䷅【坎下乾上】
【原文】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【原文】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訟之為卦,險者欲䧟,健者欲决,其情相攻而不相入,此所以為訟。而訟貴有孚,而見窒則可訟。然君子之至誠,則宜不可檢者也。今猶可檢,則吾之誠未至歟?是以惕而不終訟也。窒惕中吉,九二之才也。乃若上九,則窮剛於上,是以窮其訟者也,故終凶。訟必有聽之之主,以中正為尚也。盖兩造之訟,聽之不中而���,不正而偏,則愛惡不得其平,故曰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涉難必有烝徒之助,雖有烝徒之助,而不同心協力,亦不可以涉訟。方違行,非同心協力之時也,涉難奚可哉?故曰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一卦之象凡數物,若坎為水又為雨,離為火又為日,是聖人之於大象,取其一而遺其他者,各象其類而已。故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之才既成,則於二體取天與水為象焉。坎為水又為雨,取水而不取雨,則以雨者隂陽之和,非訟之義故也。猶之同人也,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文明以健,同人之才既成,則取天與火為象焉。離為火亦為日,有取火而不取于日則錯行,非同人之義故也。作事謀始,所以致無訟之道也。始乎治猶卒乎亂,况始之不謀而求其終之無訟乎?
【原文】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彼險而此健,所以為訟,如彼險而此以柔也。且在訟初,則雖不能无訟,亦不永所事,小有言而已。其有言也,乃六四以剛犯初,而其曲在四,其辨自明,是以終吉也。
【原文】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
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下宜聽上,而不可以訟上。自下訟上,則犯義矣,宜其不克也。二為主于内,而二隂附之,三百戶之邑也。往訟不克,乃歸而有其邑,則眚且至矣。何則?下之所以敢訟上者,以附之者衆也。往訟不克,復歸而有其輔已之衆,則上之勢求艾,必求其根穴而窮剗之矣。故必逃其固有存之邑,不敢據而後无眚也。
【原文】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德也者,保其所有而已,六三之食舊德是也。謂之德者,以心不能不得,故思從上以保之也。夫失得勿恤,則往吉无不利。今心得其舊德而思保之,則從上而已,非所謂從道不從君也。故曰:或從王事,无成。
【原文】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九二不克訟,以下犯上,其勢不克也。九四不克訟,以剛反柔,其義不克也。其義而即聽者之命,變其貞而安貞,則其吉宜也。訟不至於用師也,同人之九四,用師尚弗克攻,然且反則而吉,而况不克訟而復命者乎?
【原文】九五:訟,元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建中則不可拔,守正則不可掇。有欲拔其所建而掇其所守,則大人有所不受而訟矣。以脂韋從人,趨取无訟,兹固足以示謹。然中不得建而拔,正不得守而掇,則吾之大節喪焉,何元吉之得乎?此大人所以有訟也。
【原文】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【原文】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好違而尚隣,固足以���人之與。然其與之者,非剛而有立也,乃柔從鞶帶者而已。夫以中直相與,則其利斷金,人莫能間。彼柔從若鞶帶者,何往而不為順哉?雖或與之,其志不一,而人易以奪。故曰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夫以訟得其所與者,柔從易奪之人,至於終朝三褫之,亦何足敬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