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[明]杨爵《周易辩录•卷四》

[明]杨爵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

小過:亨,利貞;可小事,不可大事;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
卦體隂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小人得時行志,事可亨通,然其惡未出,害未及人,猶可以為善,故戒其利於正。正乃小過之時所當行之道也,不正則非道而斷乎其不可行矣。聖人變惡為善,轉移世道之心,於此可見。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,柔有得為之位而无能為之才,故可小事。使柔未得中,則小事亦不可為矣。三四以剛失位而不中,剛有可為之才而无得為之位,况剛之不中,又非純以義理用事者也,故不可大事。聖人既曉君子以可小事而不可大事矣,以卦體内實外虚,有飛鳥之象,故又因以飛鳥之遺音驗之。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,音之上則逆而下則順,則小事順而大事逆可知矣。小事順所以可也,大事逆所以不可也。量其才力,酌其時勢而處之,則大吉。山上有雷,亦小過之象也。事之可小過者,惟恭、哀、儉三者而已。三者可以小過而不可以甚過,小過之猶不失為善,若他事小過之則為惡矣。卦之體有飛鳥之象,

初六以隂居下,上應九四,如鳥之飛上而不下以凶者,以如此所為而致凶也。小人而膺以責任,榮以祿秩,已為過而非宜矣。乃欲驟登顯要,躐取權柄,排善類而使下之,則過之甚矣。國與民之禍可勝言哉?豈小人一身之凶而已乎?聖人所以深戒之,故曰不可如何也。

六二柔順中正,越九四之陽而應六五之隂,是過其祖而遇其妣矣。六五以柔而得上之中,六二以柔而得下之中,六五以震體而能動,六二以艮體知有止而已。二之才比於五,固有所不及矣。臣之才過於君,則輔君以所不能致之功業,臣之才不及君,則奔走贊相其所為而已。二之於五,亦鞠躬盡瘁,奔走贊相而已,固不能過有所為也。安常處順,保境息民,功業之大以俟能者,可謂不失其職而得臣之分矣,故為不及其君遇其臣之象。量其才能,不至犯非分以取凶害,无咎之道也。小過之時,小人過多,得志之時也。小人不能容君子,而恒欲戕之,乃其心也。

九三剛而得正,居下之上,亦有時事之責任者也。處羣小人之中,雖過於防閑,猶恐禍出不測,而身不能保。三乃自恃其剛,任意裁處,畧无假借委曲之意,况過剛不中,又不能无可議之失,則從此而或有戕之者矣。或者莫知其所自來,言戕之者衆也。三之過防當何如?惟立己之嚴,處事之正,密其機,盡其誠,憂之於幾微,慮之以長遠,或可以免於戕矣。若事或阻撓,則奉身而退,又高處乎過防者也。

九四位近於六五六五柔中之君,若以剛近之,則有僭逼之嫌而為咎矣。四以陽居隂,為能以柔濟其剛而處之善者也,故无咎。在他卦以剛居柔則或為過,在小過之九四則所處不為過,而適合乎事理之宜,是弗過遇之矣。若用剛以往而有所為,必欲輔六五以盡去一時之小人為大事矣。五以柔而得中可小事,四以剛失位而不中不可大事,往則小人未必可去而國或隨之以亡,有厲而當戒也。

六五柔暗,非有剛明之德,四若用永貞之道而動以直遂,則隂暗之質動有所疑而猜忌之心生,小人亦得以乘其隙而敗之矣。故戒以勿用永貞,言當委曲以行其正而不可過於直遂也。密雲不雨,以自我西郊也。西郊,隂方也,雲密可雨矣,而不雨焉,以自我西郊則隂唱而陽不和也。

六五居上,有公之象,求六二之隂以助己,是公弋取彼在穴之隂物也。二者皆取其純隂而无陽剛以輔之之義也。君柔於上,臣柔於下,因循委靡,不能自強於政治而期於有為焉,則削弱以趨於亡而已矣。

上六處隂過之極,匪徒不合乎正理而已,其過於正理則已遠矣,是弗遇過之也。初與上皆取飛鳥之象,初則飛鳥之在下而欲上者也,故言以凶。上則飛鳥已過高而離之甚遠者也,故直言凶。又戒之曰是謂災眚,小人而得非分之榮遇,自以為福慶而不知其為災眚,自以為可樂而不知其可憂之甚也,聖人之戒深矣。

×关闭
微信二维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