽纆象也。坎為圜土,又堅多心。坎體重習,則叢棘也。二以闚觀之人,上居坎險之極,陷陽而怙終,其惡稔矣。繫用巽繩,而寘之坎棘,固其宜也。三歲不得,殺之无赦,凶能免乎?象傳明之曰:失道。先侵陽而後䧟陽,失道之罪與初同,三歲之凶較初更甚矣。自二至上,中隔三爻,故曰三歲。

何元子云:以三畫言,二五䧟于坎中者,初三四上皆坎也。以六畫卦言,二三四五皆䧟于坎中者,惟初上是坎耳。故獨兩爻稱凶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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