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刁包撰《易酌•卷四》

[清]刁包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刁包撰《易酌•卷四》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上下二陽而中虚,為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于其中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物為口作梗,人為天下作梗,須除去之乃得。和合无間,大亨之道也,故曰噬嗑亨。齧去其間而合之,非刑獄不可,故利用獄。

傳曰:不曰利用刑,而曰利用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于察獄也。昔人以獄為福堂,蓋安置之以詳察其情偽,防閑之以漸俟其悔悟也。大凡治獄者,明足以照而威不足以斷,則有寛縱養奸之弊;威足以斷而明不足以照,則有冒昧殘民之失。兩體交濟,治獄之道盡矣。

傳曰:几天下至于一國一家,至于萬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間也。无間則和合矣。以至天地之生,萬物之成,皆合而後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有間也。若君臣、父子、親戚、朋友之間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間于其間也。除去之則和合矣。故間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聖人觀噬嗑之象,推之于天下萬事,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,則无不和且治矣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讀此則應事、接物、齊家、治國、平天下之道,俱在是矣。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頤者,口也。頤之為體,其中虚足以受,其齒剛足以斷,有物間隔,齧而后合,故曰噬嗑。
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彖辭言亨,傳加而亨,便有用力意,非優游无事所可坐致亨通也。剛柔分,如《本義》均停之意,亦是。但三剛三柔之卦尚多,不應于此與節卦獨言剛柔分也。

傳曰:剛爻與柔爻相間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明辨之象。此須將六爻三分而各數之,亦未甚得。竊意分對合看,剛柔分連動而明看。震剛離柔,剛分在下,柔分在上,此以二體言也。震下離上,在下者必動,在上者必明,此以二德言也。但有分而无合,則不可以章矣。震雷離電,相須並見,此以二象言也。

傳曰:雷電合而章,言威照並用也。訂詁曰:漢五侯僭逼,罪狀顯著,成帝得于目覩,非不明也,乃不能置之法,則雷不與電合矣。趙、蓋、韓、楊之死,成帝非不斷也,然皆死非其罪,則電不與雷合矣。此理甚好。柔得中而上行,《本義》作卦變說,言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,以至于五而得中也。

傳曰:六五以柔得中,為用柔得中之義。上行謂居尊位,此耑主時位說。

又曰:以柔居五,為不當位而利于用獄者。治獄之道,全剛則傷于嚴暴,過柔則失于寛縱。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以柔居剛為利用獄,以剛居柔為利否?曰:剛柔,質也。居,用也。用柔非治獄之宜也,須如此分析纔是。三代而后,若漢文帝者,鄧通之獄,不撓大臣之法;薄昭之獄,不徇戚畹之情,其亦庶乎柔中而利用獄者矣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
《本義》作電雷,從蔡邕石經本為是。或曰雷電與天地交一例,非也。電光發則雷聲繼之,應合而无間,故為噬嗑之象。先王觀此象而辨析其刑以示民,使之憬然知避法電之明也;整飭其法以防民,使之凛然如畏法雷之威也。明罰勅法,尚未說到用處,與折獄致刑不同,則以豐者震在明前,噬嗑者明在震前故也。傳曰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一語最精。

初九,履校滅趾,无咎。

子夏曰:此戒治獄者不可不謹其微也。焦氏遂謂六爻皆言治獄,看上九如何說的去。且中四爻俱取噬字為義,初上則否,故知初上无位則受刑之人,中四爻為用刑之人也。程、朱之說,不可易矣。一陽居震之初,震,動也,動則多咎,書所謂非終乃惟眚者也。宜薄示懲創,用木械加于足,如納履然,故曰履校滅趾。繋辭曰:小懲而大戒,小人之福也。

傳曰:言懲之于小與初,故得无咎也。

按:震為足,下畫為趾,初剛橫亘于震足之下,足械没其趾之象。又足械之制,周圍其脛而已,下不及足也。若然,則滅趾袛是遮没其趾,併非滅傷其趾之謂也。

象曰:履校滅趾,不行也。

防微以杜其漸,創始以善其終。

傳曰:履校而滅其趾,則知懲戒而不敢長其惡,故云不行也。蓋禁止其行,使不進于惡也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二應五之位,以中正治獄者也。居中得正,刑人而人服之,故取噬膚為象。如噬齧人之肌膚,最為易入,其入之深,至没其鼻。

傳曰:二乘初剛,是用刑于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,故至滅鼻而无咎也。

又曰: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。與嚴刑以待剛強,義不相妨。竊意中正體也,嚴刑以待剛強,中正之用也,故義不相妨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初剛強而二乘之,若僅僅在皮膚間,用力未為得也,故用刑深嚴,至于滅鼻。

傳曰:深嚴則得宜。乃所謂中也,而正不待言矣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三,隂柔不居正,而居下之上,有治獄之權,无治獄之德者也。《本義》云:腊肉,謂獸脂全體骨而為之者。堅靭之物,喻人之倔強難馴也。遇毒,喻倔強輩怨懟悖逆而反噬之也。刑人而人不服,至使有以藉口而興禍心,能无羞吝乎?然在彼有應治之罪,在此有治獄之責,以分以理,固自應爾,何咎之有?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在周公不欲寛假小人,而屈朝廷之法,故薄責其失,而曰无咎。在孔子不欲苛䋲下民,而緩源本之治,故推原其失,而曰位不當。此交相發明者也。一存居尊之體,一明反求之道也。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傳曰:九四居近君之位,當噬嗑之任者也。四已過中,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,故云噬乾胏。:腊肉,肉藏骨,柔中有剛,喻人之外善柔而内剛狠也。六三柔居剛,故所噬如之。乾胏,骨連肉,剛中有柔,喻人外鴛鷔而内隂險也。九四剛居柔,故所噬如之。得金矢,《本義》引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為解,似有証據。但百姓曲直未分一例,以此責之,束百矢亦已難矣,而况鈞金三十斤,豈易辦乎?是開富人以賄賂之門,而貧乏者雖有奇寃,終不獲伸也。恐虞書所謂金作贖刑者,不如此,則周禮亦何可盡信乎?訂詁云:以此解金矢,似與噬乾胏句全不相蒙,斷不可用。是也。

傳曰:金取剛,矢取直,九四陽德剛直,為得剛直之道,故曰得金矢。此說極有理,宜用之。

又曰:九四剛而明體,陽而居柔,剛明則傷于果,故戒以知難。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皆不貞也。其說尤為確妥。愚謂艱者,其難其慎,不敢自恃其剛直也。貞者,不詭不阿,不敢自弛其剛直也,故吉。

雙湖胡氏曰:以全體言,九四為一卦之間,則受噬者在四,卦辭利用獄,是刑四也。以六爻言,則受噬者在初、上,故初、上皆受刑,四反為噬之主,與三隂爻同噬初、上者也。卦言其位,則梗在其中,爻言其才,則剛足以噬,其取義故不同也。亦可謂善言易矣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離為明。居離之初,其明未宣著也,故有利艱貞之戒。蓋以四之體言也。

傳曰:凡言未光,其道未光大也。戒于利艱貞,蓋其所不足也,不得中正故也。則以四之位言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五以中正居尊位,為噬嗑之主者也。噬乾肉,視膚難,而視腊胏則易矣。

傳曰:五乘在上之勢,以刑于下,其勢易也。得黄金,黄,中色;金,剛物。五居中為得中道,處剛而四輔以剛,得黄金也。然五雖處中,位剛而體本柔,故又以貞厲戒之。貞者,固守其正,无偏无黨;厲者,兢愓靡寧,哀矜惻怛之心也。以此噬嗑,故得无咎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彖傳言不當位,象傳言得當,蓋位雖不當,而所以處其位者則得當也。

傳曰:所謂當,居中用剛,而能守正慮危也。意極渾全,勝于耑指用刑說者遠矣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
地居其亢,陽過其極,書所謂怙終不悛,非眚,乃惟終者也。以木械負頸而滅其耳,怙終,賊刑也,凶可知已。繋辭云: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。蓋履校不懲,故至何校㓕趾不戒,故至滅耳也。鄭康成曰:離為槁木,坎為耳,木在耳上,何校滅耳之象也。亦通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傳曰:人之聾暗不悟,積其罪惡以至于極。古人制刑,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?為其无所聞知,積成其惡,故以校而滅傷其耳,誡聰之不明也。《本義》曰:滅耳,蓋罪其聽之不聪也。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无此凶矣。說理甚好,但于聰不明三字俱未甚顯。竊意滅趾曰不行,滅耳宜曰不聰,乃云聰不明者,何也?聰字緊跟耳字,言耳本聰而蔽塞冒昧,故至于此。如此說較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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