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刁包撰《易酌•卷二》

[清]刁包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刁包撰《易酌•卷二》

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古人制字從言從公,便是垂戒無情之意,故徐氏曰不公則爲誣爲詐,非訟也。卦中六爻雖訟,而終必以不訟爲吉,訟則凶矣。此聖人所以无訟爲上理也。坎一陽中實,有孚象。上下二隂夾之,有窒象。又爲加憂,有惕象。信在中而窒塞不通,故訟。訟而憂懼不安,則得中而吉也,此卦變之象也。終極其事,悍然无所忌憚,非惕也。蓋窒而喪其孚,故凶,此上九過剛之象也。利見大人,以其孚而免于窒惕,此九五剛健中正,居尊之象也。不利涉大川者,不向安穩路上走,變幻叵測,行險以求勝也,此乾乘坎之象也。《本義》云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故不利,精甚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
乾在上則爲剛,不能容乎其下;坎在下爲險,不肯安乎其上。

傳曰: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;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;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說得甚是分曉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剛來得中,稽之卦變之說,程、朱互異。竊思卦變之說,于易理既无所發明,質之聖人畫卦之初,恐亦未必及此,不如勿泥其說爲是。盖彖傳之意,謂文王所謂訟有孚窒惕中吉者,以其剛來而得中,其彖云云也,終則成其訟矣。訟成則有害身累名、亡國殘家之凶,可乎哉?

傳曰:成,謂窮盡其事也。此戒辭也。大人中正,故可尚而利見之,此勉辭也。虞、芮質成,其尚文王之中正乎?鼠牙雀 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-[清]刁包撰《易酌》 ,其尚召伯之中正乎?入于淵者,其何能淑?載胥及溺之意。蓋冒險興訟,與陷身深淵者无異,此危辭也,所以開其窒意而動其惕心也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一生水,本不相違也。緣天道上行,亢而不能下;水勢下行,溺而不能上。二體背戾,訟所由興也。君子觀于訟之象,而欲絶其端,故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天下事初間愼重,後來省多少氣力;初間分明,後來省多少葛藤。此始之所以不可不謀也。

傳曰:謀始之義廣矣,若愼交結、明契劵之類是也。夫亦盡其大較矣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初以隂柔居下位,才弱則不能訟,位下則不敢訟,故不永所事者,纔開手便求罷休也。胡氏炳文曰:不曰不永訟,而曰不永所事,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。小有言,雖形于口而不盡其辭也。此與需之小有言不同。需之有言,近坎也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訟之有言,坎也,我不得已而小有言也。分别最是。蒙引以爲无異同,過矣。終吉者,以其不終訟也。若終訟,則終凶矣。初與上之分也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訟永則長矣,訟長則成矣,故不可也。不可長即不可成,但不可成者誨其終也,不可長者戒其始也。雖小有言,一辨而明,豈眞有不可解之仇怨哉!蓋上有剛陽之正應,故事甫起而旋解,終得吉耳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二與五兩剛相敵,訟所不免。然居柔得中,故未幾逃避,不敢遂非,其情固有可恕者矣。不克訟,即春秋所謂弗克納善之之辭也。二與四不克訟同,但剛柔異地,故去就異宜耳。不克訟,歸而逋者,明于尊卑之義,歸而逋逃以自全也。

蔡氏曰:隱兩柔之中有逋象。是矣。三百戶,邑之小者。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,以寡約自處,視臧武仲以防求爲後于魯者異矣。

傳曰:若處強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眚,過也,處不當也。傳義有所謂卦辭善,爻辭不善者,亦自有說。盖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爲訟之主,是主訟者也。聽訟首罪主謀,故《本義》曰:本欲訟。

胡氏曰:誅其心而言之。九二剛中,未有不善者,獨訟則不善,以其所處之時異耳。又學易者不可不知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竄字正釋歸逋意。

項氏曰:上二句俱是爻辭,誣矣。下二句又原其所以歸逋之故也。若曰竄其身者,嫌于以下訟上,而汲汲避患也。若不問上下,恃剛妄動,則患之至也。如拾掇而從之,又安能无眚哉?此二之所以不爲也。春秋元咺搆訟,上下之分亡矣,此又九二之罪人也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傳曰: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質本陰柔,處險而介二剛之間,危懼非爲訟者也。數語盡六三之情狀矣。《本義》守舊居正四字宜玩,盖守舊則无所覬于人,居正則无敢肆于已,訟何由興?故雖處危地而終吉也。或從王事无成,《本義》以爲或以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无成功,是戒人不可從王事也,殊與象傳不合。《程傳》謂從上而成,不在已也,頗似有理,學者酌之。

【謹按:二、三或以剛居柔,或以柔居剛,皆不當位,而爻辭皆善,何也?盖聖人貴无訟,二不克訟,三不爲訟,故善之也。然二爲成卦之主,又以剛應剛,宜其健訟矣。乃以剛來得中,故不克。蓋剛者孚之象,陷于二隂之中,窒之象。居柔故惕,不克訟故吉也。至邑人三百戶无眚句,謂處約可以免災,說本王弼。雖傳義皆用之,而終不敢信其然者,盖二爲士位,安得有邑?藉曰有之,且不免武仲之要君矣。况謂三百戶爲小邑,彼十室之邑,又何稱焉?竊意剛來而得中,謂剛來推柔而得中爲主,即今之訟師謀主也。夫邑有此人,皆相習于告訐之風,故多眚。今既逋竄,則是惕于九五之剛明,而逃遁遠去矣。邑无此等人,則无唆訟、健訟者矣,所以无眚也。至于三雖居卿大夫之位,而守舊居正,非爲訟者,特與上之終訟者爲正應,未免爲所株連,故厲。然而終吉者,以其爲從上之事,非成之于已也。故象

傳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若曰以其食舊德而從上,故終得吉也】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三、本心祇是食舊德,或從王事,則非其舊矣。无成者,仍无改于其德也。蓋一切聽命于上,而不敢有所違悖,故終得其吉也。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
《本義》曰: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爲不克,而復就正理,渝變其心,安處于正之象。義何?約也。

傳曰:四以陽剛而健體,不得中正,本爲訟者也。承五履三而應初,五,君也,義不克訟。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,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也。四雖剛健欲訟,无與對敵,其訟无由而興,故不克訟也。又居柔以應柔,亦爲能止之義。既義不克訟,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,復即就于命,革其心,平其氣,變而爲安貞,則吉矣。命謂正理,失正理爲方命,故以即命爲復也。方,不順也。書云:方命圯族。孟子曰:方命虐民。夫剛健而不中正,則躁動,故不安處。非中正,故不貞。不安貞,所以好訟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爲安貞,則吉矣。傳之曲折周至又如此,此傳之博,《本義》之約,所以不可偏廢也。
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
剛而不中,能無失乎?復即命渝安貞,則改過遷善,以柔濟之,又何失之有焉?

九五,訟元吉。

傳義俱以元爲聽訟得平,亦是。近見高子說此爻,獨以爲使民无訟,此不易之論也。初不永,三不訟,二、四不克訟,凡在九五宇下者皆无訟,故以元吉歸之。蓋人君之職莫大于體元,體元之事莫大于无訟,故惟无訟而後可稱元吉也。

傳曰:元吉,大吉而盡善也。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。愚謂吉大而盡善者,使民无訟之謂也。
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《本義》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,二語精甚,然未說到无訟處。无訟之中正,則所謂中心无爲以守至正,而大畏民志也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上九過剛,處訟之終,健訟之凶人也。窮極其訟,不勝不已。三在其下,又柔不能自明,其強力可以取勝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罔上受服,公論所不容也,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旋得旋失,曾何足恃,所謂枉做小人也。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服者,章身者也。以訟受服,適足彰其身之凶悍耳。賤惡殊甚,而况敬之乎?不褫尚不足敬,而况終朝三褫乎?蒙引以此爻爲不義侯之類,蓋謂蒼頭子密函彭寵夫婦之首以獻光武,而錫命受服也。

【謹按:蒼頭子密以奴而賊其主,雖則受服,不類此爻。嘗閲歐陽文忠全集,見彼時 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-[清]刁包撰《易酌》 孝肅弹劾某官,去其人而補其缺。文忠劄奏云:包某素性剛直,故時人以其笑比黄河清。今日之于某官,本無利其美缺之心,然劾去其人而承接其任,受之不辭,无以服朝野之心。伏乞收回成命,以全其直。云云。頗與此爻相似,故及之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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