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清]潘思榘撰《周易浅释•卷一》

[清]潘思榘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

䷗比:䷗時來復。

【原文】比,吉。原筮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
【原文】彖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
比,坎上坤下,自復歷師、謙、豫而成比。

《本義》云:五以陽剛居上卦之中,而得其正,上下五隂,比而從之,以一人而撫萬邦,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。原筮,元永貞。

朱子發云:原,再也。如原���、原廟之原,皆自復來。一變師,二變謙,三變豫,自謙至豫,有艮手持震草占筮之象,故曰原筮。蓋復者,乾之元,四變至五成比,則初筮為坤,必再筮得坎,元在五也。永貞者,元至五為比,至吉之象。若再變則剝矣,故宜永貞。

胡雲峰曰:蒙九二在初卦之中,故曰初筮。比九五在重卦之中,故曰原筮。蒙之筮,問之人者也,不一則不專。比之筮,問其在我者也,不再則不審。

何元子云:萃、比下體同坤,但萃四有分權者,故元永貞言于五。比下无分權者,故元永貞言于彖。上數說皆得觀象變以繫辭之法,德必如是,則可為衆所比而无咎。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,亦將皆來歸之。若又遲而後至,則此交已固,彼來已晚,而得凶矣。來謂下四隂,後謂上上,六一隂高亢于九五之上,負固不服,有後夫之象。剛中謂五上,下謂五隂。

胡雲峰曰:凡應字多謂剛柔兩爻相應,此則上下五隂應乎五之剛,又一例也。師、比皆一陽五隂,師之應謂五應二,將之任專也。比之應則謂上下應五,君之分嚴也。窮以卦終言,

【原文】象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
《本義》云:地上有水,水比于地,不容有間。建國親侯,亦先王所以比于天下而無間者也。胡雲峰云:師之容民畜衆,井田法也,可以使民自相合而無間。比之建國親侯,封建法也,可使君與民相合而無間。按:師與比皆一陽五隂,五人為伍,五家為比。五者天地之數,數以五起,而有紀有統,治天下之道不外是矣。

朱子發曰:建萬國則民比其國君,親諸侯則國君比于天子。

【原文】初六:有孚,比之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,有它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

九五剛中在上,為衆所比,坎體中實,故為有孚。上孚于下,則下信而親附。孚者,比之本也。五有孚而初比之,于義固无咎矣。卦之四隂,皆比于五,四近二應,其孚也。易惟初位卑地遠,志欲比五,而有暗投之嫌。以象觀之,坎上坤下,坎水貯于缶中,初在缶底,必中實而盈,由四至三至二,乃終來以及初耳。五之感孚,无遠不被,則初之誠信,亦可上通,非徒无咎,而且有他吉矣。虞仲翔云:坤器為缶,坎水流坤,初動成屯。屯,盈也,故盈缶。象傳以爻位言之曰:比之初六,復變至比,二陽將生,初其有長子之吉乎?

【原文】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

《本義》云:柔順中正,上應九五,自内比外,而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胡雲峰云:凡卦以下卦為内,上卦為外。比六二言内,六四言外,内外卦之分,見于此象。傳曰:不自失,男女配則宜往,未成配則宜貞。上卦坎二未成離,尚宜守貞,而不可自失也。士之學未成,時未至者,胥視此矣。

【原文】六三:比之匪人。

【原文】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。

《本義》云:隂柔不中正,承乘應皆隂,所比皆非其人之象。

象傳曰:傷凶可知矣。

胡雲峰曰:此爻畧似蒙六四,蒙之所求者,九二之一陽也,四獨遠之。比之所宗者,九五之一陽也,三獨不比之。

【原文】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
四與九五同體而承其下,五在外而四比之,又以柔居柔為得其正而吉。象傳明之曰賢,曰從上四之位應初,似宜比内而外。比者,以五之德言,剛健中正,賢也;以五之位言,居尊得中,上也。貴貴尊賢,兩得之矣。

【原文】九五: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;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;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
《本義》云:一陽居尊,剛健中正,卦之羣隂皆來比,已顯其比而无私,為天子不合圍,開一面之網,來者不拒,去者不追,故為用三驅失前禽,而邑人不誡之象。蓋雖私屬,亦喻上意,不相警備,以求必得也。卦自復來,歷二、三、四至五,為三驅象。下坤互坤為田,上坎為弓輪,為弧矢,坤為輿,互艮為狗,為黔喙,禽象。自下驅而至五止,内三隂皆獲,惟上六一爻在前,未驅失前,禽象。坤為邑,為衆邑,人象。下四爻耦畫中虚,不誡象。比以不偏私為顯,故象傳曰:位正中,有其德,斯有其位也。禮,天子不合圍,惟禽獸順來者取之。凡從前而逸去者皆免,舍逆取順之謂也。九五有正中之德,而邑人化之,此其所以為顯比與?

【原文】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
卦之六位,以上爻為首,首為乾陽,故乾六爻皆變為羣龍无首。上六以隂居隂,无首之象,後夫之凶在是矣。象傳以无所終申之,

《本義》云:以上下之象言之,則為无首;以終始之象言之,則為无終。无首則无終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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