䷽【艮下震上】
小過。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小過亨利貞,以小者過,始有此亨利貞之三德也。小謂柔,凡外事為剛,内事為柔;敷施者為剛,檢飭者為柔;創業垂統者為剛,權宜補救者為柔。過而亨,與過以利貞無異也。蓋細行不矜,終累大德,孰謂小過而尚能亨?乃小者必過而後始亨,是其過非踰閑之過,乃過以利以貞,與時而偕行焉。時當過而過也,苟拘於常經而不過,則失時之宜,不足以和義,不足以幹事,所謂子莫之執中,亦何能通達而不滯乎?何以見其利貞與時行也?柔蓋得中也,柔旣得中,則以柔道處柔事為可,而以柔道處剛事則不可。所以不可者,剛失其位而德不中,非時之宜而無能貞之也。飛鳥遺之音者,中孚為大離,離為雉鳥也,錯而為小過。二陽在内,四陰在外,又有飛鳥之象,而中孚之上爻曰翰音登天,此卦次其下,故曰遺之音。中孚之上貞凶,故不宜上而宜下也。果其下焉,則不惟小者吉,而大者亦吉,所謂合小德以成大德,其利其貞卽其亨也。蓋上卦柔乘剛,四五不當位,逆也;下卦柔承剛,二三得其所,順也。且小者時宜過,則大者時卽不宜過,乃震之動則過而悖其理,艮之止則雖過而適協其則,上逆下順,理如是也。
仲誠張氏曰:鳥將飛之音必振厲,其勢逆也;將止之音必安和,其勢順也。飛鳥若以音遺人,而告之以逆順之理,人能審其宜而處之,則與時偕行而為吉,不亦大乎?
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山已高,而雷又出其上,則過。然山上本無雷,時有之,聲亦微矣,故曰小過。行過恭,檢身之事;喪過哀,送死之事;用過儉,撙節之事,皆柔之事也。以喪屬陰,故曰小。若以小為纎細,則送死正人子之大事,而可曰小乎?恭、哀、儉,聖人亦不過。略舉大槪,凡刑亂、國用、重典、速朽、速貧等皆是。大全丘氏、項氏、晁氏之說,以及合訂所云:三者易於不及。小有過焉,非過也,庶不至不及也。若太過,則恭而勞,儉而固,哀而滅性矣,烏乎可?皆有味,可細玩之。至蒙引謂矯枉者過直,此自常情所易犯者耳。聖人教人,豈必過直以矯枉耶?竊以為必過直方能矯枉,如子產之鑄刑書,孔明之治蜀,又如曾子以晏子之狐裘豚肩,謂為國奢,示之以儉,夫是之謂過也。不如此,則胡廣之中庸,豈足以救時弊乎?
初六:飛鳥以凶,
○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初變豐,其象旣為鳥翼之翰,本氣止變,離火上炎,與震應,則動而不可止,是謂過矣,可奈何!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
○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二變恒遇巽,大傳曰:巽以行權。故此爻有時中之義。先儒多以妣卽母,亦有謂為祖妣,如晉之言王母者。至君則皆指六五,臣皆為二,亦有謂為三、四者。
竊按:爻之言祖、父、君、臣,必其爻剛也;言妣、婦,必其爻陰也。晉之二、三、五皆陰,三在二上為母,則五又在三上自為王母。此卦三、四陽爻,旣為父與祖,而五為祖妣,豈有祖妣而居祖之上乎?且二之陰,婦也,則五之陰卽妣,蓋二、上再無陰爻也。夫祖妣不可據祖之上,而妣又可據祖與父之上乎?然而禮有之,婦祔於姑之義也。五之為君,固也,乃四亦為君,如益之中行告公,履之六三比四,曰武人為于大君。又震為長子,承乾父而有事,故說卦傳曰帝出乎震,屯之下卦震其初爻,曰利建侯等是也。以四為君,則三為臣矣。四在上卦,與下卦分相隔越,故曰不及。二比三,故亦曰遇。若君必執定為五,豈五旣妣而為二所遇矣?乃又為君而為二所不及,無此理,易亦無此例也。若以遇為二之自得其分,豈二自遇二耶?傳於過祖、遇妣無釋詞者,過其應過者也。
安溪李氏曰:當過之時而言不及,故特釋之,明乎有決不可過者。
又曰:以喻天下凡事有可過者,則過而不失其中;有不可過者,則不及而後為中。二有中德,能權衡乎過、不及以取中者也,故无咎。說最精確。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○象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三變豫,艮遇坤,本氣止,故曰防。變氣順,故曰從。豫行師,故有或戕之象。此卦朱子頗疑,正以此爻之弗過防之,及四爻上爻之弗過之等句也。然
胡氏曰:弗過防之,亦當兩字絶句。蓋小過乃陰過之時,故二陽爻皆稱弗過,是言陽弗能過也。此說足破朱子之疑矣。訂詁曰:從與戕作兩義看,曰:若不逆其詐而順從之,則必貽累於後日,柳子厚是也。或不容其惡而戕伐之,則必反噬於目前,陳蕃、竇武是也。此說與諸儒之以戕為戕陽者異,然亦有見。凶如何也?《程傳》曰:言其甚也。乃易酌則曰:初以陰而役於不正之陽,救正殊難為力。凶而曰以,決詞也不可。如何,言善者亦無能為也。三以陽而惑於不正之陰,救正殊易為功。戕而曰或,疑詞也如何,言當商量而思所以解免之。合訂云:四在陰下,固不敢過。卽三在陰上,亦不得少存過之之見。過不以位,而以情高自位置。盛氣凌人,過也。疾惡太嚴,亦過也。過與從反,過者高而亢,從者卑而貶。不亢不卑者,委曲婉轉以遇之,嚴氣正性以防之也。易大象曰:君子以遠小人,不惡而嚴。此皆可備一解。
九四,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
○象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;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四變謙震,動遇坤順。四多凶之位,又以剛處之本氣為動,宜有咎者。然而善補過焉,故无咎。何以无咎?以其居柔之下,又與初應而遇之也。夫剛宜伸於柔之上,何以弗過而遇之?則以位之多凶,非剛所居之正故也。位不當,故有往則厲,而為弗過者之所必戒焉。易酌曰:遇者,彼來而我遇之也,是謂邂逅以无心;往者,我往而彼遇之也,是謂貶損以求容。貞不貞之分也。勿用,言勿為陰用,惟有終守其貞而已。彼來我不拒,彼不來我亦不往,此用陰而不為陰用之道也。
又曰:按《易》曰利貞,未嘗曰利不貞;曰貞吉,未嘗曰不貞吉;曰利永貞,曰永貞吉,曰元永貞,无咎。以此知勿用永貞之必非敎,以不可固守其常也。何也?變而不失其常,是以君子有致命遂志之時。若謂小過之時不可執守常道,恐世之枉己狥人、隨俗俯仰者得以藉口,故不敢信。
按:此說甚為明辨。但易雖未嘗曰利不貞,然否之卦詞則曰不利君子貞矣,明夷之三則曰不可疾貞矣,節卦詞亦曰不可貞矣。雖未嘗曰不貞吉,然師之五、隨之四、頤之三、恒之初,則皆曰貞凶矣。至言貞厲【履五;訟、旅之三】。;貞疾【豫五】。;貞吝【泰六;解三】。亦比比有然。是何也?貞者正而固,原有兩義,無如先儒止執正之一義,遂令易之所言,如此類者,多不可通。則安知勿用永貞者,非聖人誨人以行權乎?自二至四,適亦互巽。夫所謂變而不失其常者,亦謂變其常而實未之失耳。豈謂不變其常,而始終固守之哉?夫子微服過宋,盟于蒲而適衛,正如此。爻之變氣為謙,曰君子有終,謂其先屈後伸,則程子之說,亦未可甚疑。第傳中長字,仍宜作平聲讀。朱子云勿用永貞,是莫常常恁地,是也。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。公弋取彼在穴,
○象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五變咸,山澤通氣,故雲然下。旣艮止而本氣震往,則已上矣,故不雨。震變兌,故曰西。自我西郊,岐周也。陜以東,東風則雨。陜以西,西風則雨。諺云長安自古西風雨是也。雲自西而東,應雨不雨也。何以應雨?以位五有施澤之權,爻陰有致雨之氣,且以一陰畜二陽故也。何以不雨?以其六居五,九居四,陰陽皆失其正,而下卦之氣不上行,上卦之氣不下降故也。
安溪李氏曰:雲飛而在上,及成雨則下矣。密雲不雨,猶飛而未下也。蓋當小過之時,五以陰居尊,必有過於上而不能下者。公謂占者,大坎為弓,故曰弋。弋,仰射也。本卦象鳥,故曰弋以取之。坎陷為穴,而變氣為澤,亦有穴象。告占者,公方仰而取物於上,而彼則下而在穴,萬旡得之理也。此彖所謂不宜上而宜下也。
竊按:此作二句讀,公弋取(句);彼在穴(句)。以其上而不能下,所以明不雨之義。傳故以已上二字替之,此蓋据疏略之說。若如諸儒之以下交為言,則與不雨為另義,而傳何以不之釋也?此爻之義如此,而不曰悔吝者,卦已名過矣。故止於善補過者,謂其无咎而已。二五皆柔之得中,乃二則无咎,而五則為過。蓋二中正在下,則謹畏過而審所止;五中而不正在上,則放縱過而悅於動,故異也。
上六,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
○象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上變旅,上處震動之窮,與三應,三止於下,旅無家可歸。離火上炎而不下,是合本氣變氣,皆有弗遇而過之之象。震起為飛,離麗,故曰飛鳥離之。其凶也,時為之,是謂炎眚,以别於未過而自取凶,又以别於迷復之凶而更召災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