䷖【坤下艮上】
剝:不利有攸往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五隂進而剝陽,欲使陽亦變隂,陽尚安往?惟觀玩卦象法,坤之順,艮之止,順而止之,勿激怒小人而緩止其勢可也。豈惟人道,抑亦天行。有消有息,有盈有虚,造化固然。今陽之消而虛,隂之息而盈,獨非天行耶?然消者安必不息,盈者安必不虛,不亦有天行耶?君子亦尚此道以順之而已。
象曰:山附于地,剝;上以厚下安宅。
剝象上削【山尖峻,故有削剝之象】。而下厚【坤土廣厚】山之所以安也。蓋卦之凶者,别取其吉以爲義,觀此與明夷可見矣。人君无用隂剝陽之理,則當自剝以厚下;君子无用闇傷明之事,則當自晦以莅衆也。艮體一陽上覆,宅舍也,卽上九之象廬也。下有三坤,土愈厚則宅愈安矣。
初六:剝牀以足,蔑,貞凶。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一陽橫亙于上,有似乎牀,初六之隂尚在牀下,而欲剝之,則剝以足矣。夫隂邪陽正,剝牀之下,卽剝正也,剝正則凶。【廣韻曰:剝,削也。王弼云:蔑,猶削也。荀九家易本蔑卽作滅】。凶者,隂陽俱凶災也。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足上稱辨,謂近膝之下,屈則相近,伸則相遠,有分辨也。【康成說】。而牀梐在笫足之間,亦謂之辨。【崔憬說】。六二進于初,則剝牀以辨矣。夫二爲五應,與也。今五陽巳剝,則二无陽之與矣。不與陽而與剝陽者類,是亦滅陽者矣。其凶也,視之初可耳。【與,卽艮卦不相與也之與】。
六三:剝之,无咎。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《仲氏易》曰:三則有與矣。第其所與者,則卽其所剝者。夫祗此區區一陽,下爲我應,而尚忍剝之?然而與者三所獨,剝者衆所同也。衆皆欲剝,吾何獨不剝?則亦曰剝之而已。初不言其所剝者何物也,牀也,廬也。且不言我之所以剝之者何所以也,以足也,以辨也,以膚也。一若爲衆所持,而隂應之,而陽棄之者。夫如是,則何咎矣?上下四隂,皆以獨有與而失之,此卽坤之以喪朋爲安貞也。
六四:剝牀以膚,凶。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牀之有薦席,猶獸之有皮毛也。【崔憬說】,故謂之膚。剝牀以此,則逼乎上矣,不切近哉!凶也。
六五:貫魚,以宫人寵,无不利。象曰:以宫人寵,終无尤也。
六五亦隂而不剝矣。【六五得中】,但見五隂排連駢頭而進,有似乎貫魚者。然夫魚本隂類,乃以艮手牽變巽之繩而貫之,將何以哉?魚隂類,宮人亦隂類,而上下一貫,一若后以夫人、嬪婦、御妻以次當夕,如貫魚之有序者,蓋以宮人寵矣。夫以天行言,羣隂卽欲盡剝陽剛,而時有未可,能不趑趄,故止蔑爲寵。以人事言,一陽雖孤而高峙于上,隂類中有智計者率倡其衆以承其寵,未嘗不利。此正隂之猶可止,而陽當順而止之者也,故曰終无尤。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;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此一陽也,必致于剝,而時尚未剝,則于此有危微之幾焉。試觀艮之果蓏,至剛而碩,【碩,大也,實也】。祗此碩果,懸之于衆隂之上,而羣欲食之而不能食,可謂幸矣。然而禍福得失之數,皆藴于此侵假。君子居此,則以坤爲大輿,而我乘其上而得之;小人際此,則以艮爲門闕,而我居其下而必欲剝之。《仲氏易》。夫得輿則厚下安宅,坤衆載之,上下俱利,若小人剝廬,其術安可用耶?始以爲廬,據已上惟恐不剝,而不知陽廬一摧,【變偶則剝穿矣】已將安庇?茫茫宇宙,容身无所,隂詭之術,尚安用哉?故于剝之初而卽斷其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