鼎卦下巽上離,取其象,亦取其義。取象有二,以全體言之,下植為足,中實為腹,對峙于上為耳,橫亘于上為鉉。以二體言之,中虛在上,下有足以承之,皆鼎象也。取義則以木從火,烹餁之義,故為鼎。鼎卦次革,按《序卦》:「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」水火不可同處,能使相合為用而不相害。易堅為柔,變生為熟,能革物也,鼎所以次革也。全彖以內巽順而外文明,柔進居尊,得中應剛,可以大亨。而六爻之義則以上出為功,初幸其出否,二幸其遠仇,三不知六五之君則為失義,四不知應于初六之小人則為失信。唯五之中實,與上剛柔之節,有吉占焉。蓋井與鼎,皆以上出為功故也。此全卦六爻之大畧也。
鼎,元吉,亨。
吉字衍文。
《彖》曰:鼎,象也。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
象,卦畫取鼎之象也。亨飪,以二體言鼎之用也。亨飪不過祭祀賓客,祭之大者莫過于上帝,賓之大者莫過于聖賢。享帝貴誠,用犢而已,故言亨。聖賢則備饔飱牢醴之盛,故言大亨。此以卦體釋卦名義也。
巽而耳目聰明,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。
以卦象言,則內巽而五為鼎耳,離為目。此心順巽則入乎義理*,耳目聰明則審乎事幾,有其德矣。以卦綜言,則革下卦之離二,上行居五,有其位矣。以卦體言,則五有虛中之君,而二應以剛中之臣,有其輔矣。明良道合,治化大成,宜占為元亨也。柔進上行,得中應剛,與睽同,而占不同于睽之小事,反同于大有之元亨,其時與德之異也。
*文瀾本「順巽」作「巽順」。
《象》曰:木上有火,鼎,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離為聽政之位,巽為命令。天之命,亦命也。恭已以正其位,而凝固其所受于天之命*。蓋鼎為重器,故有正位凝命之象。
*「凝固」原文作「凝因」,此據文瀾本修改為「凝固」。
初六,鼎顚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初居鼎之下,趾象。上應九四,有顚趾之象。然當卦初,鼎未有實。舊有否惡之積,因顛而出去之,有利出否之象。六以陰居初不正,有妾之象。趾不宜顛而利以出否,妾得不足貴而因以得子。蓋因敗以為功,因賤以致貴也。故占可无咎。
《象》曰:鼎顚趾,未悖也。利出否,以從貴也。
顚趾悖矣,可以出否,則未悖。從貴,去鼎中否之可賤,以從珍羞之可貴者也。
九二,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以剛居中,有實之象。我仇,謂初。陰陽相求而不相得,所謂怨耦曰仇也。二以剛中自守,初雖近而顛趾,不能就之。有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之象,故吉。
《象》曰:鼎有實,慎所之也。我仇有疾,終无尤也。
雖有實而不愼所之,則為仇所即而有尤矣。不暱于初,上從六五之正應,所以有吉无尤。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。雉膏不食,方雨虧悔。終吉。
革,變革也。九三以陽居鼎腹之中,本有美實者也。然與五不相應。五為鼎耳,鼎耳方革,不可舉移,故有鼎耳革,其行塞之象。上卦離為雉,三變為坎為膏。互兌三變則兌口不成。承上卦文明之腴而不見應于五,有雉膏不為人所食之象。又變坎為雨,陰陽和則雨。三以陽居陽為得其正,然以正自守而五將求之,如陰陽之和而雨,悔可虧而終得吉矣。
《象》曰:鼎耳革,失其義也。
仕以行義,三不應五而應上,失君臣之義。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九四居上任重,有實之鼎也。而下應初六之陰,大臣信任匪人,敗壞國事,傾覆天祿,享上帝養聖賢之用皆廢矣。初在下,足象。互兌為毀折,折象。四變為震,震動顚覆,有折足而覆公餗之象。形渥作刑剭,謂重刑也。《周禮》所謂不于市而以適甸師氏者也,不勝任而被重刑也。初否未出,顛之,猶可舍舊而求新。四鼎有實,折之,則鼎毀而用廢。吉凶所以異也。
《象》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。
才不勝任,无以自信,亦失君上信任之意矣。
六五,鼎黃耳,金鉉,利貞。
五有耳象。黃中色,五居中,有黃耳象。金,剛物。鉉,貫耳以舉鼎者。五變乾,金鉉象。五以柔中下應九二之剛中,有黃耳金鉉之象。六五非正,故勉以利貞。蓋以柔中之君下用剛中之臣,即彖所謂得中而應乎剛者也。或以鉉為上九,則與玉鉉重複,且失彖意。
《象》曰:鼎黃耳,中以為實也。
五中虛,以得中為實德。
上九,鼎玉鉉,大吉,无不利。
舉鼎在鉉,故上有鉉象。以剛居陰,剛而能溫。又上變為震為玉。有玉鉉之象。玉非可為鉉,取象不可拘也。鼎道貴和。至此,則陰陽和而鼎之功成,可舉鼎實以成養人之功矣,故其占大吉无不利。時解以言相道之得中者,亦可。
《象》曰:玉鉉在上,剛柔節也。
爻剛位柔,剛柔中節,故成變理之功也。全卦有元亨之象,而六爻獨五上為最吉。蓋井與鼎皆以上出為功。五為主鼎之君,上輔鼎之臣。二應五,亦輔鼎者也。君臣相得以成至治而致元亨,故皆吉。初在下附勢,猶幸能因敗以為功。三有德不仕,亦終能守正以待遇。唯四以大臣比匪,遂致覆餗。雖因事為占,不必過拘。而就君臣治道言之,則大畧如是矣。